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分公司貨物運價及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
1 申請運價及銷售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則
1.1 規范運價及銷售政策申請的程序,減少隨意性,使領導能根據客觀實在的市場信息,做出正確的決策。
1.2 理順運價及銷售政策申請的渠道,提高效率,增強對市場的應變能力。
1.3 增強申請運價及銷售政策的透明度,加強運價及銷售方面的監督職能,避免由于人為因素引起決策失誤。
1.4 明確各級有關部門在運價及銷售政策申請、執行過程中的責任。
1.5 重大運價及銷售政策的申請,必須堅持集體討論、統一決定的原則。
2 貨運處范圍內銷售運價、銷售政策的申請機構
2.1航線管理室是申請、執行國內航線貨物銷售運價的部門。
2.2 貨運處是申請、執行國內航線貨物銷售政策的部門。
3 運價的管理機制--“運價四級審批制度”
3.1 在營運部職責范圍內申請貨物銷售運價,必須經過四級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
四級部門為:
第一級:航線管理室提出運價申請;
第二級:航線管理室組長提出建議;
第三級:貨運處分管市場銷售的領導進行初審;
第四級:營運部分管領導最終批準。
3.2 銷售政策一般由貨運處向營運部分管領導提出申請,根據貨運處的建議營運部研究后報公司領導或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后執行。
4 各級銷售管理部門的權利:
4.1 航線管理室:是提交運價申請表的唯一部門,行使運價建議權。
4.2 貨運處:有權同意或否決航線管理室提交的運價方案,或要求其修改運價方案,行使運價審批權和運價監督權;有權對貨運銷售政策提出建議。
4.3 營運部分管副經理:對提交的運價方案行使最終決定權。有權同意或否決貨運處提交的銷售政策方案,或要求其修改方案,行使銷售政策審批權和監督權。
4.4 分管營運部的公司副總:對貨運處的銷售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
篇2:貨物放行規定
貨物放行規定
為了維護大廈(小區)業主的財產安全,確保大廈的公共秩序,特制定此規定。 帶(運)出貨物的時間:
一、業戶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需帶(運)出少量貨物,承辦者應持蓋有其公司公章及負責人簽字的證明,在出閘時將證明交保安員驗收。
二、如需將大量貨物帶(運)出,需提前1-3天向管理辦遞交申請書,填寫放行條,在出閘時將放行條交保安員驗收。運出時間最好安排在夜晚或非辦公時間。
三、在非帶(運)出時間如未獲批準帶(運)出貨物,當值保安人員有權截留所帶(運)出的貨物。
四、所有搬運大件貨物的公司必須按指定通道、貨梯、時間進行搬運。搬運過程如損壞公共設施,要照價賠償。
五、業戶如雇請外來搬運人員,須對他們嚴加管束,禁止他們到非搬運樓層亂竄。
六、所有帶(運)出貨物者必須服從管理,如實回答保安員的查詢。
篇3:小區貨物放行規定(8)
小區貨物放行規定(八)
為了維護小區住戶的財產安全,確保小區的公共秩序,特制定此規定。
(1)住戶需要運出少量物品,應持蓋有個人公章或個人簽名的管理處出示的放行條,在出閘時交給保安員驗收。
(2)如需將大量物品帶出,需提前1至3天向管理處遞交申請書,填寫放行條,在出閘時交保安員驗收,運出時間應安排在非人流高峰期。
(3)未獲批準帶出的貨物或超出放行條批準的物品,當值保安員有權截留所帶出的貨物。
(4)所有搬運大件貨物的公司或個人必須按指定通道、貨梯、時間進行搬運,搬運過程必須保護好所有設備。
(5)用戶如雇請外來搬運人員,須對他們進行嚴格管束,禁止他們到非搬運樓層亂竄,并在進入小區前將其相關資料交保安部。
操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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