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管理規劃
4 項目管理規劃
4.1 一般規定
4.1.1 項目管理規劃應對項目管理目標、內容、組織、資源、方法和步驟進行預測和決策,作為指導項目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4.1.2 項目管理規劃應包括以下兩類文件:
1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2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4.1.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由承包人委托的項目管理公司或由總承包人的管理層編制。
4.1.4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由項目經理在項目實施之前或在每個分階段之前進行編制。
4.1.5 項目管理規劃應隨項目范圍的變更進行動態調整。
4.2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4.2.1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對項目管理具有戰略性的、全面的和宏觀的規定性,對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具有約束性。
4.2.2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1 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相關批文;
2 標準、規范與規定性文件;
3 招標文件及發包人對招標文件的解釋;
4 發包人與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人簽訂的合同;
5 市場信息。
4.2.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項目實施條件分析;
3 項目招標文件分析;
4 項目管理目標規劃;
5 項目管理組織規劃;
6 項目投資控制規劃;
7 項目進度控制規劃;
8 項目質量控制規劃;
9 項目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劃;
10 信息管理規劃;
11 設計過程的管理規劃;
12 施工過程的管理規劃;
13 風險管理規劃。
4.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4.3.1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對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的進行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4.3.2 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遵循下列程序:
1 了解發包人和項目相關方的要求;
2 對合同條款和項目條件進行分析;
3 對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進行分析;
4 編制;
5 審批。
4.3.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1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2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
3 工程合同及相關文件
4 同類工程經驗
4.3.4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工作部署;
3 設計,采購,施工的實施方案;
4 進度計劃;
5 質量計劃;
6 資源需求計劃;
7 項目現場平面布置圖;
8 各項目標的控制措施;
9 風險管理計劃;
10 信息管理計劃;
11 技術經濟指標評價。
4.3.5 項目概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方案決策與市場需求分析;
2 項目規劃與特點;
3 場地環境分析;
4 項目功能要求與設計標準;
5 施工條件;
6 項目管理特點與總體要求。
4.3.6 工作部署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階段劃分;
2 項目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目標;
3 資源使用計劃:
(1)勞務計劃;
(2)材料計劃;
(3)采購計劃;
(4)機械設備計劃;
(5)資金流量計劃;
4 專業分包計劃;
5 設計與施工程序;
6 項目管理工作總體安排。
4.3.7 實施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總體實施方案。
2 設計,采購,施工的項目組織形式與實施要點。
3 設計管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方案競賽與設計招標;
(2)限額設計。
(3)投資、進度、質量目標控制;
(4)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
(5)設計與施工分工與配合;
(6)設計與采購的接口處理。
4 物資采購管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物資采購策略;
(2)制定采購計劃;
(3)供貨商選擇;
(4)采購管理與控制。
5 施工管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部署;
(2)施工流向和施工順序;
(3)施工方法、工藝與選比;
(4)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內容與監控;
(5)環境保護內容及方法。
4.3.8 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總進度計劃;
2 規劃設計進度計劃;
3 物資采購計劃;
4 施工進度計劃;
5 單項工程進度計劃。
6 設備驗收和試運行計劃。
4.3.9 質量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質量目標;
2 質量體系
3 影響質量的因素分析;
4 設計、施工與采購質量控制;
5 質量統計與分析。
4.3.10 資源需求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規劃與設計計劃;
2 資金需求計劃;
3 勞動力需求計劃;
4 主要材料和周轉材料需求計劃;
5 機械設備需求計劃;
6 預制品訂貨和需求計劃;
7 大型工具、器具需求計劃;
8 機電設備需求計劃;
9 采購計劃。
4.3.11 準備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前期準備;
2 技術準備;
3 物資準備;
4 勞動組織準備;
5 施工準備;
6 資金準備;
7 工程實施準備。
4.3.12 項目現場平面布置圖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現場環境設施與項目的接口關系圖;
2 現場平面布置圖說明;
3 現場平面布置圖;
4 現場平面管理規劃。
4.3.13 各項目標的控制措施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技術路線與總體措施;
2 保證進度目標的措施;
3 保證質量目標的措施;
