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評標活動,保證評標工作公正、公平、合理,提高評標質量,根據國家發改委《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9號)和《z職業學院招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主要是為校內的工程建設、貨物物資設備采購、服務采購以及其他項目的評標活動提供評標專家資源,同時也作為廣東省和z市評標專家人選向外推薦。
第三條 學校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
第四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五年并具有中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以上,特殊專業領域可放寬;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五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z職業學院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嚴格依照評標規則客觀公正地提出評標意見;
(四)接受有關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評標專家庫按以下類別建庫管理:
(一)貨物類評標專家:主要參與各種形態的物品的評標。物品包括儀器設備、物資、材料、圖書文獻、教材、醫療藥品、糧油食品等。
(二)工程類評標專家:主要參與建設工程的評標。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造、擴建、裝修、拆除、修繕、勘探、設計、監理等。
(三)服務類評標專家:主要參與房屋招租、物業管理、資產拍賣等貨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的評標。
第八條 專家入選評標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九條 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資格審核,提出入庫專家的建議名單,報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條 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對評標專家進行考評。
考評的內容包括業務能力、個人信用、參加評標和培訓等情況,考評的結果作為續聘的依據。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學校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暫停其評標活動或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一)在評標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制度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適宜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工作的;
(五)不按既定評標規則評標的。
第十二條 對專家庫的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每屆聘期為三年,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補、調整專家。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大學附屬醫院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大學附屬醫院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院藥品、設備、物資、基建、修繕和服務等項目招標、采購評審工作的管理,保證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資格認定和入庫;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醫院組織的各項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 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醫院組織的各項招標、采購評審的人員。
第四條 全院(含黃埔院區、東山院區及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符合以下條 件人員,均自動入選為專家庫專家:
一在職職工;
二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崗位八級以上職員(含八級);熟悉相關業務的部分院本部中級職稱人員(指超聲、核醫學、檢驗、麻醉、基建和設備等科室人員);
三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
第五條 專家因退休、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退出專家庫;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拒絕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在院例會上進行通報。
第六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醫院聘請;
二依法獨立參加醫院組織的招標、采購評審活動,不受任何部門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獲得參加活動的勞務報酬(醫院年終亦對積極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人員給予表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學習了解有關招標、采購的法律法規;
二積極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
三遵守各項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紀律,不私下接觸供應商、投標人,不收受供應商、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向他人透露招標、采購評審活動情況;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1、與供應商、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2、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申請科室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3、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申請科室的人員;
4、主管當次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科室的人員。
五客觀公正、誠信廉潔地進行招標、采購評審活動;
六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參加各項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停止其專家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紀律的;
二與供應商、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私下接觸供應商、投標人的;
四收受供應商、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向他人泄露招標、采購評審活動情況的;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統一設庫,分類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一專家庫按???、大科、全院分級分類建庫,其中護理系列獨立建庫;
二為滿足特殊項目(如腹腔鏡等設備)的招標、采購評審的需要,專家庫建立相應子庫,子庫的使用和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三根據《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實施方案(試行)》(粵衛〔20**〕227號文)的要求,醫院建立藥品遴選專家庫,用于藥品遴選專家的抽取。藥品遴選專家庫使用和管理按《關于建立藥品遴選專家庫和成立藥品采購監督委員會的通知》(附一辦〔20**〕10號)及按本辦法第十條 的規定執行。
四院區(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物資、基建、修繕和服務等項目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由院區自行建立專家庫并參照本辦法第十條 相關規定負責專家的抽取,特殊情況除外。院區設備招標、采購項目單項或批量在1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按本辦法第十條 相關規定報院本部執行;10萬元以下的,由院區自行使用院區專家庫抽取專家評審。
五凡符合省、市規定的招標項目,按照省、市規定進行招標。如需我院選派專家,按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執行;個別特殊情況,可由招標項目小組提出建議名單報主管院領導核準,必要時報院長書記辦公會審批。
