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短期外國專家管理辦法
短期外國專家(以下簡稱“短期外?!?是指受我校聘請或邀請來我校從事為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教學科研工作的外國專家。
一、聘請短期外國專家的原則
1.我校聘請的短期外專應有利于提升學校的學科水平,促進學校師資隊伍建設。
2.我校聘請短期外專應“以我為主、按需引進、突出重點、講求實效”。
3.我校聘請短期外專的重點應以專業課程教師及高層次科研人員為主。
二、短期外國專家的條件
1.短期外專原則上應具有博士學位,副教授及以上職稱,熟知相關領域的最新學術發展。
2.短期外專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3.身心健康。
4.對華友好,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尊重我國的風俗習慣。
三、聘請短期外國專家的程序
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前六個月提交聘請短期外國專家申請報告,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后,報學校領導審批。
四、聘請短期外國專家的經費支持
1.短期外專的經費支持涉及的項目包括旅費、住宿、酬金等,具體支持的項目和支付標準根據外國專家背景及在我校工作量,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核定,報學校領導審批。
2.各部門在接待短期外專時,應遵循務實、節儉的原則。
3.經費支付方法:短期外專工作結束后,各部門憑報銷費用清單、相關發票,由單位經辦人、領導簽字后,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后送呈學校主管領導簽字后到財務處報銷。
4.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有權審核專家經費的使用,可以要求相關部門對具體的專家活動安排做出解釋,確保專家經費的合理使用。
五、短期外國專家的管理
各部門負責安排、管理短期外專在本單位的工作。各單位須對外國專家的教學、科研計劃以及所使用的教材進行審定,安排專人配合專家的工作。為充分發揮外國專家工作的效益,各部門應積極與專家進行教學和科研上的交流與討論,學習吸收外國專家帶來的先進教學理念與科研方法。在外國專家工作結束后,各部門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提交專家工作總結報告,辦理相關經費結算。
六、附則
1.港澳臺專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實施。
2.本辦法自即日起試行。
3.本辦法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解釋。
篇2:大學附屬醫院特聘專家管理規定
大學附屬醫院特聘專家管理規定
為加強醫院學科建設,提升醫院綜合實力,根據醫院學科建設需要,在部分學科實行特聘專家制度,以支持學科進一步提升和發展。
一、特聘專家職責
一接受院長咨詢,為醫院學科建設和發展出謀獻策。
二接受醫院委托,協助相關學科做好學科發展規劃和建設方案。
三協助醫院和相關學科建立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醫學院校和知名專家的聯系和學術交流,擴大醫院在國內外的學術影響。
四協助醫院做好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推薦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加入醫院學科隊伍。
二、特聘專家類型及任職條件
一院內特聘專家
1、本院延聘后退休、超出返聘年齡條件的知名專家;
2、學術造詣卓越,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且沒有在廣州市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工作;
3、適合學科建設或發展需要;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院外特聘專家
A類:定期來院工作
1、國外知名醫學院?;蜥t療機構副教授及以上資歷的專家;
2、兩院院士、長江學者以及在相關學術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的著名專家、教授。
B類:不定期來院工作
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且熱心于醫院學科建設或發展的國內外著名專家。
C類:校內兼職教授
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熱心醫院學科建設和發展,并與相關學科已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工作基礎的校內著名專家。
三、特聘專家工作形式及任務
一院內特聘專家
接受醫院和相關科室的工作安排,每周不少于四個單元在醫院參加醫、教、研工作。
二A類特聘專家
每年來院工作時間1~2個月;指導相關學科發表SCI收錄論著3~5篇/年、培養和指導博士研究生2~3名/年;指導或聯合申報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年。
三B類特聘專家
根據醫院和相關學科工作的需要,不定期來院指導相關學科的學科建設和科研工作。
四C類校內兼職教授
根據醫院和相關學科需要,每周定期到醫院相關學科工作1~2天,具體參與相關學科的科研工作。
四、特聘專家待遇
一院內特聘專家:根據在院工作時間每月發給特聘費。
二院外特聘專家
根據其在院工作時間,發給一定數額的特聘費:
A類:10萬元/年,由醫院和聘請學科按照7∶3的原則分別承擔。
B類:根據其在醫院的實際工作時間發放特聘費,由醫院和聘請學科按照6∶4的原則分別承擔。具體數額由所在科室申請。
C類:5萬元/年,由醫院和聘請學科按照7∶3的原則分別承擔。
支付辦法:每聘任年度先付50%特聘費,年終根據業績及來院工作時間支付余款,未完成規定任務或工作時間暫緩支付余款。
五、特聘專家聘任程序:
一院長或相關學科(學科集體討論)提名候選人;
二人事部門進行資料整理及核對后提交院長書記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院長簽發聘任書;
四醫院下發任命文件及頒發相關聘書。
六、特聘專家聘期
聘期兩年。
七、其它
一院內特聘專家不按延、返聘人員管理。
二特聘專家的特聘費由醫院直接發放,科室承擔部分由科室上繳醫院后統一發放。
八、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篇3:附屬醫院醫療質量督導專家聘任管理辦法
附屬醫院醫療質量督導專家聘任及管理辦法
醫療質量與安全是診療活動的核心,考評專家的工作是醫療質量與安全的重要保證。為了切實將醫療質量與安全落到實處,醫院醫療質量與安全委員會決定聘任醫療質量考評專家,履行對臨床、醫技科室的考評職責。
一、入選質量督導專家的資質
承擔醫療質量督導工作的專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具有專業技術高級職稱;
2.具備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經驗、并在各自領域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科室主任、副主任和骨干專家;
3.個人愿意承擔醫療質量督導工作。
二、聘任程序
1.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務部)根據人力資源部提供的、具備上述條件的專家名單,初步確定人選;
2.征求專家本人意見;
3.確定督導專家名單,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審批;
4.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給專家頒發聘書;
5.醫療質量督導專家任期一年,實行一年一聘。
三、醫療質量督導專家的日常管理
1. 對醫療質量督導專家日常管理和服務,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務部)承擔;
2. 醫療質量督導專家的工作范圍及分工,根據專員特長和意愿,由醫務部統一安排。
3. 每月第二和第三個工作周,對醫療考評專家組的考評結果進行匯總分析,梳理出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擬訂整改建議書,提交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4. 必要時抽查或核查考評專家組的考評質量。
5. 醫療質量督導專家的勞務費,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務部)發放。
**醫學院附屬醫院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