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團公司高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直屬企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修1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術措施
第六條 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工作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二章 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三章 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84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勤倒班等辦法,盡量縮短1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篇2:鐵路工程高溫作業預控措施
鐵路工程高溫作業預控措施
鐵路工程施工過程多為露天施工,除受太陽的輻射作用外,還受被加熱的地面的周圍物體放出的熱輻射作用。露天作業中的熱輻射強度較高,其作用的持續時間較長,加之中午前后氣溫升高,又形成高溫、熱輻射的作業環境。時值高溫季節,為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確保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生產。關心生產、施工一線職工,我項目部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1.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完善和落實高溫季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防暑降溫應急預案。要將防暑降溫工作作為夏季高溫期間安全生產的首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要加強對工程施工現場重點部位的監督檢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高溫期間施工現場容易存在的安全隱患,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人員中暑和其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切實關心在高溫天氣下堅持施工的廣大施工技術人員,尤其是一線工人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工程情況妥善調整高溫期間職工的作息時間和安排好休息場所,改善勞動條件,減輕勞動強度,合理安排工間休息,高溫作業場所要采取有效的通風、隔熱、降溫措施,配備充足的防暑降溫物資,露天作業要避開烈日高溫時段,防止發生中暑。
3.突出夏季安全生產重點,加強安全生產防護。各項目隊要根據高溫期間施工現場特點,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勞動保護工作,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做好施工現場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施工現場應準備充足的茶水等防暑降溫用品和人丹、風油精等必備的常用藥品。一旦發現有人員中暑,應立即將病人移至陰涼、通風處,同時墊高頭部,解開衣服,用毛巾敷頭部或用冰塊置于病人的頭部、腋窩等處進行臨時急救,并盡快送醫院進行搶救。
4.針對夏季雷暴雨、臺風多發特點,安質部及各班組要做好施工現場的防汛、防雷工作,機械設備必須按規定做好避雷接地,施工機械和照明裝置應做好保護接零。
5.認真開展好高溫期間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高溫期間施工人員心情普遍存在心煩意亂,安全管理要突出人性化。對違規作業人員要以教育為主,非迫不得已不采取處罰形式。
篇3:中石化集團公司高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中石化集團公司高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直屬企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修1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術措施
第六條 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工作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二章 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三章 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84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勤倒班等辦法,盡量縮短1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