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結束階段管理
18 項目結束階段管理
18.1 一般規定
18.1.1 項目結束階段是項目管理全過程的最后階段,包括竣工掃尾、驗收、結算、決算、回訪保修、考核評價等方面的管理。應制定工作計劃,提出各項管理要求。
18.1.2 項目結束階段管理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項目的竣工掃尾。
2 項目的竣工驗收。
3 項目的竣工結算。
4 項目的竣工決算。
5 項目的回訪保修。
6 項目的考核評價。
18.2 項目竣工掃尾
18.2.1 項目經理部應全面負責項目竣工掃尾工作,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計劃并限期完成??⒐び媱潙ㄒ韵聝热荩?/p>
1 竣工項目名稱。
2 竣工項目掃尾具體內容。
3 竣工項目質量要求。
4 竣工項目進度計劃安排。
5 竣工項目工程文件檔案資料整理要求。
6 竣工項目計劃編制、審核、批準程序。
18.2.2 項目竣工計劃完成,項目經理部應報上級主管領導和部門組織復查,進行驗證。
18.2.3 項目經理應與總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遞交工程竣工報驗單,及時組織項目竣工初步驗收。
18.2.4 項目竣工初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約定有關項目竣工驗收事宜。
18.3 項目竣工驗收
18.3.1 項目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由發包人或委托的工程項目管理代理人負責。
18.3.2 項目竣工驗收的交工主體為承包人,驗收主體為發包人,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為干系人。
18.3.3 項目竣工驗收前,發包人應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小組,研究制定竣工驗收實施方案。
18.3.4 規模較小,比較簡單的項目,可以一次性進行項目竣工驗收。規模較大,比較復雜的項目,可以按下列程序分別進行驗收:
1 中間驗收或單位工程驗收。
2 單項工程驗收。
3 全部項目驗收。
18.3.5 項目竣工驗收應依據以下文件:
1 經過上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 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3 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說明書。
4 設備技術說明書。
5 招投標文件和工程合同。
6 設計變更、修改通知單。
7 現行設計、施工規范、規程和質量標準。
8 引進項目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技術文件。
18.3.6 交付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和竣工驗收要求。
18.3.7 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應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關當事人、干系人應簽署竣工驗收意見,負責人應簽字并蓋單位公章。
18.3.8 工程文件的歸檔整理應執行國家現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和有關標準、文件的規定。
18.3.9 移交工程文件檔案應編制清單目錄,并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文件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系統。
2 工程文件檔案必須符合歸檔的質量要求。
3 工程文件檔案必須與清單目錄保持一致。
4 工程文件檔案必須有交接、簽字、蓋章。
18.4 項目竣工結算
18.4.1 項目竣工結算應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承發包雙方最終確定。
18.4.2 編制項目竣工結算應依據下列資料:
1 工程合同。
2 工程投標中標報價單。
3 竣工圖、設計變更、修改通知。
4 施工技術核定單、材料代用核定單。
5 現行工程計價、清單規范、取費標準及有關調價規定。
6 有關追加、削減項目的文件。
7 雙方確認的經濟簽證、工程索賠資料。
8 其他有關施工技術資料等。
18.4.4 項目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經雙方確認并按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18.4.5 通過項目竣工驗收程序,辦完項目竣工結算,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工程項目移交。
18.5 項目竣工決算
18.5.1 一切建設工程項目,都必須按國家規定編制項目竣工決算。
18.5.2 項目竣工決算編制的依據:
1 建設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文件。
2 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和單項工程綜合概算書。
3 建設工程項目設計圖紙及說明書。
4 設計交底、圖紙會審紀要。
5 招標標底、工程合同。
6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書。
