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號
《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效廉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是指東起尚志大街(友誼路至經緯街路段)道路中心線,西至通江街(友誼路至經緯街路段)道路中心線,南起西十六道街、經緯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線,北至友誼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線和市政府規劃確定的防洪紀念塔廣場區域。
本辦法所稱步行街,是指中央大街路段及向兩側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和防洪紀念塔廣場區域(以設置的隔離設施為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區(以下簡稱步行街區)的管理。
對步行街區居民庭院內的管理,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由道里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道里區人民政府設置的步行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城市規劃、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工商、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步行街區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步行街區內的單位、居民和進入步行街區的車輛、人員,應當保護步行街區內的建筑物、各類設施和環境。
第六條 對步行街區內的保護建筑,依照國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護建筑和保護街區的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
保持步行街區原有的道路線型、空間尺度和有特色的建筑物、市政設施及地面鋪裝。
步行街區內臨街建筑高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步行街臨街建筑物外部的裝飾、裝修、燈飾亮化,街道上各類設施的設計與安裝位置,應當與中央大街總體環境相協調。
步行街臨街建筑物外部裝修、裝飾的規劃,應當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論證。
步行街區臨街建筑物進行外部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在裝飾、裝修前,告知步行街區管理機構。
第八條 步行街區內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步行街兩側臨街建筑物立面及牌匾的裝飾面積、色彩、材料和形式,應當與保護街道、保護建筑相協調,符合步行街區的規劃要求。
第九條 步行街區臨街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規定標準對建筑物進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飾;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貌。
步行街臨街建筑物粉刷或者油飾,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第十條 步行街區中央大街路段內臨街建筑物、公共設施上不準設置戶外廣告。在步行街區其他路段臨街建筑物、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步行街區設置牌匾,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前,告知步行街區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禁止擅自占用步行街區內的道路、地下通道、樓體通道或者利用臨街建筑物門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步行街區內經有關部門批準配設的休閑區、停車場,由步行街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步行街區內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步行街區規劃要求,設置夜景燈飾設施,并加強對燈飾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保持完好。
中央大街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置的夜景燈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2時后關閉;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應當同路燈同時開啟,21時后關閉。
第十四條 經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車輛的營運時間,應當與中央大街商服單位營業時間相協調。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搞好調度,保證營運時間。
第十五條 對步行街區內的修建工程,應當嚴格控制占道施工。
在步行街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工地容貌的有關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六條 禁止占用步行街區內的道路或者綠化用地設置商服等臨時用房或者其他設施。
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市道路或者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占用、挖掘前,告知步行街區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步行街區內的西十二道街至霞曼街、西五道街至紅霞街、西二道街至上游街路段,準許車輛通過中央大街。
步行街內,除殘疾人使用的手搖專用車、手推兒童車和撲救步行街區內火災的消防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行。
車輛進入步行街區其他街路,應當按照確定的交通標志、標線停放或者行駛。
確需進入步行街禁止車輛通行路段內拉運貨物的車輛和環衛作業車輛,應當服從步行街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在22時至次日6時內進入、駛離。
第十八條 公共交通車輛進入步行街區準許車輛通行的路段,應當在指定的站點???,不準停車等客。
第十九條 進入步行街區內的車輛,應當在停車場停放,不準占壓人行道。
第二十條 步行街區內禁止流浪乞討或者非法攬客。
第二十一條 在步行街區內不準開辦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的經營項目。已開辦的經營項目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的,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由環保等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據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監督管理。
步行街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改為清潔能源。