4 保證成本目標的措施;
5 保證季節施工的措施;
6 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措施;
7 文明施工措施。
4.3.14 風險管理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編制風險類型與因素識別一覽表;
2 風險評估;
3 風險管理重點;
4 風險防范對策;
5 風險管理責任
4.3.15 信息管理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信息分類與編碼;
2 與項目組織相適應的信息流通系統;
3 信息中心的建立計劃;
4 項目管理軟件選擇與應用計劃;
5 建立協同工作平臺。
4.3.16 技術經濟指標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評價體系與方法;
2 規劃指標與實際值分析;
3 規劃指標水平高低的分析和評價;
4 實施難點對策。
4.3.17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會審實施管理規劃、項目經理簽字、總承包人審批;
2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與監理機構的工作協調一致;
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在執行過程中應不斷檢查和調整;
4 項目管理結束后,應對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經驗和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并歸檔保存。
篇2:關于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上報成果的暫行規定(2013年)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上報成果的規定(暫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城[20**]14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提高總體規劃成果的統一性和規范性,依據《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我部研究制定了《關于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上報成果的規定(暫行)》?,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上報成果的規定(暫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年10月11日
附件
關于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上報成果的規定(暫行)
依據《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上報成果作出如下規定。
一、文本內容
(一)總體部分
1. 總則
包括規劃目的、規劃依據、規劃原則、規劃期限等內容。
2. 范圍與性質
(1)明確風景名勝區面積,界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和四至經緯度,描述風景名勝區邊界,風景名勝區范圍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設立及規劃審批范圍保持基本一致;
(2)明確核心景區面積,界定核心景區范圍和四至經緯度,描述核心景區邊界,核心景區面積占風景名勝區面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性質表述應當明確風景名勝區的資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級別三方面內容。
3. 風景名勝資源評價
(1)闡述風景名勝區的資源類型和基本特征;
(2)列出景點評價簡表,明確風景名勝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宗教活動場所;
(3)提出風景名勝區資源總體評價結論。
4. 規劃目標、容量與規模
(1)規劃目標包括資源保護、旅游發展、居民社會三方面內容;
(2)游客容量包括風景名勝區的日容量、極限容量及重要景區景點的日容量、極限容量;
(3)發展規模包括游客規模、建設用地規模、旅游床位規模、居民人口規模、服務人口規模等。
5. 功能結構與空間布局
(1)明確特別保護、風景游賞、旅游服務、發展控制等不同功能分區及界線,功能分區應與保護級別分區和管理相銜接;
(2)提出總體布局和空間結構。
(二)專項規劃部分
1. 保護培育規劃
(1)劃定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范圍,提出相應保護措施和開發利用強度控制規定,必要時,可劃定外圍保護地帶,提出控制協調要求;
(2)對涉及的野生動物、森林植被、自然水體、地質遺跡、文物古跡、古鎮古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提出分項保護措施和規定;
(3)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2. 風景游賞規劃
(1)提出景區規劃要求,包括景區范圍、景觀特色、游賞主題、景觀構思等內容;
(2)提出景點規劃要求;
(3)提出游賞活動項目與游線組織。
3. 典型景觀規劃
結合特色景觀進行植物、水體、地質、建筑、史跡、村落等典型景觀規劃。
4. 旅游設施規劃
(1)提出旅游設施的布局、分級和配置要求,明確旅游床位規模與分布;
(2)提出旅游設施用地規模、分布、位置與建設要求;
(3)明確主要入口區和游客中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設置和展示要求。
5. 居民社會調控與經濟發展引導規劃
(1)明確居民人口規模與分布;
(2)提出居民點分類調控措施(搬遷、縮小、控制、聚居),提出核心景區人口疏解和村鎮建設調控措施;
(3)確定居民社會用地規模、分布與建設要求;
(4)提出居民社會協調發展措施,保障居民合法權益;
(5)提出經濟發展引導與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6. 道路交通規劃
(1)明確風景名勝區對外交通聯系及出入口布局;
(2)確定各級車行道、游步道及其他游覽道路的路線和控制寬度,明確水上交通碼頭的位置和控制要求,涉及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的,應當明確建設與景觀控制要求和生態保護措施,并另附專題論證報告;
(3)確定停車場分布與規模,提出旅游交通組織措施。
7. 基礎工程規劃
(1)確定給排水設施的布局、規模、水源、管網及污水處理要求等內容;
(2)確定供電通訊設施的服務區域、容量和網絡布局等內容;
(3)提出垃圾收集轉運、公廁及處理設施等環衛設施布局和安排。
8. 安全防災規劃
(1)提出綜合防災設施(游客安全、消防、防洪、抗震、地質災害防治、森林防火、應急避險)布局和安排;
(2)提出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要求和游客調控措施建議。
9. 城市發展協調規劃(涉及城市規劃區的總體規劃編制)
(1)協調風景名勝區保護與城市建設發展關系,提出協調發展措施和建設控制要求;
(2)明確與城市綠線、藍線、紫線、黃線(四線)的關系,提出規劃協調措施;
(3)提出風景名勝區外圍建設用地的控制要求和協調發展建議。
10. 土地利用協調規劃
(1)確定各類用地總體安排,編制土地利用平衡表;