7 各種設計變更、經濟簽證。
8 設備、材料調價文件及記錄。
9 工程竣工文件檔案資料。
10 歷年項目基建資料、財務決算及批復。
11 國家、地方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竣工決算的文件等。
18.5.4 項目竣工決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2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3 建設工程竣工圖。
4 建設工程造價分析資料表等。
18.5.5 項目竣工決算編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 收集、整理有關項目竣工決算依據。
2 清理項目帳務、債務和結算物資。
3 填寫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4 編寫項目竣工決算說明。
5 將項目竣工決算提交上級審查。
18.5.6 項目竣工決算編制完畢,應通過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18.6 項目回訪保修
18.6.1 承包人應制定工程項目回訪和質量保修制度,并納入質量體系管理。
18.6.2 回訪和質量保修應編制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主管回訪與保修的部門。
2 執行回訪保修工作的單位。
3 回訪哪些項目或使用單位。
4 回訪時間、保修期限及主要內容等。
18.6.4 回訪可采取以下方式:
1 電話詢問、登門座談、例行回訪。
2 針對季節變化進行重點回訪。
3 對施工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工程,回訪使用效果或技術狀態。
4 針對特殊工程進行專訪。
18.6.5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18.6.6 簽發工程質量保修書或合同約定,應具體注明質量保修范圍、最低保修期限、保修責任承擔、保修費用支出等內容。
18.6.7 保修費用的計算可參照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程序和方法。
18.6.8 保修費用的承擔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負責。保修費用承擔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 由于勘察、設計方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勘察、設計方負責,并承擔經濟責任。保修費用應按合同約定處理,不足部分應由業主方補償。
2 由于承包方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承包方負責,并承擔經濟責任。
3 由于采購供應方的材料、設備、構配件不合格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采購供應方負責,并承擔經濟責任。
4 由于發包方肢解工程發包或指定分包造成工程接口的質量缺陷,應由發包方負責,并承擔經濟責任。
5 由于使用方未經許可或批準,自行改建或裝修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使用方負責,并承擔經濟責任。
18.7 項目考核評價
18.7.1 由于項目管理范圍和組織實施方式的不同,可分別按下列方式進行項目考核評價:
1 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即勘察、設計、施工、采購、交付驗收全過程的項目考核評價。
2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管理即施工階段建筑、安裝總承包全過程的項目考核評價。
3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項目管理即某專業類項目施工過程的項目考核評價。
18.7.2 建設工程項目結束后,應根據不同項目管理模式設置不同的項目考核評價指標。
18.7.3 項目考核評價的定量指標包括下列內容:
1 設計周期(如有時)。
2 建設工期。
3 工程質量。
4 工程成本。
5 安全生產。
6 工程造價。
7 實際投資。
8 其他。
18.7.5 項目考核評價的定性指標包括下列內容:
1 經營管理理念。
2 項目管理策劃。
3 管理基礎工作。
4 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推廣應用情況。
5 管理方法應用情況。
6 外界對項目管理的評價等
18.7.6 項目考核評價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制定項目考核評價辦法。
2 建立項目考核評價組織。
3 編制項目考核評價方案。
4 實施項目考核評價工作。
5 提出項目考核評價報告。
18.7.7 項目管理結束應編制、撰寫項目管理總結。項目管理總結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建設工程項目概況。
2 工程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管理控制程序。
3 工程項目管理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及考核評價。
4 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經驗及問題處理建議。