第二十二條 步行街區內(不含居民庭院)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清掃,及時清掏果皮箱內的污物,全天保潔。
步行街區內的休閑區,由經營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其他街路(不含居民庭院),由步行街區清掃保潔專業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步行街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設置專職清掃保潔人員。
第二十三條 步行街區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區清掃保潔專業單位在每日5時前進行清洗。
第二十四條 步行街區內臨街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環境衛生責任,或者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保潔專業隊伍有償代為實施。
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責任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
第二十五條 步行街區內道路、綠化、公共設施由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管護,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六條 步行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設施養護的監督,發現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督促有關管護單位修復。
第二十七條 步行街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管理,主要用于管理經費支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保護建筑、街區管理規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護建筑和保護街區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機動車在步行街內通行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非機動車在步行街內通行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在步行街區內非法攬客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在步行街區內乞討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據《哈爾濱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未實行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步行街區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步行街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務,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辦法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15日發布的《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談商業街區物業管理
談商業街區物業管理
現在,商鋪的發展正面臨“賣鋪”與“管鋪”的矛盾。一方面,作為商業街區的開發商,商業街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的工作本來應是負責征地、動拆遷并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物業,但由于商業街區項目一般比較規模龐大,而且一般都是政府的形象工程,日后的物業與經營管理就顯得相當重要。
商業街區由于有一些大型的商業設施是整體引進,而又有一些單、雙鋪商鋪是通過拍賣的方式零散銷售,為了使買家和經營者不僅僅滿足于能買(或租)到一個地點好、品質優的商鋪,而是要買(或租)到一個既能保值、又能增值的商業旺鋪,買家和商家都會向物業的開發商提出新的要求:商鋪交鋪后如何進行經營管理?有什么能證明在商業街區內做生意能有可觀的利潤回報,商業街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必須擔當起商業街區的管理工作。
物業管理與商業街區開發配套,對商業街區進行綜合性、全面性多層次的管理服務,是本項目不可缺少的服務配套。對于住宅物業的的物業管理我們已經不陌生了,在住宅產品領域里,物業管理對于任何一個住宅項目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物業管理已經成為住宅開發商的營銷利器。同住宅相比,商鋪的使用周期短,但也有40年之長,不同的物業類別的管理項目、管理特色通常也有很大的差別,住宅、辦公樓、商業物業的物業管理是三種不同管理模式的公共服務。建立一個完善的物業管理體系,對商業街區的經營運作、商業氣氛、購物氛圍、游樂環境和積聚人氣都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雖然物業管理是商業街區的售后服務工作,在房子交付使用后才真正開始向業主以及商家提供服務,然而在商業街區的營銷策劃過程中,開發商就必須要將物業管理作為項目營銷策劃的重要內容,提前為業主和商家設計好商業街區物業管理的服務藍圖,對市場作出一系列的物業管理服務承諾,將物業管理服務融入到項目形象當中去。從項目開始招商一直延續到項目的整個營銷過程,為促進項目的前期招商和后期大拆零銷售帶來無限動力。
?。ㄒ唬┥虡I街區的六大管理職能
一、建筑物與裝修的維護
商業街區是一組現代化建筑物業,為了保證商業物業的形象,做好建筑物與裝修的維護,保證物業不受損害尤為重要,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商業形象,相信沒有消費者會喜歡到建筑破爛、裝修陳舊的商場購物消費;另一方面,也是物業保值和增值的需要,商業街區中的商業物業以投資市場為主要市場,投資大型商業項目和買鋪就是想賺錢,越是經營良好、保養得當的商業物業,就越是能不斷增值。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l)商業物業建筑結構維護
2)商業物業建筑外觀維護
3)商業街區公共區域裝修
4)商家裝修審批與管理
5)規范單、雙鋪店面門面裝修
6)商業街區內部導向標志維護
二、商業街區配套設施、設備的維護
配套設施和設備的維護首要工作是保證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安全運轉工作,如果不幸出現故障,往往會對商業街區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所以商業街區物業管理公司應對配套設施、設備進行完善的保養,杜絕事故隱患。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l)電梯、自動扶梯的維護保養
2)后備發電機維護保養
3)電線、電路的維護保養
4)供水、供氣系統維護保養
5)大型商業設施空調、冷氣系統維護保養
6)三廢排放及處理系統維護保養
三、商業街區物業消防與安全的管理
