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文具使用管理辦法
主旨:為使文具管理效率化,特頒定本辦法遵照。
說明:第一條各部門如需請領各種文具用品,請于每日九點半以前至總務或相關部門統籌辦理,其他時間不接受個別辦理,以增加工作效率,辟免人力浪費
第二條如系單品采購或增購,各部門請于每周星期一早上九點半以前至總務或相關部門統籌辦理,其他時間不接受個別辦理,采購內容如系少量或僅一單位使用物品,由總務部門視情況請示申請,不得依個人需求,造成分類不便,人力、財物、倉儲之浪費。
第三條以上如系緊急需要不在此限,視情況由總務主管核定請領或請購。
第四條文具用品分為:消耗品、管制品、非消耗品三種。
一消耗品:筆芯、刀片、膠水、膠帶、大頭針、橡皮筋、筆記本、復寫紙、卷宗、標簽、便條紙、信紙、橡皮擦、夾子、打印水、訂書針等。
二管制消耗品:奇異墨水筆、簽字筆、白板筆、螢火筆、修正液、打印臺、原子筆等。
三非消耗品:剪刀、美工刀、訂書機、打孔機、日期章、計算機、膠臺、雙色印臺、打字機、印泥等。
第五條文具用品分為個人領用與部門領用二種。
一個人領用保管部分:如原子筆、橡皮擦、尺、膠水、美工刀等。
二部門領用系共同使用部份:如打孔機、大型訂書機、打字機等。
第六條請領管制消耗性文具用品時,須拿舊品更換,如原子筆、修正液、螢火筆、白板筆等。管制性文具用品列入移交如有故障或損壞、沒水應以舊品換新品,如遺失由個人或部門自行賠償。
第七條文具用品嚴禁據為私用。
第八條新進人員到職時至總務部門填寫文具用品申請單向管理單位請領文具。非消耗性文具并列入個人保管卡。人員離職應依個人保管卡所列之文具全部繳回。
第九條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篇2:別墅項目銷售文具資料認領制度
別墅項目銷售文具及資料認領制度
一、銷售部因銷售所需要的一切文具由銷售主管統一向公司申報領取并登記,然后統一發放。
二、銷售人員應保管好文具用品,對紙、筆等易耗品使用完畢后向銷售主管申領。
三、銷售人員向銷售主管申領銷售相關資料并進行登記,銷售價格、統一說辭等重要銷售資料上須有主管簽名,銷售人員對資料保管負有直接責任,如遺失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四、銷售人員調動工作崗位或離職之前,則由銷售主管收回該銷售人員所領取的文具及相關銷售資料。
四、銷售主管調動工作崗位或離職之前,應做好工作交接手續,并且將銷售部所有的一切相關資料整理移交給下一位負責該項目的銷售主管。
篇3:售樓部文具認領制度(2)
售樓部文具認領制度(二)
1、售樓處因銷售所需要的一切文具由銷售經理統一向公司行政部申報領取并登記,然后統一發放。
2、銷售經理調動工作崗位或離職之前,應做好工作交接手續,并且將售樓部所有的一切相關資料整理移交給下一位負責該項目的銷售經理。
3、銷售人員調動工作崗位或離職之前,則由銷售經理收回該銷售人員所領取的文具及客戶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