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股份公司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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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股份公司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某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風險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1、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2、實現公司內外部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

  3、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

  4、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5、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條 公司風險是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第四條 按照公司目標的不同對風險進行分類,公司風險分為:戰略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1、戰略風險:沒有制定或制定的戰略決策不正確,影響戰略目標實現的負

  面因素。

  2、經營風險:經營決策的不當,妨礙或影響經營目標實現的因素。

  3、財務風險:包括財務報告失真風險、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和舞弊風險。

  (1) 財務報告失真風險。沒有完全按照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導致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

  (2) 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沒有建立或實施相關資產管理制度,導致公司的資產如設備、存貨、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變現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 舞弊風險。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正當的收益。

  4、法律風險:沒有全面、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影響合規性目標實現的因素。

  第五條 按風險能否為公司帶來盈利機會,風險可分為純粹風險和機會風險。

  第六條 按照風險的影響程度,風險分為一般風險和重要風險。

  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屬子公司。

  第二章 風險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八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為風險管理第三道防線。

  第九條 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在風險、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1、公司業務管理部門按照公司內控部門制定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方案,根據業務分工,配合內控項目組識別、分析相關業務流程的風險,確定風險反應方案。

  2、根據識別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方案,按照公司確定的控制設計方法和描述工具,設計并記錄相關控制,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設計。包括: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業務流程,編制風險控制文檔和程序文件等。

  3、組織控制制度的實施,監督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發現、收集、分析控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進意見并予以實施,對于重大缺陷和實質性漏洞,除向部門分管領導匯報情況外,還應向公司內控項目組反饋情況,以便公司內控項目監控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

  4、配合內部審計等部門對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 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職責分工的設置,分別參照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制定。

  第三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一條 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 在戰略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戰略風險失控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并收集與公司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技術環境、市場需求、競爭狀況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本公司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第十三條 在財務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獲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指標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四條 在經營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產品結構、市場需求、競爭對手、主要客戶和供應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進行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五條 在法律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分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法律環境、員工道德、重大協議合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條 公司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公司風險評估主要經過確立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目標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反應等五個基本程序來進行。

  第十八條 確立公司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是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

  1、公司風險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認知整個經營過程(從戰略制定和實施到公司日?;顒?中的風險為特征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態度。公司實行穩健的風險管理理念,對于高風險投資項目采取謹慎介入的態度。

  2、風險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愿意接受的風險程度。一般來講,公司可將風險接受程度分為三類:“高”、“中”、或“低”。公司從定性角度考慮風險接受程度,整體上講,公司把風險接受程度確定為“低”類,即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采取謹慎的風險管理態度,可以接受較低程度的風險發生。公司的風險接受程度選擇也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 目標制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的前提。公司必須首先制定目標,在此之后,才能識別和評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動對這些風險實施控制。

  公司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合規性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四個方面。

  目標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戰略發展計劃,符合深交所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

  第二十條 風險識別就是識別可能阻礙實現公司目標、阻礙公司創造價值或侵蝕現有價值的因素。公司可以采取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訪談法等識別風險。

  第二十一條 風險分析主要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公司目標的影響程度兩個角度來分析。風險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組合而成。在風險分析不適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況下,或者用于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夠可信的數據無法獲得,或者獲取成本很高時,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

  公司對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哪些風險應當引起重視、哪些風險予以一般關注,對于需要重視的風險,再進一步劃分,分別確認為“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從而為風險對策奠定基礎。風險的重要程度的判斷主要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來確定的。

  1、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屬于“極小可能發生”的該風險就可不被關注。

  2、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小,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一般風險。

  3、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風險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大,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重要風險。

  第二十二條 風險對策。公司在進行風險分析后,應該根據風險分析結果,結合風險發生的原因選擇風險應對方案:規避風險、接受風險、減少風險或分擔風險。

  1、規避風險:退出產生風險的各種活動。規避風險的例子可能有退出使用一條生產線、停止向一個新的地理區域市場擴大業務,或者出售公司的一個分支。

  2、減少風險:采取行動減少風險的可能性或降低風險影響程度或兩者同時降低。減少風險一般涉及大量的日常經營決策。

  3、分擔風險:通過將風險轉移或者分擔部分風險來減少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常見的方法包括購買保險產品、實施期貨的套期保值交易或將某一活動外包。

  4、接受風險:不采取任何行動去影響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

  風險分析后,確定風險應對方案時,公司應考慮以下因素:

