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學生提前畢業及延長修業期限規定
根據《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對我校學生提前畢業及延長修業期限作如下規定。
第一章 提前畢業
第一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修業期內,德、智、體合格,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獲得相應學分,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二條 學校于每學期第8周之前受理提前畢業的申請。
第三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附修讀成績單,經學院教務老師核實后,由主管教學院領導審核簽名后報教務處審批。
第四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年級不作變更,依據其所在年級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審核。
第五條 獲準提前畢業的學生應辦理離校手續和學費結算,學費按照我校相關收費管理辦法進行結算。
第二章 延長修業期
第六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修業期第六學期結束,已取得學分未達到培養方案所規定學分的80%者,必須在第七學期(10月中旬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第七條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因其他學業原因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可于畢業當學期(4月中旬前)提出申請。
第八條 延長修業年限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修讀成績單和學習計劃,經主管教學院領導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需在學籍管理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第九條 學生須在延長修業年限內按修讀的學分繳納重新學習費,并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學生未按時注冊,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條 學生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申請的,則依據畢業審核的相關規定,作畢業、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的有效修業年限內,仍未達到畢業或學位授予條例的,則依據畢業審核的相關規定作畢業、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條文與本規定相悖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解釋權歸教務處。
篇2:人文學院學生提前畢業及延長修業期限規定
人文學院學生提前畢業及延長修業期限規定
根據《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對我校學生提前畢業及延長修業期限作如下規定。
第一章 提前畢業
第一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修業期內,德、智、體合格,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獲得相應學分,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二條 學校于每學期第8周之前受理提前畢業的申請。
第三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附修讀成績單,經學院教務老師核實后,由主管教學院領導審核簽名后報教務處審批。
第四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年級不作變更,依據其所在年級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審核。
第五條 獲準提前畢業的學生應辦理離校手續和學費結算,學費按照我校相關收費管理辦法進行結算。
第二章 延長修業期
第六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修業期第六學期結束,已取得學分未達到培養方案所規定學分的80%者,必須在第七學期(10月中旬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第七條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因其他學業原因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可于畢業當學期(4月中旬前)提出申請。
第八條 延長修業年限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修讀成績單和學習計劃,經主管教學院領導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需在學籍管理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第九條 學生須在延長修業年限內按修讀的學分繳納重新學習費,并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學生未按時注冊,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條 學生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申請的,則依據畢業審核的相關規定,作畢業、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的有效修業年限內,仍未達到畢業或學位授予條例的,則依據畢業審核的相關規定作畢業、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條文與本規定相悖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解釋權歸教務處。
篇3:滅火器使用管理規定
滅火器使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