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分公司貨物運價的有關規定
1 填制貨運單后,如遇運價調整,運費多不退、少不補。托運人如有異議,可將貨物退運,按新運價重新托運。
2 運費和其它費用以人民幣支付。
3 確有需要定期結帳的個別單位,經營運部分管領導同意后簽訂協議,運費可以記帳,但最少每月結算一次。記帳的貨運單,應在第二、三聯上加蓋“記帳”的戳印。
4 貨物運費除托運人與貨運處有協議者外,按照支付現金處理,并在承運時一次收清。
5 貨物運費的結算單位為“元”,精確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或者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前付清。發生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目的站的與運輸有關的費用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前付清。
6 托運人除應支付必須支付的費用外,還應保證支付因收貨人原因可能使第三人蒙受的損失。貨運處有權扣壓未付清上述費用的貨物并可以拍賣處理,用部分或全部拍賣收入支付費用,但是,此種拍賣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責任。
7 無論貨物是否損失或是否運抵運輸契約指定的目的站,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支付因承運該貨物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8 托運人或收貨人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時,可以拒絕運輸或拒絕交付貨物。
9 我公司可以收取地面運輸費、退運手續費和保管費等貨運雜費。
篇2:航空分公司貨物運價及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
航空分公司貨物運價及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
1 申請運價及銷售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則
1.1 規范運價及銷售政策申請的程序,減少隨意性,使領導能根據客觀實在的市場信息,做出正確的決策。
1.2 理順運價及銷售政策申請的渠道,提高效率,增強對市場的應變能力。
1.3 增強申請運價及銷售政策的透明度,加強運價及銷售方面的監督職能,避免由于人為因素引起決策失誤。
1.4 明確各級有關部門在運價及銷售政策申請、執行過程中的責任。
1.5 重大運價及銷售政策的申請,必須堅持集體討論、統一決定的原則。
2 貨運處范圍內銷售運價、銷售政策的申請機構
2.1航線管理室是申請、執行國內航線貨物銷售運價的部門。
2.2 貨運處是申請、執行國內航線貨物銷售政策的部門。
3 運價的管理機制--“運價四級審批制度”
3.1 在營運部職責范圍內申請貨物銷售運價,必須經過四級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
四級部門為:
第一級:航線管理室提出運價申請;
第二級:航線管理室組長提出建議;
第三級:貨運處分管市場銷售的領導進行初審;
第四級:營運部分管領導最終批準。
3.2 銷售政策一般由貨運處向營運部分管領導提出申請,根據貨運處的建議營運部研究后報公司領導或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后執行。
4 各級銷售管理部門的權利:
4.1 航線管理室:是提交運價申請表的唯一部門,行使運價建議權。
4.2 貨運處:有權同意或否決航線管理室提交的運價方案,或要求其修改運價方案,行使運價審批權和運價監督權;有權對貨運銷售政策提出建議。
4.3 營運部分管副經理:對提交的運價方案行使最終決定權。有權同意或否決貨運處提交的銷售政策方案,或要求其修改方案,行使銷售政策審批權和監督權。
4.4 分管營運部的公司副總:對貨運處的銷售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