5 工程項目管理總結的附件材料等。
篇2:物業客服部工作人員道德行為規范
(一)總則
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文明禮貌是我們禮儀規范的基礎;提倡真誠周到的服務,是我們禮儀規范的靈魂;理解、寬容、自尊、自信是我們禮儀規范的成功保證。
(二)職業道德
在工作崗位上,個人的語言行動代表著公司形象,為恪守職業道德,必須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尊重業主、真誠服務。
(三)衣飾
1、 衣著規范:衣著統一,制服整潔挺括,準確佩帶證章。
:工作裝著西裝、皮鞋,皮鞋:干凈光亮,不得穿運動鞋、旅游鞋、涼鞋、布鞋。
2、飾物規范:
員工不可佩帶夸張的耳環、手鐲、項鏈等飾物,不可濃裝艷抹。
3、頭發規范:
發型大方規范、清潔整齊,沒有頭垢、頭屑、沒有其他夸張發色 。
4、修飾避人的規范:
維護自我形象時,全部工作應在幕后進行,忌在崗亭或賓客面前打領帶、提褲子、整理內衣、照鏡子、抹口紅、修指甲、摳鼻孔、剪鼻毛、剔牙縫。應檢查褲裙拉鏈是否拉好,女性避免長統絲襪下滑、抽絲、破損等不雅的現象出現。
(四)儀態
1、站姿規范:
挺拔自信,精神飽滿,舉止大方,頭部保持端正,雙目平視,雙臂自然下垂。
忌:東倒西歪,左擺右晃,雙手不要環抱胸前,也不叉腰或插入口袋。
2、坐姿規范:
入座時,輕而穩,女員工入座時,應用手將裙稍微向前攏一下,不要落座后再起來整理,坐在椅子上,應至少坐滿椅子三分之二。忌:不要前俯后仰,更不許將腳放在椅子或沙發扶手或茶幾上,不翹二郎腿,尤其不要蹺著二郎腿還上下踮腳晃腿,兩手不要漫不經心地拍打扶手。
(五)語言
1、語言規范:
談吐文雅、音量適中,語句流暢、有問必答、百問不厭、口齒清楚、用詞得當、節時高效。
篇3: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1992)
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199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批給及招標
第三章 租賃及無償讓給
第一節 合同
第二節 租金
第三節 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
第四節 工程及保存
第五節 通知及知會
第四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撤銷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五十二至六十九條
六月一日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在第四章即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可有商業或工業活動之存在,并規定場所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管理等所須遵守之規則。
在界定家團每月收益以作為適用上述規則之決定性標準時,該法規之基本理論系以社會作用之特征為基礎。
擬透過本法規維持某些現行規則,但同時將適用于作商業場所之空間之制度獨立于社會房屋有關制度之外,并強調作為批給租賃較適合方法之公開招標之重要性。
另一方面,將頂讓及租金之制度作實質上之革新。
基于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范圍)
本法規對適合于在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等作出規范。
第二章 批給及招標
第二條 (批給)
一、適合于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按隨后各條之規定,透過招標為之。
二、空間之批給在下列情況時得透過澳門房屋司(葡文簡稱I.H.M.)之意見,且在監督實體許可后,例外免除招標:
a)批給予以社會互助為宗旨之機構或實體;
b)相對人乃一場所租賃之權利人,而該場所位于將拆毀,或須作改建或修建工程之社會房屋建筑物內;
c)相對人從已登記之非正式建筑物遷出,且之前在該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
第三條 (招標之開展及公開化)
一、招標之開展乃透過在《政府公報》及本地中葡文出版物內公布之通告為之。
二、該通告應載有:
a)提交投標申請之期間及地點;
b)出價之公開行為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之列明;
c)所要求之文件及準許投標之其它條件;
d)在招標之每一空間內得從事之活動類型;
e)對每一空間出價之最低價;
f)利害關系人得獲取招標數據之地點及時間。
第四條 (準許)
一、符合一般法律要件及招標通告所載要件之自然人或法人,均獲準許投標。
二、法人應證明其已在商業登記局登記。
第五條 (出價之標的及價值)
一、空間之批給按獲準許投標人之間之出價為之。
二、出價以每一空間之每月租金為標的,且由一最低價開始為之,該最低價經澳門房屋司建議及監管實體透過批示訂定。
第六條 (投標行為)
投標應在澳門房屋司司長所委任之一個委員會面前進行。
第七條 (判給)
一、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
二、如無高于所訂定之最低價之叫價,則從拍賣中撤回有關空間之投標。
第三章 租賃及無償讓給
第一節 合同
第八條 (授予)
一、空間之批給以租賃合同為憑證,或如屬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情況者,以無償讓給合同為憑證。
二、上款所指之合同由澳門房屋司簽署。
第九條 (租賃合同之修改)
對上條所指合同之要素之有關修改,例如與租金及合同地位轉移有關者,應附注于該合同內。
