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體系規程:總則、一般規定
1 總則
1.0.1 為保障建筑機械的正確、安全使用,發揮機械效能,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建筑安裝、工業生產及維修企業中各種類型建筑機械的使用。
1.0.3 建筑機械使用時,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后,方可持證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工作。
2.0.2 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2.0.3 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保養工作,經常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2.0.4 實行多班作業的機械,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2.0.6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
2.0.7 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2.0.8 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2.0.9 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2.0.10 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2.0.11 凡違反本規程的作業命令,操作人員應先說明理由后可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0.12 新機、經過大修或技術改造的機械,必須按出廠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JGJ 34)進行測試和試運轉,并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
2.0.13 機械在寒冷季節使用,應符合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
2.0.14 機械集中停放的場所,應有專人看管,并應設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內燃機械應配備滅火器;機房、操作室及機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5 變配電所、乙炔站、氧氣站、空氣壓縮機房、發電機房、鍋爐房等易于發生危險的場所,應在危險區域界限處,設置圍柵和警告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等重要作業區域,應設立警告標志及采取現場安全措施。
2.0.16 在機械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性射線、振動、噪聲等場所,必須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設備和三廢處理裝置;在隧道、沉井基礎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規定的限度內。
2.0.17 使用機械與安全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首先服從安全要求。
2.0.18 停用一個月以上或封存的機械,應認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工作,并應采取預防風沙、雨淋、水泡、銹蝕等措施。
2.0.19 機械使用的潤滑油(脂),應符合出廠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種類和牌號,并應按時、按季、按質更換。
2.0.20 當機械發生重大事故時,企業各級領導必須及時上報和組織搶救,保護現場,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落實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質嚴肅處理。
2.0.21 汽車及自行輪胎式機械在進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時,必須遵守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0.22 對本規程尚未列入的新機型,機械管理部門必須根據生產廠說明書要求,制訂本企業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篇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工作職責評審和修訂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職責評審和修訂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的時機和頻次,定期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的評審和修訂。
3職責
3.1安環企管處應負責組織相關處、室的負責人組成評審組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評審。
3.2各相關處、室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并由安全生產副經理審批,總經理批準。
4控制程序
4.1評審和修訂的時機和頻次
4.1.1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在官方媒體公布或通過文件精神時。
4.1.2景德鎮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景德鎮市安監局或其他部門發放安全管理相關文件、通知時。
4.1.3公司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新方法的投入使用時,生產處應有針對性的對生產工藝和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以及相關人員崗位職責進行修訂。
4.1.4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由安環企管處組織相關處室人員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修訂,確保安全管理制度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4.1.5生產處應每一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組織相關處室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的適用性評審工作。
4.2評審和修訂
4.2.1制度評審和修訂的原則。
4.2.1.1制度評審的內容包括:目的、適用范圍、術語、責任、控制要點及方法,相關文件、相關記錄。
4.2.1.2注意把公司制度評審與處室制度評審相結合,將公司制度和處室制度評審相結合,將公司制度和部門制度評審結合起來,做到"審點帶面",從而推動公司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經營管理手段的科學完善。
4.2.1.3注意制度評審意見的建設性,不僅要找出制度制定、執行中的漏洞,更關鍵的是要提出客觀、科學的建設性意見,要體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2.1.4注意制度評審的科學性。評審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完善制度。
4.2.2評審組根據評審結果對公司相關制度出具修訂草案,提交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2.3公司領導審批后,評審組將相關制度制定成冊,并下發各部門組織實施。
篇3:物業區域電梯安全管理規程
物業區域電梯安全管理規程
一、必須遵守電梯安全操作制度,及定時按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檢修保養;
二、電梯內不準吸煙,嚴禁攜帶瓶裝液化氣瓶乘坐電梯;
三、小孩乘座電梯必須由大人陪同;
四、乘坐電梯的乘客不許在電梯內打鬧、跳躍或大力推電梯轎廂及電梯門;
五、電梯的開合門絕對不許用硬物或其他物品卡住,影響電梯門正常關閉,以免發生故障;
六、電梯的開合門嚴禁人為開、關,不得用力推、拉,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到場處理;
七、電梯門未完全開關的情況下,嚴禁人員進出,以免出現夾人的現象;
八、電梯的按扭及轎廂絕對不允許使用硬物按、砸、劃,以免造成損壞,影響電梯的使用期限;
九、嚴禁超重、超長、超寬或易燃品進入電梯;
十、電梯轎廂地面必須保持整潔,不允許有細小雜物,以免掉進電梯槽內,影響電梯正常運轉,或鋪好護墊。裝修期間轎廂必須做好防護措施;
十一、若乘坐電梯出現困梯及突然停電的情況,請不要恐慌,及時按呼救按扭,監控中心會及時呼叫技術維修人員趕到現場解困施救;
十二、電梯正在維修或正常保養過程中,請勿乘坐電梯,按工作人員指引行走;
十三、電梯嚴禁搭乘單車及其他車輛上、下,以免造成電梯受損或造成他人不便;
十四、客用電梯嚴禁裝載貨物上、下,物品必須使用貨梯以免影響他人搭乘電梯造成不便。
十五、自覺維護電梯設施設備,不得隨意破壞若發現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