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貨物放行規定(八)
為了維護小區住戶的財產安全,確保小區的公共秩序,特制定此規定。
(1)住戶需要運出少量物品,應持蓋有個人公章或個人簽名的管理處出示的放行條,在出閘時交給保安員驗收。
(2)如需將大量物品帶出,需提前1至3天向管理處遞交申請書,填寫放行條,在出閘時交保安員驗收,運出時間應安排在非人流高峰期。
(3)未獲批準帶出的貨物或超出放行條批準的物品,當值保安員有權截留所帶出的貨物。
(4)所有搬運大件貨物的公司或個人必須按指定通道、貨梯、時間進行搬運,搬運過程必須保護好所有設備。
(5)用戶如雇請外來搬運人員,須對他們進行嚴格管束,禁止他們到非搬運樓層亂竄,并在進入小區前將其相關資料交保安部。
操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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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貨物放行規定
貨物放行規定
為了維護大廈(小區)業主的財產安全,確保大廈的公共秩序,特制定此規定。 帶(運)出貨物的時間:
一、業戶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需帶(運)出少量貨物,承辦者應持蓋有其公司公章及負責人簽字的證明,在出閘時將證明交保安員驗收。
二、如需將大量貨物帶(運)出,需提前1-3天向管理辦遞交申請書,填寫放行條,在出閘時將放行條交保安員驗收。運出時間最好安排在夜晚或非辦公時間。
三、在非帶(運)出時間如未獲批準帶(運)出貨物,當值保安人員有權截留所帶(運)出的貨物。
四、所有搬運大件貨物的公司必須按指定通道、貨梯、時間進行搬運。搬運過程如損壞公共設施,要照價賠償。
五、業戶如雇請外來搬運人員,須對他們嚴加管束,禁止他們到非搬運樓層亂竄。
六、所有帶(運)出貨物者必須服從管理,如實回答保安員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