物業經理人

中醫藥大學財經管理違規行為處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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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醫藥大學財經管理違規行為處分處罰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財經秩序規范、有序運轉,預防和糾正我校財經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經管理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類違反本校財經管理要求和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對違反本校財經管理要求和規定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由監察處、審計處或財務處提請校務會議依據本條例給予處罰。

  第二章 違反預算管理規定的處分處罰

  第四條 違反項目預算管理要求,不按規定程序立項,或未獲立項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或維修項目,以及購置設備、辦公用具、大宗物資等,學校一般不予承認,經濟責任由批準人自負。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或責令辭去職務的處理。

  第五條 虛列經費支出項目,或違反預算調整程序,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經費支出要求的,學校一般不予承認。給學?;蚬ぷ髟斐蓳p失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條 違反經費項目管理要求,不按立項要求支出經費,或擅自更改、擴大經費使用范圍,提高經費開支標準,學校不予認可。由此影響預算項目順利實施或導致實施效果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將給予單位或項目經費負責人通報批評。造成經濟或工作重大損失的,將給予單位或項目經費負責人記過以上處分。

  第七條 基建過程中,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或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變更工程項目,以及擅自改變工程要求的,學校一般不予承認。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將給予基建負責人及工程項目負責人行政處分;損失重大的,將給予主要責任人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

  第三章 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處分處罰

  第八條 違反收費管理要求,自立項目實施收費,或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收入全部收歸學校所有,直接負責該項工作的部門領導及直接工作責任人作為當年考核不合格,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被物價等政府主管部門查處的,直接負責該項工作的部門領導及直接工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給學校帶來經濟損失的,直接負責該項工作的部門領導及直接工作責任人分別承擔10-30%的經濟責任,余額部分從該部門的自有資金中直接扣除,直至自有資金扣完為止。

  第九條 不按學校規定領購、取得以及開具和保管票據的,責令限期改正。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全部所得收歸學校,對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為當年考核不合格,并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并同時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私自印制、偽造、買賣收費票據者;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費票據者;

  (三)擅自銷毀財政收費票據者;

  (四)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違反投資及資金管理規定的處分處罰

  第十條 違反《高校財務管理規定》,利用學校教育事業經費對外投資,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擔保,或不按規定程序報批、事先不進行充分論證,致使投資項目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并承擔不低于10%的經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自有資金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有關私設的 “小金庫”資金全部收歸學校,并處違紀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從部門自有資金中扣除)。單位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作為當年考核不合格,并給予記在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以及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直到開除公職。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各類財政收入(含單位創收收入,下同)者;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財政收入者;

  (三)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或違規轉移資金者;

  (四)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私分的單位。

  (五)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六)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第十二條 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學校財政資金(含各類課題費、項目建設費,下同),或截留、挪用、坐支學校財政資金者,責令改正,追回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第五章 違反會計資料真實性的處分處罰

  第十四條 專業會計人員應對原始會計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受理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并按規范的會計工作流程辦理各類會計事項。擅自受理不真實、不合法原始會計憑證,或不按規范的會計工作流程辦理各類會計事項者,發現一次給予提醒,并要求改正;發現二次給予批評,并要求追回損失;發現三次以上者,應賠償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并調離會計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財會人員不得填寫、編報無財務依據的財務帳冊、報表。一經發現胡亂填寫、編報財務帳冊、報表者,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即調離財務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已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但給學校造成損失的,給予調離原工作崗位、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 其他違反財經工作責任制的行政處分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要求,擅自占有、處置學校固定資產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情節較重的,同時全額扣發一月校內津貼。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 對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將學校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的,學校除依法追繳私自轉移資產及其投資收益外,將給予相關責任人的調離崗位、記過的處理。給學校造成損失的,給予主要責任人降級、責令辭職直到開除公職的處分。

  第十九條 對造假、失職、瀆職、不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制要求,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相應政紀處分。造成的經濟損失較為重大的,給予責任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處罰。損失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或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 在各自經濟責任范圍內發現有明顯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的現象而隱瞞不報、不制止、不查處或抵制查處,或對上級交辦的經濟責任制范圍內事項不辦理,應給予直接領導者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直接領導者應請求辭職或被免職。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干部授意、默許、指使或強令下屬工作人員違反財經法規,弄虛作假,將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消其職務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參股企業、獨立核算單位由于內部管理不善或管理人員瀆職,造成學校資產和資金重大損失的,該企業應將情況及時上報學校,不得擅自做出處理。學校應對派駐該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會人員既不制止、糾正,又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甚至協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共同作弊的,學校將依據《會計法》及等有關規定,對上述財會人員予以處理(包括學校年度考核、會計業務年度考核、職稱職務的評聘、工作酬金和年終獎金的核定、是否調離會計崗位都將以此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黨員,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相應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以外財經紀律的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將依據錯誤事實和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被檢查單位在檢查中隱瞞違紀情況,在以后的檢查中被發現的;或在檢查過程中相互串通,蒙騙檢查人員,在當次或以后的檢查中被發現的,學校將按照前面處罰措施的2-3倍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于學校各處級單位、各獨立核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學校參股企業法人單位的學校派出人員。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篇2:工地施工違規罰款通知書

  **步行街工地

  施工違規罰款通知書

  協潤公司

  施天榮先生:

  您好!閣下所屬之施工隊在**步行街工地施工時,有違反本工地《施工管理規定》條例之行為,并被本公司現場巡查人員即場予以查獲、糾正,現本公司根據施工處罰規定特給予貴司罰款如下:(具體違規事項見下表)

  序號違規日期違規人具體違規事項 罰 款 備 注

  120**/5/28余中平防火不到位¥600.00用滅火器一瓶,賠100元.

  220**/5/29陳家明吸煙 ¥50.00

  請貴司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天內前來本司繳交上述罰款,否則本司將會在貴司的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特此通知!

  東莞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篇3:集團企業ZZ等人違規違紀處罰決定

  集團公司關于ZZ等人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項目部、機關各部室、裝備部、塑鋼廠:

  20**年12月24日13:26分,建安分公司接到短信匿名舉報,稱**廠副廠長ZZ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給家人加工塑鋼門窗、由于下錯料浪費公司材料以及上班時間打游戲、看電視等現象;裝備部、塑鋼廠司機CC、DD存在公車私用及私闖收費站等現象;塑鋼廠FF不上班但獎金和正常上班人員一樣及私自占有公司被褥等現象。接到舉報后,建安分公司迅速成立調查組,展開對此事件的調查,經調查,匿名舉報現象全部屬實,事實成立。

  ZZ等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從業人員應有的行為操守和職業道德,無視法規和公司制度,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和聲譽。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書》及建安分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經相關部門研究決定,并報分公司經理審批,決定對史凱南等人作如下處罰:

  1、免去ZZ南塑鋼廠副廠長職務,將私自給家人加工的塑鋼門窗按市場價進行賠償(門窗量由塑鋼廠予以確認)。

  2、CC、DD調離司機崗位,并各處500元罰款。

  3、FF處500元罰款并歸還公司被褥,20**年1月1日后若還不上班,勞資部只做技能工資,和出勤相關的獎金、津貼全部扣除。

  4、塑鋼廠廠長SS管理不到位,處1000元罰款。

  5、裝備部部長EE管理不善,處500元罰款。

  6、裝備部黨支部書記WW沒有及時掌握相關信息,給穩定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處500元罰款。

  7、塑鋼廠專職政工員GG沒有及時掌握相關信息,給穩定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處1000元罰款。

  8、以上所處罰款及賠償金于12月30日之前交回建安分公司財務部,逾期不交者,按雙倍予以處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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