(2)確定建設用地總量與布局,明確景點建設、旅游設施、居民社會、交通與工程等各類建設用地的數量與分布,并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用地分類統計表。
1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說明
(1)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2)提出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2. 分期發展規劃
(1)確定發展分期,提出分期實施重點;
(2)提出風景名勝區保護與建設項目匯總表,明確項目的位置、規模和建設控制要求;
(3)明確近期項目及其投資匡算;
(4)明確必須編制詳細規劃的重點區域或地段。
13.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提出規劃實施的管理、技術、政策、資金、研究、能力建設等方面保障措施或建議。
(三)強制性內容
1. 風景名勝區范圍;
2. 核心景區范圍;
3. 分級保護區范圍及其保護措施和控制規定;
4. 游客容量;
5. 旅游床位規模;
6. 建設用地的位置、規模和建設控制要求。
強制性內容應當可操作、可督查,表達方式可采取定總量、定界限、定標準、定原則等形式。強制性內容應當用黑體字突出標注。
二、圖紙內容
總體規劃上報成果圖紙分為必備圖紙和其他圖紙兩類,其中必備圖紙13項。規劃范圍較大、較為復雜的風景名勝區可按景區增加部分必備圖紙。具體要求如下:
圖號 圖紙名稱 圖紙基本內容 說明
1 區位關系圖 標明風景名勝區在全國、省域、市域地理區位,本風景名勝區與周邊風景名勝區、區域交通關系等內容 必備圖紙??煞猪椫茍D或綜合制圖
2 綜合現狀圖 標明風景名勝資源、居民點與人口、旅游服務基地與設施、綜合交通與設施、工程設施、功能區劃等內容 必備圖紙??煞猪椫茍D或綜合制圖
3 土地利用現狀圖 按照風景名勝區用地大類具體劃分現狀用地,部分可按中類劃分現狀用地 必備圖紙
4 現狀分析圖 標明區域風景名勝資源、區域生態分析、旅游發展分析、人口分析、經濟分析、產業發展分析等內容;標明風景名勝區與所涉及的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森林公園、宗教活動場所的范圍關系等內容 可分項制圖或綜合制圖
5 風景名勝區與
核心景區范圍圖 明確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的邊界線,標注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邊界線轉折點的經緯度坐標等內容 必備圖紙??煞猪椫茍D或綜合制圖
6 風景名勝資源評價圖 標明分類評價和分級評價結論,至少標注至三級景點 必備圖紙
7 規劃總圖 標明風景名勝資源、旅游服務基地與設施、綜合交通與設施、功能分區等內容 必備圖紙
8 規劃布局結構圖 體現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與建設構想的點、線、面、軸、帶等要素
9 功能分區圖 標明各類功能區具體劃分與邊界范圍 必備圖紙
10 保護培育規劃圖 標明分級保護區具體劃分與邊界范圍 必備圖紙
11 風景游賞規劃圖 標明景區劃分、景點、游覽路線與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重點標識標牌系統等內容 必備圖紙
12 典型景觀規劃圖 標明典型景觀位置、范圍及其保護、利用、展示分類
13 旅游設施規劃圖 標明旅游設施的布局、分級、配置和控制要求 必備圖紙
14 道路交通規劃圖 標明對外交通、出入口、車行游覽道路、步行游覽道路、索道、碼頭、停車場等內容 必備圖紙
15 居民社會調控規劃圖 標明居民點位置及其分類調控要求 必備圖紙
16 基礎工程與
安全防災規劃圖 標明給水、排水、環衛、電力、電信以及綜合防災設施等內容 可分項制圖或綜合制圖
17 城市發展協調規劃圖 標明風景名勝區與城市交叉區域、風景名勝區與外圍周邊區域的關系及其建設控制要求,標明涉及的城市綠線、藍線、紫線、黃線(四線)界線范圍 涉及城市規劃區的總體規劃繪制此圖
18 土地利用協調規劃圖 按照風景名勝區用地大類具體劃分規劃用地,部分可按中類劃分規劃用地 必備圖紙
19 分期發展規劃圖 標明資源保護、環境整治、生態恢復、游線建設、景點恢復與營建、旅游設施建設、居民點調控等分期安排 可分項制圖或綜合制圖
20 項目分布圖 標明具體保護與建設項目的位置、名稱、類型、規模
三、說明書與基礎資料匯編內容
(一)說明書內容
包括風景名勝區現狀綜合分析、上版規劃主要內容及其實施情況評估、規劃擬解決的重點問題及主要對策措施、規劃文本內容的分析和說明等內容。
風景名勝區范圍調整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專題論證報告、征求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專家審查意見、相關部門意見和會議紀要等材料作為附件納入規劃說明書。
(二)基礎資料匯編內容
包括風景名勝區的地理區位、歷史沿革、風景名勝資源調查分析、自然地理條件、旅游設施與基礎設施現狀、旅游發展現狀、保護管理狀況、居民社會狀況、歷版規劃述要與分析、重要研究成果內容摘錄、規劃編制過程和重大問題研究情況概述等內容。
四、成果格式要求
上報成果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兩種。
(一)紙質成果
上報成果制作應厲行節約,樸素簡潔,軟皮簡裝。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應當以A4幅面裝訂成冊。規劃圖紙應在標準地形圖上制作,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要求,圖紙要求為A3幅面以上,折疊后以A4幅面裝訂成冊。
成果封面內容包括規劃項目名稱、注明“規劃 文本”、“規劃圖冊”、“規劃說明書”或“基礎資料匯編”、規劃期限、規劃編制單位(含省級主管部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編制單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規劃上報日期。
成果扉頁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委托方、承擔方(承擔編制單位)、承擔編制單位企(事)業法人代碼、規劃設計證書級別及編號、項目負責人及參加人姓名等,并加蓋承擔編制單位成果專用章。
規劃圖紙要標明項目名稱、圖名、圖例、風玫瑰、比例尺、規劃期限、規劃編制單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規劃上報日期等內容。
(二)電子成果
文本類包括word和pdf兩種格式。圖紙類包括dwg、psd和jpg三種格式,jpg格式分辨率應不低于300dpi。同時,應提交規劃基期年風景名勝區規劃范圍(含外圍保護地帶)的遙感影像圖電子版,圖像分辨率要求不低于2.5米。
篇3: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2013)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榕政綜(20**)1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20**年8月5日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21日
