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石化集團公司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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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集團公司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

  第一條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系指在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過程中防止產生靜電和易燃、可燃液體貯罐、鐵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管線、人體等已有靜電的消除。不包括雷電、雜散電流的防護和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二條 應消除以下靜電引燃的條件:

  1、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有足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在火花間隙中應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三條 根據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對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析

  類 別 名 稱 特 征

  甲 A 液化烴 15℃時的蒸汽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

  B 可

  燃

  液

  體 甲A類以外,閃點<28℃

  乙 A 28℃≤閃點≤45℃

  B 45℃<閃點<60℃

  丙 A 60℃≤閃點≤120℃

  B 閃點>120℃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電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規定約束。

  第四條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流速度不應大于1m/s。當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應超過6m/s。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含游離水、有機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度亦不應超過1m/s。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或有專門靜電消除器與靜電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為6m/s。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s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見表2)。

  表2

  進 油 管 緩 和 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長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條 貯(罐)、槽(車)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

  2、罐內液體應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應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氣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應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六條 油品調合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應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七條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定:

  1. 液體進入貯罐,經一定的靜置時間(見表3),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等作業,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表3

  電導率,S/m 儲油設備容積,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靜 置 時 間,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應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應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鐵路罐(槽)車和汽車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應在裝載完畢且靜置2min后進行。

  6、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7、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應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第八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

  D --輸油管徑,m。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不大于200mm為宜。

  第九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之前,應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應經過表3規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定:

  1、不準使用絕緣材料的桶在作業現場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應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材料電阻值<104Ω)。

  第十一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生,作業前應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二條 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泄入大地,在0類危險區新建裝置應按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相應消靜電安全設施。宜將地面做成導靜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6Ω·m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入口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m長的裸金屬面,作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三條 防止人體帶電危害,著裝應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和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時可穿著橡膠雨衣和高統皮鞋外,均不應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車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四條 清洗盛裝易燃、可燃液體設備、器具的“六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容器時,壓力不應大于0.98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應用所應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五條 接地是防靜電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或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與大地接近同電位。應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接系統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

  4、靜電接地系統的電阻值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接地電阻進行1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據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定,立即檢修;

  6、在可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做到:

  (1) 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2) 操作結束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3) 裝拆接地線的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的下風向。

  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應做靜電接地:

  1、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2、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或使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有可靠聯接時,可不另做靜電接地;

  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靜電跨接。

  第十八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6Ω,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Ω。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體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共用時,接地的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第十九條 接地連接應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體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接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緊固法連接;

  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接地支、干線相連接;

  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Ω,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有足夠的靜電導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5、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應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

  第二十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1、不受外力傷害;

  2、便于檢查維修;

  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接端板的要求:

  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連接端板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mm×3mm,如設備有保溫層,則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mm。

  第二十一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1、裝置區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應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內應呈環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應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極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范;

  5、孤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需要設置接地體;

  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按表4選擇;

  表4

  名稱 地上 mm 地下 mm

  室 內 室 外

  扁鋼 25×4 40×4 40×4

  圓鋼 φ8 φ10 φ13

  角鋼 50×50×5

  鋼管 Dg50

  7、雷電引流線不應用于靜電接地。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圓鋼、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mm2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線;

  3、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線。

  第二十三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Ω時,不再為防靜電另作接地體;

  3、在裝置區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5、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軟銅絞線;

  6、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繩纜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7、貯罐的采樣井應與罐體相跨接,在采樣操作臺上設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應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風向決定接地點;

  8、輕質燃油貯罐等內壁需涂防靜電油漆時,油漆電阻率應小于108Ω·m。

  第二十四條 對管網系統接地的要求:

  1、裝置區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2、管網內的泵、過濾器、緩和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管網在進出裝置區或室外直線管道每隔100m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相連;

  4、在平行金屬管道間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5、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φ11mm)以便跨接連接;

  6、跨接線選用多股6mm2銅芯線或25mm×4mm扁鋼,長度為管間距適當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線選多股10mm2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7、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作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口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的區段,不應再作靜電接地。

  第二十五條 裝卸棧臺、碼頭區的接地系統:

  1、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碼頭區的管道、設備及支架、建(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作陰極保護者除外)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2、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定執行;

  3、貯罐至碼頭之間管線應按本規定有關條款進行防靜電接地;