商業物業是通過配套設施、設備、人員和保險方式來避免由于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對物業或人員的危害。讓商業物業的業主、經營者安心從事商業活動,讓消費者安全、舒適地享受購物的樂趣,消防與安全的管理工作不僅是物業安全的保障,而且也是廣大市民公眾人身安全的保障。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l)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
2)消防器材配置
3)消防設施標志
4)大型商業設施出口與通路管理
5)大型商業設施內部保安巡查
6)自動報警系統維護保養
7)其他危及安全的防范:
四、環境清潔衛生管理
這個職能是商業物業管理職能中最基本的,特別是向一些強調生態的商業街區,綜合步行街、文化休閑廣場、康體公園、游樂場所的日常清潔以及對當地飲用水源的水質維護,環境清潔衛生管理對創造一個良好整體形象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l)商業街區內部道路清潔
2)公共區域管理
3)公共區域的擺設和植物管理
4)商業物業的日常清潔
5)促銷宣傳資料發放管理
6)垃圾清理
7)環衛設施維護
8)公園及游樂場所清潔管理
9)自然河道及人工河道、人工湖的環境及水質維護
五、車輛及交通的管理
在越來越多汽車走向家庭的今天,停車難的問題將成為阻礙人們出門購物消費的因素,停車是否方便,另外交通的安全與否、都將直接影響到商業街區客流的增減,車輛與交通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為消費者創造舒適、便利的消費機會。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l)車輛交通疏導指揮
2)停車場管理
3)貨流運輸管理
4)車輛安全管理
5)路面交通管理
6)部分道路限時通行管理
六、商業街區緊急事故處理
商業街區是一個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物業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要隨時保持戒備的工作心理,防范包括來自商業街區內部和外部的突發事件。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1)商業建筑與裝修事故
2)停電或電路故障
3)電梯故障
4)設備或設施故障
5)發生火警
6)惡劣天氣
7)人員受傷或急病
8)買賣糾紛
9)消費者之間嚴重沖突
l0)犯罪事件
?。ǘ┥虡I街區應體現的物業管理特征
一、多層次服務
商業物業管理的多層次的服務主要體現在物業管理服務針對不同對象實施,服務的對象具有多層次,一方面,服務針對商業街區的業主和商家,這是物業管理服務的主體,為他們做好物業的管理工作,使商業街區內的商業物業能夠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服務將針對到商業街區消費的顧客,物業管理的另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吸引消費者來消費,并讓顧客高興而來,滿意而歸、滿載而歸。不同的群體對服務有不同的需求,物業管理面向不同層次的對象,必須向他們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服務。
二、人性化管理
管理公司從事的可能是比較機械、簡單重復的工作內容。雖然管理的是物業和配套設施,而服務對象卻是活生生的人,管理手法要有人情味,管理風格要體現人性化,如在商家入駐、周年慶典贈送花籃或懸掛橫幅來拉近距離、營造氛圍。商業街區運用人性化管理是為了在管理方和被管理方之間形成融洽、愉快的合作關系,更好的搞好商業街區日后的經營運作。
篇3: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14年)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經2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楊益民
20**年11月26日
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街區)的規劃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四至為:西到白馬路,南至蒼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東到三通路,北到學軍路,面積為31.73公頃。
核心保護范圍北至福州四中、天勝花園,南至中平花園、洲邊小學,西至白馬路、隆平路,東至高頂路、三通路,面積為23.54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北至延平路、學軍路,東至中亭街西側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園北側、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馬南路,面積8.19公頃。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現街區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和諧發展。
第四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建設、文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街區所在地的臺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編制街區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街區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均屬于物質文化遺產范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使用性質:
(一)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街巷結構;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傳統商鋪、會館、宗教建筑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建筑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門、窗、戶、扇、木雕、燈杠、燈杠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鐘等木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石構件,以及泥(灰)塑、彩繪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橋、古井、古碑刻和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物質文化遺產。
第七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建檔、公布和展示宣傳等工作,搶救和保護街區內民間特色傳統商業習俗信仰、傳統工藝美術、民間舞蹈、民間歌謠,以及福州民俗、禮儀、節慶等反映福州歷史的民間傳統文化。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流散在民間的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等機構培養有關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手工藝的整理和研究,保護、利用和發展傳統工藝。
第九條 鼓勵居民將古家具等可移動文物和街區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