  1、風險應對方案對風險可能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風險應對方案是否與公司的風險容忍度一致。

  2、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3、對方案中可能的機遇與相關的風險進行比較。

  4、充分考慮多種風險應對方案的組合。

  第五章 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條 根據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公司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作出風險性決定;

  2、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于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3、建立內控批準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4、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5、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6、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公司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7、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公司法律部牽頭、公司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9、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二十七條 公司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管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離任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并開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某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篇2:房地產按揭中的風險控制對策與建議

  史曰:“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壤壤,皆為利往”,在現代商業社會中,追求利潤是每一個經濟實體的目標。然而對市場道德并不完善的中國當代社會,爾虞我詐的商業交易仍然很普遍,房地產市場尤其嚴重。發展商考慮的是如何將風險轉稼給銀行,如何套取銀行的信貸資金,甚至與銀行內部的人聯手,一房多賣,做假按揭,騙取銀行的錢后溜之大吉。反之,銀行考慮的是如何在激烈的按貸市場中與發展商做成生意,并將風險降低,或將風險轉移給發展商。

  銀行將風險轉移給發展商的現象很普遍:

  一、為了能做成生意,往往在與發展商交往時口頭承諾給發展商多少貸款額度,給予如何如何的服務,放貸時間及其他條件都很誘人,待發展商與其真正做起業務后,才跟發展商談各種放款條件,部分主動權此時已掌握在其手中,發展商騎虎難下;

  二、將風險轉給發展商后,銀行并不認真跟蹤客戶的供樓狀況,甚至有些銀行在客戶沒有供樓或短供后,故意不告訴客戶和發展商,不采取任何行動,盡量拖延時間以獲得更高的利潤--罰息,讓客戶和發展商最終買單,我司早期的按揭(96、97、98年)有過這樣的教訓;

  三、客戶供不起樓后,銀行不采取法律行動或遲遲不采取法律行動,最終由發展商承擔回購責任和高昂的罰息,一舉兩得,聚?;▓@二期就存在這樣的現象,客戶已兩年不供樓,仍不起訴,或起訴而遲遲不判決,僅僅一個小樓盤,我司由此造成的損失將達20~50萬元。

  上述存在的問題由于在與銀行做按揭前沒有明確責任,最終的經濟責任由發展商承擔,但處理這些問題或采取法律行動都要以銀行的名義進行,發展商沒有起訴或對客戶采取直接行動的權利,主動權全部掌握在銀行手中!!

  由鑒于此,建議:

  一、公司盡快成立一個跟蹤客戶供樓情況的專職小組,工行、中行、發展行給我司做的按揭,應每月提供全部客戶供樓的情況給我司,我司應主動每月跟蹤客戶的供樓情況,而不是被動的讓銀行通知,一旦供樓出現異常,應根據情況迅速采取行動;

  二、應與銀行進一步完善責任機制,如果是銀行故意不通知或故意不采取行動的應由其承擔責任,要形成書面協議分清責任;三、對客戶確實供不起樓的情況,宜分別處理:跟客戶解除合同,不用退錢是上策;跟客戶解除合同,退一點錢(讓點小利)是中策;起訴讓法院判決是下策。對確實要起訴才能處理的,我司律師應迅速界入,銀行應積極配合,不要等銀行起訴。

  由是觀之,在做按揭前與按揭銀行談妥各種條件并形成一定的責任機制(書面協議)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另,部分客戶欠我司首期免息款,我司追收的成效一直不大,關鍵是我司能使用的手段不多,法律起訴用處不大,法院判決后客戶拒不執行,我司也沒有其他辦法。此種情況應分別處理;一、對已裝修入住的,應果斷采取一些強硬的手段,觸及其利益,如停水、停電,不能讓其住得過于安樂;二、對未裝修、未入住的,則應誘之,了解其苦衷,然后再采取相應措施。對這類欠款,不采取非常手段是難以見效的!!