  4、棧臺至裝卸油船之間和管線不作電氣聯結(包括跨接電纜),應在裝油管線上設(105~108)Ω的絕緣法蘭或裝設絕緣管段。

  第二十六條 移動設備實施接地措施:

  1、用于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的中、小型移動設備均應實施防靜電接地;

  2、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測試接地,并確保達到良好狀況;

  3、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罐(槽)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Ω~200Ω的導電拖地帶。

  第二十七條 如與國家有關標準不符時,應按國家標準執行。

篇2:防靜電活動地板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

  防靜電活動地板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

  1.材料

  根據設計要求,本工程部分功能房間選用復合活動架空地板,材料使用前經甲方、設計及監理確認,附件由廠家配套供應。

  2.設計排版

  施工前根據現場實際進行排版設計,充分考慮綜合布線、家具布置以及細部節點等因素,做到經濟美觀。

  3.技術措施(按施工順序)

 ?。?)放線:在要鋪設架空地板的地面上,根據架空地板的排板圖和現場的軸線位置,放出架空地板的地面分格線。

 ?。?)基層修補:在排板橫豎線交叉位置,即安裝底座(支撐腳座)的位置處, 為達到滿意的支撐效果,可將底層地板磨平或進行填補。

 ?。?)基層清理:地面除塵,在開始安裝前,用真空吸塵器將底層地面上的所有灰塵、土和施工碎片,全部清除干凈。

 ?。?)安裝支承腳:用粘接劑抹在支撐桿的底座上,并用錨固螺栓將地板支撐腳牢固的安裝在底層地板上。

 ?。?)調整支撐腳標高:根據地面標高情況,調整支撐腳的高度,采用擰螺紋套等進行升高或降低,達到標高要求,調整好后,在螺紋(或鋁柱上)加一個調平螺母和帶有防震動移位的調平螺母。

 ?。?)飾面板安裝:在板面組裝四周要畫線,使其連接適配,板面與垂直面相接處的縫隙不大于3mm。用便攜式抬高器具鋪設面板,隨安隨用真空吸塵器全面清理(包括所安面板、支座的背正面)半塊板的切割不要在正在施工的房間內。

 ?。?)清理和飾面保護:鋪設后的地面,用真空吸塵器全面清掃,然后報驗收,經檢查合格后,用塑料布覆蓋嚴密,防止灰塵的進入和被其他施工人員破壞。

篇3:小區控制室防靜電地面施工方法

  小區控制室防靜電地面施工方法

  1工藝流程:

  檢驗地板質量→技術交底→基層處理→找中套方、分格彈線→安裝支座、橫梁組件→鋪活動地板→檢查驗收

  2操作工藝

 ?。?)基層處理:把沾在基層上的浮漿、落地灰等用鏨子或鋼絲刷清理掉,再用掃帚將浮土清掃干凈?;鶎颖砻鎽秸?、光潔、不起灰。平整度誤差太大就應當用水泥砂漿找平。

 ?。?)找中套方、分格彈線:首先量測房間的長、寬尺寸,在地面彈出中心十字控制線;依照活動地板的尺寸,排出活動地板的放置位置,并在地面彈出分格線,分格線的交叉點即為支座位置,分格線即橫梁的位置;在墻面上彈出活動地板面層的橫梁組件標高控制線和完成面標高控制線。

 ?。?)安裝支座和橫梁組件:按照分格線的位置,安放支座和橫梁,并調整支座螺桿,使橫梁與標高控制線同高且水平。待所有支座和橫梁均安裝完畢構成一體后,用水平儀再整體超平一次。支座與基層面之間的空隙應灌注環氧樹脂,應連接牢固。亦可按設計要求的方法固定。

 ?。?)鋪活動地板時應根據房間內的具體情況選擇鋪設方向。當無設備或留洞且模數相符時,宜由里向外鋪,當無設備或留洞但模數不相符時,宜由外向里鋪。當有設備或留洞時,應綜合考慮選定鋪設方向和順序。

 ?。?)鋪活動地板:先在橫梁上鋪設緩沖膠條,并用乳膠液與橫梁粘合。鋪設地板塊應用吸盤,垂直放人橫梁間方格,保證四角接觸處平整、嚴密,不得采用加墊的方法。面層由甲方自理。

 ?。?)不符合模數的板塊,其不足部分在現場根據實際尺寸將板塊切割后鑲補,并配裝相應的可調支撐和橫梁。切割邊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后安裝,并不得有局部膨脹變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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