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勵制度激勵體系
一、獎勵目的:鼓勵發揮創新精神、增強團隊服務意識、落實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以物質獎勵為輔,提高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擴展晉升空間及薪資待遇。
二、適用范圍:經理以下級別(不含經理),包括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
三、獎勵制度
1、獎勵積分:設為5分、10分、50、100不等,可據情況細分,上不封頂。積分無論多少,一律公開,單次獎勵50分以上需在部門會議上說明原因。每個員工的個人積分可在當年(公歷)內累加。
2、獎金兌換:每年(公歷)年末,匯總員工的個人積分,予以兌換現金獎勵,一個積點兌換一元人民幣。具體時間依據財務安排,可同年末工資一起發放。如員工在年末之前離職,則視為自動放棄,不享有年終獎金。
3、積分折舊:前一年的積分總數,可乘以0.8的系數,作為下一年的初始積分,并可與下一年的積分累計一起匯總,乘以0.8后作為第二年的初始積分。如:小紅**年累計**積點,則**年的年終獎為**元,**年即使小紅毫無出色表現,也可在**年末領到1600的獎金,如果**年小紅表現優異,又積累了3000點,則總積分為4600點,**年的初始積分為4600*0.8=3680。
四、積分
1、工作中有超常表現,或超出預期的貢獻,可酌情給予獎勵積分。如:交換一個有價值的友情鏈接,可獎勵10分,寫出一篇論壇總置頂*,可獎勵50分。
2、不在本工作的職責范圍之內,可主動承擔解決臨時性問題、應對突發狀況、或發現公司重大失誤及時糾正的,視情況給予獎勵。如:陌生人未經允許私自進廠,能被及時制止并上報的,獎勵10分。
3、能為公司提供建設性意見,有想法,有創新,對公司發展起到積極促進作用的,按特殊貢獻給予獎勵,上不封頂。
五、績效考評:獎勵積分,將會作為個人年度工作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涉及但不限于加薪、升職、晉升管理崗位等。
篇2:透明安全餐飲共治體系建設考核獎勵辦法范本
透明安全餐飲共治體系建設考核獎勵辦法范本
為深入貫徹落實zxxx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和市委第六屆五次全會關于“推進透明食藥監管體系建設,積極創建食品安全城市”的部署,全面打響“食在”品牌,深入推進“•透明安全餐飲共治體系”(以下簡稱“共治體系”)建設,全面落實工作責任,充分調動建設單位和推進部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發揮考核導向和激勵作用,推動全市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與工作機制
各單位、部門要成立共治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建立工作管理網絡,做到有工作機構、有保障機制,有專人負責,確保建設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
(二)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
各單位、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建設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編制建設序時節點表,實施“掛圖作戰”,定期上報建設進度。
(三)推廣應用與體系運行
各單位、部門要積極推廣應用透明安全餐飲共治平臺,利用信息化技術提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大力引導餐飲服務單位、社會公眾的參與,實現人員資質、原料采購、廚房加工、食品留樣、檢測結果、執法監督、公眾評價、網上溯源和食品安全等級“九個透明”,搭建起經營者、消費者、監管者三方共贏平臺,促進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四)培訓教育與宣傳引導
積極開展共治體系建設相關培訓與宣傳工作,加強平臺應用操作培訓,不斷激發餐飲服務單位參與熱情,引導社會公眾廣泛參與食品安全共治。
二、工作目標任務
為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得到有效落實,現將20**年共治體系建設目標任務分解為量化指標(見附件1),年中考核截止時間為20**年7月1日,年度考核截止時間為20**年10月1日。
三、考核評分細則
具體見附件2。
四、考核督查獎勵
(一)考核方法
1、考核目標設定。各單位和部門透明安全餐飲共治體系建設工作目標考核納入市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范圍,考核結果將被作為扣減責任單位當年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分值的依據。
2、考核分值權重。共治體系建設工作考核總分值為100分,考核分為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年中考核分值權重占60%,年度考核分值權重占40%,現分解的目標任務數依據各縣區20**年度第四季度報表的持證餐飲服務單位數計算。
3、考核督查機制。市局食品餐飲監管處負責按月對各單位和部門工作推進情況進行督查通報(表1),各單位和部門按月開展自查,并及時上報建設情況(表2和表3)。
(二)獎項設置
對20**年10月1日前完成建設任務的單位和部門,結合日常推進情況及年中、年度考核結果實施綜合評定,予以獎勵。設立一等獎1名,獎補資金15萬元/名;二等獎2名,獎補資金10萬元/名;三等獎3名,獎補資金5萬元/名。對透明安全餐飲共治體系建設工作相關職能處室和先期積極響應配合的協作單位獎勵標準參照上述獎項發放。
(三)考核獎勵范圍
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藥監局園區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心,共治體系建設相關職能處室及協作單位、參與首批測試運行單位。
(四)本辦法未涉及的考核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