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集團公司員工獎懲制度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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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公司員工獎懲制度樣本

  1總則

  1.1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原則

  2.1獎懲的原則是:

  2.1.1有功必獎,有過必懲。

  2.1.2獎懲有據,獎懲依據是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員工的崗位描述的執行情況。

  2.1.3獎懲與員工的績效考核有機結合,所有獎懲記錄都歸入員工檔案。

  2.1.4獎為主,懲為輔。對員工采取的懲處以“如不懲處則將影響優良風紀”為限。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原則上不給予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2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輕重適度,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后。

  2.3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的表單為《過失單》。

  2.4核實后的過失及處理決定必須知達本人,對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投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采取拖延、推逶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過失單》。

  3獎勵

  3.1獎勵的目的在于達到激勵其他員工勤奮工作,追求卓越,爭取更好業績。

  3.2獎勵的方式分物質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特別貢獻獎三種。

  3.3物質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小功、記大功。

  3.5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他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執行。

  3.7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3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公司全體員工。

  3.7.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全勤獎)。

  3.7.5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后取得良好效果,并由部門總監提議、總經理批準者。

  3.8員工有下列成績之一者,予以記小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公司全體員工。

  3.8.1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員工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現場表彰并頒發獎金。

  3.9.1全年累計獲記小功3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3.7.2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9.4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3.9.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9.6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9.7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10為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決定并公開表彰獎勵。

  3.11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或破格提升。

  3.12獎勵事項屬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以一定比例分配。

  3.13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

  3.14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4懲戒

  4.1懲戒的目的在于敦促員工必須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后,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過失單》。

  4.2.2考察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損失,視情節輕重填《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經濟處罰為罰款。

  4.3.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降職、開除。

  4.3.3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4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罰款10元。

  4.4.1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4.2接聽電話不使用規范用語者。

  4.4.3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4.4.4說臟話、粗話者。

  4.4.5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穿工作服,不戴胸卡,影響公司形象者。

  4.4.6參加會議遲到者。

  4.4.7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4.4.8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4.4.9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4.4.10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4.5各部門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并罰款50元。

  4.5.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5.3下班后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5.4本部門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臟亂者。

  4.5.5部門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門或主管領導者。

  4.5.6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5.7一周內本部門員工有5人次(含)違紀者。

  4.6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同時給予1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通報公司全體員工。

  4.6.1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6.3培訓曠課者。

  4.6.4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復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4.6.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但情節較輕者。

  4.6.7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

  4.6.8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4.6.9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4.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小過處分,同時給予3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通報公司全體員工。

  4.7.1工作時間酗酒者。

  4.7.2在公司聚眾賭博者。

  4.7.3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4對上級限期指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5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4.7.6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7培訓考試無故曠考者。

  4.7.8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且不聽勸告者。

  4.7.9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參與和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0泄露公司秘密,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4.7.11年度內累計被警告三次者。

  4.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10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通報公司全體員工。

  4.8.1對下屬正常投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8.2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為者。

  4.8.5偽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受到損害者。

  4.8.9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參與和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4.8.11年度內累計記小過三次者。

  4.9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同時通報公司全體員工,并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者。

  4.9.2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并負賠償責任。

  4.9.3對下屬正常投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4.9.4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5泄露公司秘密,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6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損公肥私、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1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4.9.12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9.13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4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10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1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4.12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4.13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被同時處以降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核定崗。

  4.14懲戒的提出人可以是任何發現問題的員工,落實人必須是其直接上級,核實人必須是人力資源部。懲戒實施的辦理見《員工處分處理程序》。

  4.15對當事人的經濟處罰,從當事人的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當月工資不夠者下月接著扣除,直到扣夠處罰金額)。

  4.16員工考勤的獎懲規定另見《考勤管理制度》。

  5附則

  5.1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起草,經董事會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5.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培訓、解釋和監督執行。

  5.3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篇2: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節 獎勵

  一、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小功);晉升工資或晉級(大功);發放獎金。

  二、獎勵條件:

 ?。ㄒ唬﹩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ǘ﹩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ㄈ﹩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ㄋ模﹩T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2、每半年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成績評定員工職級。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并給予獎勵。

  3、對嚴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員工,在提薪晉升等各方面將優先考慮。

  4、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第二節 違紀過失

  一、甲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不使用禮貌用語。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對各級領導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2、在當值崗位使用公司電話辦理私事超過3分鐘等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3、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鐘者。

  14、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5、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者。

  二、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或簽到者。

  7、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8、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

  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三、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年度內累計三次乙類行為者。

  23、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在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外兼職。

  25、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第三節 行政處分

  一、對員工的違紀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級、降薪或撤職、停職停薪、勸退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七種。

  1、警告:僅限于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上級領導簽發過失通知書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嚴重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或首次觸犯乙類過失,上級領導簽發書面警告書,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并扣以(30-50元)的處罰。

  3、記過:員工重復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記過處分,除扣以(50-100元)的處罰并下調工資一級。

  4、降級、降薪或撤職。員工在同類職務各類考核評估中不合格或位于10%末位范圍及員工違規的,可以給予降級、降薪、撤職處分。

  5、停職停薪。員工違規除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外,還可以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6、未位淘汰。采用5%的未位淘汰制,員工在同級各類考核評估中連續三次位于5%末位淘汰范圍內的給予辭退。

  7、勸退和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凡觸犯警告(過失)一年內累計被簽發4個甲類過失或3個乙類過失將被視為丙類過失,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并不給予經濟補償。由各部門經理書面提出,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復查、審核,總經理批準實施。經公司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對違規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8、員工違反丙類過失任意一項,對其做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

  三、處理的原則:

  給予員工違紀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規制度為準繩,并允許受處理者申辯。

  四、處理公布:

  各種違紀處理,都必須發出“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在公司通告欄上予以公布。

  五、處理的時限界定:

  1、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于“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天起計,三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理決定生效。

  2、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訴當天起計,七天內作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決定。

  六、處罰程序

  1、員工有違紀行為,由所在部門填寫員工違紀警告過失通知書,道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經見證人或違紀人簽名后,送人力資源部。

  2、普通員工的違紀處罰,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批。

  3、部門經理可對違紀而拒絕簽過失記錄、情緒激動且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及損壞物品的行為和嚴重違紀(本冊第二十一條第3點“丙類過失”)的員工采取即時停職停薪,再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4、主任級以上員工(含主任級)的違紀處罰,由總經理審批。

  七、處罰的取消

  員工從受到警告通知書后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連續兩次考評為“優”,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所在部門主管提出,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取消警告處分。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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