第十條 街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筑的外立面裝修裝飾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征詢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街區內的歷史建筑(名單見附件)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行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在歷史建筑內進行違章建設。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建設的與歷史建筑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由臺江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
第十四條 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應當會同臺江區人民政府及文物、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進行登記造冊、測繪、攝影、攝像等,完成建檔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在街區保護性修復過程中,需要對街區內的住戶房屋實施征收時,市名城街區管委會和臺江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征收完成后,按照登記造冊的情況把文保建筑和歷史建筑交付保護修復單位。
第十六條 在街區內住戶實施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和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要加強對搬遷區域的巡查,防止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等被盜。
公安、工商、海關等相關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經鑒定有文物價值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應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與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歷史建筑的保養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風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保護方案實施。
第十八條 街區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街區的保護需要,無法按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
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負責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街區
內禁止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從事液化氣、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放射性、腐蝕性物品經營活動,以及舉行其他危害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筑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內吸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對舉報走私、盜竊和違法買賣文物(包括具有文物價值的歷史建筑構件和歷史建筑材料)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配合、阻撓有關部門對歷史建筑及其構件進行登記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歷史建筑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74處歷史建筑名單
附件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74處歷史建筑名單
序號 名稱 所在坊巷
1 上杭路73號古民居 上杭路
2 上杭路77號古民居 上杭路
3 上杭路87號古民居 上杭路
4 上杭路何氏祠堂 上杭路
5 上杭路91號古民居 上杭路
6 上杭路致遠藥行舊址 上杭路
7 上杭路101號古民居 上杭路
8 上杭路102號古民居 上杭路
9 后洲中孚藥行舊址 上杭路
10 周寧會館 上杭路
11 壽寧會館 上杭路
12 上杭路120號古民居 上杭路
13 上杭路124號古民居 上杭路
14 建寧會館 上杭路
15 后洲江西會館舊址 上杭路
16 后洲百齡百貨辦事處舊址 上杭路
17 上杭路168號古民居 上杭路
18 上杭路張氏祠堂 上杭路
19 浦城會館 上杭路
20 下杭路70號古民居 下杭路
21 興安會館 下杭路
22 下杭路86號古民居 下杭路
23 南郡會館 下杭路
24 下杭路121號古民居 下杭路
25 下杭路124號古民居 下杭路
26 下杭路125號古民居 下杭路
27 下杭路134號古民居 下杭路
28 下杭路151-153號古民居 下杭路
29 下杭路209號鄧炎輝舊宅 下杭路
30 下杭路165號古民居 下杭路
31 下杭路169號古民居 下杭路
32 下杭路175號古民居 下杭路
33 下杭路192號古民居 下杭路
34 下杭路220號古民居 下杭路
35 下杭路224號古民居 下杭路
36 下杭路230號古民居 下杭路
37 三通橋下巷10號 三通橋下巷
38 三通橋下巷12號 三通橋下巷
39 三通橋下巷36號 三通橋下巷
40 星安橋巷12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1 星安橋巷方氏百貨行舊址 星安橋巷
42 星安橋巷70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3 星安橋巷74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4 星安橋巷76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5 星安橋巷86號古民居 星安橋巷
46 龍嶺頂巷34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7 龍嶺頂巷36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8 龍嶺頂巷38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49 龍嶺頂巷40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50 龍嶺頂巷42號古民居 龍嶺頂巷
51 龍嶺頂關帝廟 龍嶺頂
52 龍嶺頂55號民居 龍嶺頂
53 龍嶺頂文昌帝君殿 平和里
54 隆平路15號古民居 隆平路
55 隆平路57號倪文彬故居 隆平路
56 隆平路79號古民居 隆平路
57 隆平路81號古民居 隆平路
58 隆平路83號古民居 隆平路
59 隆平路85號古民居 隆平路
60 隆平路87號古民居 隆平路
61 隆平路89號古民居 隆平路
62 隆平路91號古民居 隆平路
63 隆平路93號古民居 隆平路
64 隆平路95號古民居 隆平路
65 潭尾街102號古民居 潭尾街
66 潭尾街108號古民居 潭尾街
67 戚繼光祠堂 平和里
68 星河巷8號古民居 星河巷
69萬隆弄4號古民居 萬隆弄
70萬隆弄7號古民居 萬隆弄
71 總管巷6號古民居 總管巷
72 湯房巷4號古民居 湯房巷
73 三穿井 龍嶺頂
74 觀音庵 星河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