  追逐利益,是每個人的本性,所謂“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在商業交易中風險和收益應該是對等的,我們固然要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要有良知和市場道德觀念,不能做詐騙式交易,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同樣,我們也應該防范一些銀行和某些銀行一部分動機不良的人,未雨綢繆,把風險控制在自己手中。公平來說,不能把所有風險轉稼給銀行,同樣,銀行也不應把所有風險讓發展商承擔。

篇3:房地產信托投資風險的控制

  隨著房地產信托的蓬勃發展,其風險控制的必要性也日益凸顯。房地產信托除了面臨信托行業本身的風險,還有房地產行業的特有風險,其風險控制措施也有別于其他信托產品。

  一、房地產項目風險

  目前,信托參與房地產業主要有兩種形式,進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和投資成熟物業。房地產開發需要經歷立項、建設、竣工驗收和銷售、管理等諸多環節,因此其風險形式也多種多樣,風險控制手段復雜,具有較高的專業化要求?,F在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大多投資于房地產開發領域,有的信托公司并不具有房地產專業管理的經驗和能力,突出了房地產項目風險和風險控制的矛盾。

  通常,信托公司通過控制抵押率、向項目公司派駐管理人員等控制項目風險。但這些風險控制措施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房屋抵押權的實現取決于房產項目的順利完成,如果因建設資金不足形成爛尾工程,或者因建設質量不合格、配套設施達不到建設要求,不能通過竣工驗收,抵押權也無法實現。向項目公司派駐的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但信托公司往往缺乏房地產評估、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從而也限制了這些風險控制措施的作用。

  即使是投資于成熟物業的房地產信托,也需要專業的房地產投資分析和投資管理人員。因為,把握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走勢,必須系統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利率調整、消費文化等因素。而相關行業的發展情況、土地供應、建筑材料價格、消費者購買力等諸多因素的變化,也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產生較大的波動。

  在現階段,針對大多數信托公司房地產專業投資分析和管理能力不足的情況,風險控制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引入“外腦”,通過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和中介機構提供專業化管理、咨詢服務,借助專業機構的判斷和管理,預見并有效控制房地產項目風險。這種結構設計與房地產信托基金類似,已經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實踐。在法律層面,《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處理信托事務,這為房地產信托引入專業管理機構提供了法律基礎。房地產信托將部分信托事務委托專業機構處理,以契約形式明確專業機構的權利、義務和承擔的責任,既可以加強房地產信托的專業管理能力,各專業機構又分擔了其責任范圍內的風險,同時,各專業機構也以自身信譽為信托計劃提供了無形擔保,具有信用增級的作用。

  二、資金挪用風險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一般以房地產項目本身的價值和經營收益作為收回投資的第一保障和來源。如果信托資金被挪用到其他項目上,開發商資金鏈條斷裂,就會造成一系列的爛尾工程。為防止挪用情況發生,信托公司一般通過銀行監管、根據項目進程撥劃資金、向項目公司派駐財務人員、控制項目公司的財務用章等方式進行風險控制。

  實踐證明,這些控制措施基本能控制融資方的挪用風險,但也存在由于信托公司缺乏相關經驗,融資方可能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編造用款理由等達到挪用目的的情況。同時,信托公司自身可能因內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借項目之名挪用資金。防范這些風險,除信托公司切實執行各種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和內控制度建設外,還應當建立銀行托管制度,既可控制融資方的挪用風險,也能控制受托人的挪用風險。

  銀行作為信托財產的托管人,對信托財產的運用進行審核,拒絕不符合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規定的資金劃付,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信托財產的安全。同時,銀行可以指定專業機構審核融資方的用款請求,例如由銀行指定房產項目的監理公司,由監理公司對項目的每筆用款出具意見,以做到??顚S?。

  三、信托財產流動性風險

  房地產信托的信托財產多以土地、房屋、股權等形態表現,擔保措施主要為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抵押。如果融資方未能按期償還本息,受托人又無法及時變現信托財產或行使抵押權,則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房地產信托基金因為需要定期分配信托利益,對流動性風險較為重視,其風險控制措施也較多,例如保證一定比例的高流通性信托財產、制訂投資策略時注意現金流的匹配性、引入流動性支持機構(例如銀行)等。

  對于單一投資項目的房地產信托,由于規模的限制,保持流動性財產、組合投資以保障流動性等常用的防范措施顯然無法適用?,F在主要采取的防范措施是要求融資方提前一定期間開始還款,以便給受托人一定的時間處理可能發生的流動性風險。但此種風險防范措施難以在根本上控制流動性風險。對此,可以借鑒房地產信托基金引入流動性支持機構的做法,例如與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成立專門的流動性支持備付基金等解決部分流動性風險問題。

  四、集中投資風險

  因單個信托計劃的資金規模小,大多數房地產信托都是投資于單一項目,此類房地產信托都有一個固有的難以防范的風險,就是風險集中在一個項目上,沒有風險釋放機制。除了項目單一以外,信托期限較短也是產生此類風險的因素。一般的房地產信托期限多為一到二年,無法通過長期運作來化解短期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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