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管理處公共安全管理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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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處公共安全管理規程

  1、工作目標

  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或異常情況時,能迅速、果斷進行處理,保護住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2、工作職責

  2.1 管理處經理負責組織員工進行突發事件及異常情況處理的培訓,并負責搶險現場的指揮與督導和跟進處理。

  2.2 當值人員應嚴守崗位。

  2.3 保安人員負責安全防范,機電人員保證水、電供應及搶修。

  2.4 其他人員應聽從上級領導的調遣,積極參與救護或搶險。

  2.5 若遇突發事件(如火警),非當值人員應義務參與施救工作。

  3、工作指引

  3.1 施工的安全管理程序

  3.1.1 園區所有公共作業均應設置"正在施工"警示標識。

  3.1.2 因公共作業造成通行不便的,除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加護欄防護,當下挖深度達到30cm時應進行封閉防護。

  3.1.3 高空作業要進行資質、安全措施審查,除設置警示標識外,應用圍欄(高度80cm-100cm)防護并有專人守護,檢查吊床繩是否牢固,防止工具或建筑物品落下傷人。

  3.1.4 裝修單位施工時禁止電源線的亂搭亂接,防止火災的發生和機械的傷害。施工現場需配備的滅火器(50平方米以內:1瓶;50-100平方米:2瓶;100平方米以上配3瓶),明火作業需開有效動火證。

  3.1.5 對有尖銳物體外露等綜合性危險的公共作業,應做到封閉式防護,并有專人負責巡查。

  3.1.6 園區內需要投放鼠藥時,應放置在兒童不易發現的地方,并要設置"有毒鼠餌"的警示標識。

  3.2 盜竊、匪警應急處理程序

  3.2.1 在值勤過程中,遇有危害住戶安全時,應立即給予制止。

  3.2.2 當突發案件發生時,要保持鎮靜,保護住戶和自身安全并求援。

  3.2.3 當聽到求援信號時,應立即通知封鎖各出入口,聽從指揮。監控中心值班員做好錄象跟進工作。

  3.2.4 若犯罪分子逃跑時,應及時報告管理處與公安機關,做好現場的保護。待公安人員檢查完畢后方可離開。

  3.2.5 對犯罪分子所遺留下來的物品、工具應妥善保存,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3.2.6 做好相關的記錄,并向上級領導書面匯報。

  3.3 火警處理程序

  3.3.1 保安員接到火警后,要及時核實得到確認立即通知相應崗位,由班長組織人員進行滅火和疏散樓層人員。

  3.3.2 當值人員加強防范,以防壞人渾水摸魚,趁火打劫。

  3.3.3 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將客運電梯迫降至首層,消防電梯進入消防狀態,并立即與有關部門領導取得聯系,同時視情況撥打火警電話"119"報火警。并檢查消防監控中心設備啟動情況,按正確操作情況操作,保證操作無誤。

  3.3.4 現場若有業主被困,應本著"先救人,后財產"的原則搶救。

  3.3.5 查明原因,做好安置和事故記錄,并書面向上級領導匯報。

  3.4 打架斗毆的處理程序。

  3.4.1 保安員要制止雙方住手、住口,拉開對方遠距離。

  3.4.2 制止原則:A. 制止持有器械一方。B. 有傷員則先送往醫院救治。

  3.4.3 迅速報告上級領導并視情況撥打"110"處理。

  3.5 酗酒鬧事者或精神病人等處理原則:

  3.5.1 保安人員應及時采取控制或監督措施。

  3.5.2 及時弄清酗酒或精神病人的房號,并通知其家屬,將鬧事人員領回。

  3.5.3 若遇到有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又不愿出示證件的行為,即上報管理處領導視情況撥打電話"110"報警處理。