第十條 (期間)
租賃或無償讓給之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及十二個月;如任何一方不單方終止合同,則視為以相同期間連續續期。
第十一條 (承租人及受讓人之義務)
一、承租人之義務為:
a)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支付租金;
b)如澳門房屋司要求,即讓其檢查租賃之空間;
c)在完成頂讓后三十日之內,將該頂讓告知澳門房屋司;
d)不將租賃之空間用于與所訂定之宗旨或行業不同者,亦不允許他人如此使用;
e)不作出危及建筑物安全之行為,及在獲悉租賃之空間內有損害或瑕疵,或第三人對該空間主張權利時,告知澳門房屋司;
f)不妨礙進行澳門房屋司認為必要之工程;
g)不進行未經澳門房屋司同意之任何工程;
h)遵守建筑物規章以及適用于租賃空間之衛生及安全規定;
i)在合同期滿時,將空間返還。
二、不得要求受讓人負擔上款a及c項之義務。
第十二條 (業務之開始)
一、承租人或其繼受人在完成其從事業務所須遵從之法定手續,尤其是與發出執照有關之手續后,方得開始其業務。
二、上款所指之手續,應自合同簽署日起計之三個月期間內完成。
三、如遲延不可歸責于承租人,澳門房屋司得延長上款所指之期間。
第十三條 (經營條件)
承租人應直接經營所租賃之空間。
第十四條 (頂讓 )
一、如屬商業場所之頂讓時,準許透過生前行為移轉承租人之地位,而無需澳門房屋司之許可。
二、在下列情況下,頂讓不成立:
a)建筑物之收益移轉后,在該建筑物內轉營其它類型之商業活動,或在一般情況下,將該建筑物用于其它目的者;
b)移轉屬不隨組成有關場所之設施、器具、貨物或其它數據一并轉移者。
三、頂讓透過公證書完成時,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轉租、借貸及讓予)
一、以轉租、借貸及讓予為標的之行為,不獲準許。
二、與上款所規定者相違反之行為無效。
第十六條 (不可查封)
租賃權不可查封。
第二節 租金
第十七條 (到期及支付)
一、首期租金在合同訂立時到期,其余每一期租金在有關月份之前一個月之首工作日到期。
二、租金之支付,應在每月首八日內,按澳門房屋司所指定之地點及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擔保)
承租人在合同訂立之日,支付相等于一個月租金之金額作為擔保,以確保其合同義務之履行。
第十九條 (租金價值)
一、租金價值由出價行為決定;或如屬第二條b及c項之情況者,該價值經澳門房屋司建議并透過監督實體之批示訂定。
二、追從社會互助宗旨之機構或實體,免付租金。
三、上款所指之免付,特別不包括收益及管理費用之支付,而該等費用乃按上款所指之機構或實體應承擔之比例支付。
第二十條 (租金之調整)
一,租金在有關合同生效一年后調整;為此目的,以已有之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消費物價指數之變化為根據,而該指數乃統計暨普查司所公布者。
二、已被頂讓或已作改建工程之空間須作租金調整,以有關區域之自由市場平均價為限。
三、按照上款規定所調整之租金,應自導致租金調整之事實發生隨后之月份起支付。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之遲延)
一、承租人有遲延者,澳門房屋司除有權要求支付所拖欠之租金外,還有權要求相等于應付金額50%之損害賠償。
二、如解除合同,僅應支付所拖欠之租金。
三、第一款所指之義務未履行時,澳門房屋司有權拒收隨后之租金,而該等租金在一切情況下均視為債務。
第三節 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
第一分節 解除
第二十二條 (解除)
構成澳門房屋司解除合同之原因如下:
a)合同之不履行,尤其是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a至g項所指之義務;
b)有關場所關閉超過連續四十五日,或在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期間內未開始其業務;但有合理解釋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c)承租人或受讓人實施第十五條所指之行為。
第二十三條 (解除程序)
一、發生導致或能導致合同解除之事實時,澳門房屋司立即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以便其在十日之期間內作書面解釋。
二、如承租人或受讓人不作解釋,或所提交之解釋不被澳門房屋司視為合理,則立即解除合同。
三、如澳門房屋司認為有必要對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回答進行簡易調查,則進行該調查。
四、須將監督實體按澳門房屋司建議而作出之最終決定,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而該決定載有有關原因之簡述。
第二分節 單方終止
第二十四條 (澳門房屋司所作之單方終止)
一、如建議拆毀或改建建筑物,或建議在租賃空間內進行妨礙合同上聯系之持續之修建工程,則澳門房屋司得在合同最初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二、承租人因確定搬出租賃空間而有權收取相當于其已支付之最后一期租金之一年金額;或澳門房屋司對承租人安排另一空間時,承租人有權承租該空間,而其租金以有關區域內自由市場之平均價為限。
三、在工程進行不超過六個月之期間內,不獲安排其它空間且擬再租該租賃空間之承租人,有權透過提交關于所得補充稅之M/1格式之申報,收取相當于如其從事業務時所應有收益之損害賠償。