六對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而醫院專家庫中相關類別專家數量不能滿足需要的招標項目,申請科室可按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申請使用學校的評標專家庫抽取專家,或由申請科室按不超過評標小組成員總數的1/3比例提出擬指定人選報主管院領導核準,必要時報院長書記辦公會審批。
七專家庫設在院長辦公室綜合檔案科,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條 專家抽取程序:
一需要抽取專家的科室在醫院網頁下載填寫《專家抽取條 件表》,列明專家抽取條 件和后備抽取條 件,由科室負責人簽名,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活動前兩個工作日送院長辦公室文秘科。
申請科室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院長辦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貽誤的后果,由申請科室承擔。
二院長辦公室綜合檔案科于招標、采購評審活動前一個工作日,在監察室的監督下,按下列順序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1、首先按專家抽取條 件要求隨機抽取專家;
2、按專家抽取條 件要求抽取的結果如未能滿足所需專家數時,再按專家后備抽取條 件要求隨機抽??;
3、按專家后備抽取條 件抽取如仍未能滿足要求時,立即反饋申請科室負責人,由其補充或修改抽取條 件,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再繼續抽取。
三抽取人按名單順序現場電話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應當立即答復能否參加活動。
四抽取人按名單順序通知完畢,專家人數仍未滿足要求,抽取人應再次按抽取條 件隨機抽取差額人數,直至滿足要求。
五專家名單確定后,原則上不得更改。如確有特殊原因,專家不能如期參加活動,應及時報告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條 專家抽取完畢,抽取人應詳細填寫《專家抽取情況報告書》和《專家簽到表》,由抽取人和監督人簽名確認后,《專家抽取情況報告書》由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存檔備查,《專家簽到表》于評審活動當天密封交申請科室。
第十二條 專家庫抽取人、監督人、抽取資料歸檔人等相關人員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專家名單及相關信息;否則,視情節按醫院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三條 專家庫由院長辦公室、人事處共同管理和維護,各自職責是:
一人事處負責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專家更新資料(含符合條 件的新增專家名單、副高職稱以上的退休人員名單);
二院長辦公室負責:
1、綜合檔案科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
2、信息網絡科負責專家庫管理軟件的維護及資料更新;
3、文秘科負責專家抽取活動的安排及抽取資料的歸檔。
第十四條 后勤處、監察室負責組織對專家進行培訓,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協助落實相關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 監察室負責對專家的抽取過程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之前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深圳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
深住〔20**〕35號
二○○四年四月八日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專家庫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招投標專家庫使用和管理。
第二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由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深圳市物業管理委員會招投標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
第三條 深圳市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活動,應當在深圳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第四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有較深的物業管理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年齡一般在六十歲以下(業主委員會委員可適當放寬);
(二)熟悉物業管理及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入選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均應有書面的申請書或推薦書,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存檔備查。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庫成員實行監督和管理
(一)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培訓、組織考試和評審,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或者推薦,并向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證書。
(二)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業務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講座和業務交流;
(三)為每位專家建立檔案,詳細記載專家成員參與評標活動的具體情況,并實行網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考核。專家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信譽、離開物業管理行業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專家資格將被終止。
第七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 接受物業管理招標人邀請,擔任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 依法對招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 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負有的義務:
(一)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每次評標結束后,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的評標經驗或感言,每年向主管部門提交一份書面的評標匯報材料;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協助、配合專家庫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主管部門授權,不得在公開場合以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身份發表物業管理招投標方面的言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抽取
(一)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抽取,應由招標人派代表于評標會24小時前到物業管理招投標辦公室專家庫中電腦隨機抽取;
(二)與招標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在當次抽取時應予回避。
第十條 專家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 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 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 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由主管部門通知的評標活動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專家及評標活動檔案的記載真實有效;不得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專家的評標活動,不得以私人名義不經過合法程序介紹專家參加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深圳市物業管理委員會招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