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獎勵與懲罰制度
第二十二條防火安全工作要定期檢查評比,并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的;
2、堅持執行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生產安全的;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工作者有貢獻的。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仍拒不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必要時可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因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防火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篇2: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獎勵
第二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集體,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措施落實,組織制度健全,火災隱患及時消除,器材設備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三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的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勇于同違反消防法的行為作斗爭,
事跡突出。
(三)積極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
(四)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
(五)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技術革新中成績顯著。
(六)在消防安全保衛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第四條: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單位提出報告,由學院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學院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處 罰
第一條:違反消防法規,是指違反消防行政法規及本院消防管理規定,影響消防安全,妨礙消防工作進行的行為。
第二條:違反消防法規但未構成治安刑事責任的行為,按本辦法處罰。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罰款;
(一)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做他用或損壞的。
(二)違反消防法規和制度的。
(三)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五)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事故的單位責任人。
裁決與執行
第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單位的處罰,由保衛部門提請院主管領導人審批,保衛部門執行;對違反本規定的個人的處罰,由保衛部門裁定并報請院主管領導審批,相關部門、單位與保衛處配合執行。
第二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報保衛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執行者,加重處罰。
第三條:對拒不執行處罰裁決,又未在規定的申訴期限內提起申訴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經濟處罰的,保衛部門可通知有關部門分別從工資或獎(助)學金中扣除,施工隊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單位或個人,接到裁決后的三日內向主管院領導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分別由主管院領導仲裁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復議。
篇3: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