  3.6 急癥病人的處理程序

  3.6.1 接報后第一時間趕到病人現場,并立即通知其家人與有關領導。

  3.6.2 視情況速打急救電話"120"。

  3.6.3 如遇心血管急癥病人,在醫務人員未到之前,不允許移動病人,并協助在場懂急救的人員進行急救。

  3.7 觸電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序。

  3.7.1 發現有觸電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

  3.7.2 在電源未關的情況下切不可用人體接觸觸電之人,以防連自己也觸電。應用絕緣物將線頭撥開。

  3.7.3 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電告醫生搶救。

  3.8 突發性水浸事故的處理程序。

  3.8.1 當接到水浸通知時,應立即前往現場觀察情況。

  3.8.2 立即查找水的來源、水閥的位置,并關掉水閥疏通下水道。

  3.8.3 觀察附近的電制,如有浸水應立即切斷電源,以防電傷人。

  3.9 防臺風的實施措施

  3.9.1 接到臺風信息時應檢查緊急應用工具,并確定其性能是否良好。

  3.9.2 將防風通報及注意事項張貼于大堂。

  3.9.3 檢查天臺的溝渠,、地漏是否暢通。

  3.9.4 對陽臺置有花盆及物體雜物而有危險性的加固或移至隱蔽處。

  3.9.5 加強重點部位的巡查工作。

  3.10 防止公眾之間意外傷害措施

  3.10.1 不準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和潑污水、扔臟物,不準在路邊

綠化大小便及亂扔果皮紙屑。

  3.10.2 不準在門崗公共通道設置香爐、焚燒物品。

  3.10.3 不準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嬉鬧、做危險動作(如滑板車、溜冰等)、危險游戲(如投物品、玩子彈槍等)。

  3.10.4 不準占有堵塞公共通道,或在小區內亂停車輛和在停車場內加過油及維修車輛。

  3.10.5 不準飼養大型危險性寵物和在不允許的時間段攜寵物乘坐電梯。

  3.10.6 不準小孩在游泳池、坑道等有潛在危險處玩耍,避免事故發生。

  3.10.7 不準挪用、損壞消防、供電、供水、通信等公用設備設施。

  3.11 公共設施意外傷害措施

  3.11.1 非暴力性接觸易觸電的部位必須設置"有電危險"警示標識,8歲以下小孩不準接觸。

  3.11.2 低矮(1.8米以下)易撞的部位必須設置"小心碰頭"的警示標識。

  3.11.3 地面濕滑的部位必須設置"小心地滑"警示標識。

  3.11.4 幼兒園、小學、兒童游樂場所等不得有低矮(1米以下)的尖銳物體外露。

  3.11.5 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入內"的警示標識。

  3.11.6 各種設備應懸掛運行狀態顯示標識牌。

  3.11.7 在相關位置設置方便客戶的指示,如:出入口道路、樓座號、樓層號、電梯號、經營服務項目等標識。

  3.11.8 禁止攀爬欄桿、圍墻、外陽臺、花坊等危險動作。

  3.11.9 對各樓的窗外、陽臺放置的花盆或超出欄桿的物體應及時通知住戶糾正,防止事故的發生并做好解釋。

  3.11.10 巡邏保安要巡視居住區內的高空拋物惡劣行為,一旦發現應立即向上級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

  3.11.11 檢查大堂、地庫頂部懸掛物是否松動、脫落,防止傷人傷車的事故發生。

  3.12 對溺水人員的施救措施

  3.12.1 提醒住戶不要帶小孩去泳池成人區戲水。

  3.12.2 嚴禁無大人陪同的小孩私自戲水。

  3.12.3 嚴禁客戶在泳池非開放時間內玩耍。

  3.12.4 對于溺水人員立即通知救生員進行人工呼吸,并送醫院搶救。

  4、相關記錄

  《工作日志》(資料保存一年)

  5、參閱文件、資料

  《刑事、治安突發事件處理管理規程》

篇2: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13修正)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2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2月25日

  三、將《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第九條修改為:“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一)二級以上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二)三級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p>

  第十六條修改為:“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p>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p>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提高預防犯罪能力,保護公私財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適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施,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術產品)包括用于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的防護和控制、電視防范監控的產品,以及國家規定屬于技防產品的其他產品。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以下稱技防設施)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所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主管部門。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五條 技術防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包括技防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六條 下列場所、部位必須設置技防設施:

 ?。ㄒ唬?機場、車站、碼頭的重要部位;

 ?。ǘ?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電信樞紐重要部位;

