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學院采購項目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校采購與招標活動的管理,規范評標專家工作,保證采購與招標評審工作的客觀、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z民族學院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采購與招標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根據需要參加學校采購與招標評審活動的各類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
第三條 學校采購與招標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評標專家參加招標采購項目評審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學校規定的采購與招標活動,應當從采購與招標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專家。
第二章 評標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五條 評標專家的資格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的履行職責;
(二)熟悉國家、省、市有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副科級及以上職務;
(四)年齡在68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委工作;
(五)有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和精力。
第六條 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與單位審核相結合的方式選聘。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向采購與招投標辦公室自薦。
第七條 校外專家。為擴展評標專家的范圍,增加評標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學校根據評標工作實際需要,可從省、州或其他評標專家庫中選取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第八條 評標專家經z民族學院采購與招標管理處審定后,即獲得評標專家資格,并進入專家庫。采購與招標管理處負責專家的聘任、分類管理,并對評標專家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第三章 評標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采購與招標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組長或評標專家組成員;
(二)閱讀、研究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了解熟悉與采購招標項目相關的信息和數據;
(三)依照規定對采購與招標項目的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四)對投標文件中存有疑義的問題,向投標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對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舉報;
(六)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報酬;
(七)確定或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表決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標專家在采購與招標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評審工作邀請后,應按時參加評審活動,不得無故缺席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及時通知采購與招標管理處;
(二)受聘擔任評標專家后應對涉及評審項目相關信息和評標專家身份保密;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四)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好處,不得透露評審會的內容以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
(五)自覺接受采購與招標管理處的監督;
(六)在評標過程中不得與其他評委私下會商,或將自己的意圖強加于其他評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評標專家應主動申請回避。
(一)為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存在經濟利益關系或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四)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采購與招標項目評標專家的選取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小組成員由采購與招標管理處在監督人員監督下,從專家庫中按規定的人數、專業比例抽選確定。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的選取和確定工作一般應在項目開標當天進行,評標專家名單在確定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之前應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標專家或干預評標專家的選取工作。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原則上不得連續3次參加同類項目采購與招標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在工作單位、技術職務、通訊方式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告知采購與招標管理處進行變更。
第五章 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采購與招標管理處對所聘評標專家的資格每2年復審1次。對評標專家資格的復審以平時考評記錄為主,符合條件的可以續聘;對出現違紀違規行為或不能認真履行評標專家職責、不能勝任評審工作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由采購與招標管理處審定。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資格復審工作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專業水平和履職能力是否滿足招標評審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在評審工作中是否認真履行職責,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有無違規行為;
(四)采購與招標管理處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采購與招標管理處應加強采購招標評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如發現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違紀違規行為,應立即終止該專家的評審資格,另行確定評標專家;對事后發現的,應調查核實,屬實的應進行處理,如影響到評標結果公正性的應重新組織評審。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批評教育:
(一)在評審工作中,帶有明顯不正當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二)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職業道德規范,情節較輕且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違反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一)在評審中,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投標人或相關聯單位的財物及其他好處的;
(三)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采購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標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干預招標采購結果,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評審意見嚴重違反國家和學校招標采購相關規定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評審紀律和評標專家行為規范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采購與招標管理處根據評標工作量向參加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按人事處核定標準發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z民族學院采購與招標管理處負責解釋。
z民族學院采購與招標管理處
篇2: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2019)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常住建規〔20**〕2號
關于印發《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現將《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 常熟市房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房管處)負責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做好專家的選聘、培訓、考評、發證等工作;常熟市房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做好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專家,應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參照本辦法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委。
第五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物業服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按時參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類人員:
1.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大專(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工程或管理類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兩年,碩士(含)以上學歷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
2.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一年,大專(含)以上學歷的我市屬地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及物業服務行業相關的其他職能部門人員;
3.本科(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社會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購物業管理評審專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未在物業服務企業中持有股份;
(六)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或失信記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第七條 市房管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培訓、考評后確定專家成員并公布。
第八條 市房管處會同市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專家檔案;
(三)組織定期考評。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處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參與評標項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五)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直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七)不參加評標連續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工作調離本市范圍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評標活動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向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評標建議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規定,認真執行評標工作紀律;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房管處、市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和考評;
(四)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反映相關情況;
(五)個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
(六)主動參加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含開發建設單位評標代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三年內曾在投標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二)與投標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合作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認為評標專家、相關工作人員與其他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情況屬實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招投標過程中專家有違法、違規的,取消專家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發
篇3: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2018)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常住建規〔20**〕2號
關于印發《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現將《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 常熟市房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房管處)負責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做好專家的選聘、培訓、考評、發證等工作;常熟市房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做好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專家,應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參照本辦法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委。
第五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物業服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按時參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類人員:
1.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大專(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工程或管理類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兩年,碩士(含)以上學歷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
2.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一年,大專(含)以上學歷的我市屬地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及物業服務行業相關的其他職能部門人員;
3.本科(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社會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購物業管理評審專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未在物業服務企業中持有股份;
(六)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或失信記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第七條 市房管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培訓、考評后確定專家成員并公布。
第八條 市房管處會同市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專家檔案;
(三)組織定期考評。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處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參與評標項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五)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直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七)不參加評標連續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工作調離本市范圍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評標活動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向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評標建議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規定,認真執行評標工作紀律;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房管處、市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和考評;
(四)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反映相關情況;
(五)個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
(六)主動參加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含開發建設單位評標代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三年內曾在投標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二)與投標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合作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認為評標專家、相關工作人員與其他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情況屬實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招投標過程中專家有違法、違規的,取消專家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