四、行使再租該租賃空間之權能之承租人,受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之租金調整規則約束。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或受讓人所作之單方終止)
承租人或受讓人在有關合同之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時,得透過對澳門房屋司之知會,單方終止有關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期間)
合同之終止至少在兩個月前為之。
第三分節 失效
第二十七條 (合同之失效及移轉)
一、承租人死亡或其合同地位之移轉相對人死亡時,如其配偶仍生存且未被法院裁定分居及分產或系事實上配偶者,或如遺下直系之血親或姻親,則租賃不失效;但繼受人得拋棄移轉,并于三十日之期間內,將該拋棄知會澳門房屋司。
二、受讓實體消滅或不再追從社會互助之宗旨時,無償讓給失效。
第二十八條 (敕遷)
一、在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之情況下,承租人或受讓人在澳門房屋司通知后三十日期間內遷出租賃或讓予之空間,否則被強制執行。
二、澳門房屋司得透過法院命令,在必要時請求澳門保安部隊協助,以執行敕遷。
三、解除權之行使所針對之承租人,或在單方終止或失效之情況下而非自愿遷出租賃空間之承租人,三年期間內不得參與任何由澳門房屋司就商業活動空間之批給所發起之投標。
第四節 工程及保存
第二十九條 (工程 )
一、即使具有必要之準照,未獲澳門房屋司許可者亦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二、為了上款所指許可之效力,承租人或受讓人透過掛號信向澳門房屋司知會擬進行之工程為何者。
三、如所進行之工程不符合所許可者,則視該工程未獲許可而進行。
第三十條 (保存)
一、租賃或讓予之空間內部保存乃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但屬建造物之瑕疵或缺陷而引致之維修者,不在此限。
二、建筑物外部及其余之共同部分,包括升降機之保存,均由澳門房屋司負責。
三、在承租人或受讓人之活動所導致損害之情況下,建筑物外部之任何維修,乃該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
四、當必要之維修屬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而彼等不能或不欲進行該等維修時,澳門房屋司得代其為之,并隨后征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改善)
一、結合于租賃或讓予之空間之改善,如其拆除獲許可且不對該空間導致任何損失,得被拆除。
二、如該拆除未獲許可且澳門房屋司擬保留該等改善,澳門房屋司須支付損害賠償,該賠償相等于改善在返還該空間時所具有之成本或利益。
第五節 通知及知會
第三十二條 (通知)
一、對承租人或對受讓人之通知,均透過掛號信為之;或通知之相對人不在或不接收時,該通知應透過張貼于租賃或讓予空間門上之告示為之。
二、通知由信件掛號日后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或當透過告示時,由張貼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知會)
一、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請求及知會應在有關部門以書面為之,或透過掛號信為之;如不按此規定,則有關請求或知會視為不存在者。
二、承租人不能視事時,上款所指之請求及知會得由其家團任一成員為之,但應指明身分數據及兩者間之親等,以及明示提及乃代表承租人為之。
第四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過渡規定)
一、按照之前法例所訂立之租賃在所續期之現有期間屆滿時失效。
二、澳門房屋司按照本法規之規定與承租人或受讓人訂立新合同。
三、與目前使用商業空間而無合同之用戶訂立合同,其租金按本法規附表對有關區域所訂定之價值而定出。
四、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對租賃合同適用按照上款規定之租金價值,而新承租人享有以下之減租,直至上述日期為止:
a)直至本歷年終了為止,減50%;
b)在一九九三年內,減25%。
五、對在一九八零年后已被調整或訂定租金之承租人,自有關調整或訂定之日期起至本法規開始生效日為止,重新調整其租金,為此目的,以已有之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消費物價指數之變化為根據,而該指數乃統計暨普查司所公布者。
六、對至一九八零年為止未曾修訂租金之承租人,在根據本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出租金價值后,適用本條第四款之規則。
第三十五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及一切與本法規之規定相抵觸之法律規定。
第三十六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在公布隨后之月份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李必祿
附件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之區域租金訂定表。
城市區域
租金/ m2
有“閣仔”
無“閣仔”
望廈
澳門幣50元
澳門幣60元
筷子基
澳門幣40元
澳門幣50元
臺山
澳門幣50元
澳門幣60元
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