 ?。ㄈ?武器庫、彈藥庫;

 ?。ㄋ模?生產、存放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部位;

 ?。ㄎ澹?集中存放國家秘密信息、檔案、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核設施和核材料生產、儲存場所或者部位;

 ?。ㄆ撸?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國家尖端產品儲備庫、各類重要物資儲備場所;

 ?。ò耍?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ň牛?展銷、存放具有重要科學技術價值或者具有昂貴經濟價值的物品、文物的場所及部位;

 ?。ㄊ?黃金、珠寶、貨幣及有價證券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儲存現金的部位;

 ?。ㄊ唬?運鈔車和運送珍貴文物的車輛;

 ?。ㄊ?供電、供水、供氣、供油和集中供熱單位的要害部位;

 ?。ㄊ┦∫陨瞎矙C關認定應當安裝技防設施的其他場所和重點部位。

  第七條 設置技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技防設施的使用和保護制度,保證設施安全可靠、正常運行;安裝的報警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保衛部門聯網。

  第八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已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必須到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專門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在建設部門辦理專項證書手續前,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查手續:

 ?。ㄒ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和省外單位,到省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ǘ?在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ㄈ┚惩鈫挝?,向省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公安部批準。

  第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ㄒ唬┒壱陨巷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ǘ┤夛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重點場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設施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境內單位承接。

  第十一條 承擔技防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按照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施工;

 ?。ǘ?為技防設施建設單位保守秘密;

 ?。ㄈ?對從事技防設施施工人員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材料存檔。

  第十二條 技防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原審批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技防設施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技防產品,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由市公安機關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技防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a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公安機關審核備案;

 ?。ǘ┊a品經省公安機關抽樣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ㄈ┊a品通過省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生產定型鑒定或者檢測鑒定;

 ?。ㄋ模?無線報警裝置使用的頻點,必須經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具備上述條件的,到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生產申請,到省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對辦理程序和時限實行公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施工單位有下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吹焦矙C關辦理備案和審查手續即開展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

 ?。ǘ┘挤涝O施設計方案未經公安機關審批即交付施工單位施工的;

 ?。ㄈ┎话凑展矙C關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ㄋ模┬孤都挤涝O施機密的。

  泄露技防設施機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技防設施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挤涝O施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ǘ┘挤涝O施檢查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辦法(2007)

  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文號】市政府令[20**]185號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12-15

  【生效日期】20**-04-01

  【法律層級】地方規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圖像采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進行信息記錄的視頻系統。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業、本系統、本地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組織實施,并協助做好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使用、維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單位和區域,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一)黨政機關、國家機關所在地,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服務單位,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存放場所等重要單位;

  (二)賓館、飯店、商場、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娛樂場所,舉辦體育賽事的場館、場地,住宅區、停車場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重點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機場、火車站、地鐵和城鐵車站,公共電汽車的重要交通樞紐等;

  (四)城市供排水、電力、燃氣、熱力設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務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礎設施;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和區域。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市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其他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建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政府的統一規劃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單位范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

  第七條 交通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由政府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第八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公共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具有采集、錄像、傳輸等功能。

  第九條 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保衛隸屬關系向市或者區、縣公安機關備案;沒有保衛隸屬關系的,向本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一)對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的培訓;

  (二)建立安全檢查、運行維護、應急處理等制度;

  (三)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使用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運營、維護、管理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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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一)建立值班監看制度,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建立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對圖像信息的錄制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按照規定期限留存圖像信息,不得擅自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圖像信息的原始數據記錄。

  第十四條 負責圖像信息監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各項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堅守崗位,愛護儀器設備,保守秘密。

  與圖像信息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監看場所。留存的圖像信息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制、提供、傳播。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設置標識。

  第十六條 發生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權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證明文件;

  (三)填寫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情況登記表;

  (四)遵守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必要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技術檢測等方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建設或者不按照規范和標準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單位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擅自采集本單位范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單位設置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設置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不遵守備案制度的,由公安機關

  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采取保障圖像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影響系統安全運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可以對單位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或者違反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閱、復制、提供、傳播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拒不提供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時違反相關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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