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工作,引導村民有序開展住宅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21號)、《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閩政辦〔20**〕1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規劃、建設和產權登記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納入市“三舊”改造范圍的行政村,其住宅規劃建設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并指定一個職能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日常事務。牽頭部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設置專門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對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事務實行“集中式管理”,統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聯審批、跟蹤督辦、統一監管。
屬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受理。屬新建、擴建的,由縣(市)區級行政服務中心或者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尚未設立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受理。
三、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請條件
(一)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2.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3.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鄉、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4.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屬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7.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2.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3.年齡未滿18周歲的;
4.不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5.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四、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勵集約節約用地、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應明確宅基地分配原則、公共設施配套、住宅空間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具備的條件、批準標準等內容,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召開村民會議表決通過。
(二)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4.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部門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5.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含四至范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6.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或者選用標準通用圖;
7.出具符合“一戶一宅”的保證書。
(三)村民委員會根據已通過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對村民申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四)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屬于原址拆建的,還應當同時公示原狀建筑實測圖(含四至圖),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出具審核意見。
(五)申請人或村民委員會持申請材料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
(六)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的政務窗口遞交資料。村民也可委托村民委員會遞交資料。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指導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
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予受理。 (七)政務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書面憑證,注明收案日期和辦結日期。
(八)政務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后將材料遞交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經初步核查后,將申請材料分送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合辦理、并聯審核。
1.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2)是否符合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續;
(4)是否違法用地及是否已查處結案;
(5)是否位于地質災害危險區域;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2.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城鄉規劃;
(2)建筑基底面積及建筑面積是否超過法定標準;
(3)建筑間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
(4)是否有違反規劃許可建設行為及是否已查處結案;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3.建設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直接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設計單位或設計工程師進行設計的,設計單位需持有效資質,設計工程師需持執業資格,所設計圖紙符合規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4.涉及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審查的內容,由牽頭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自政務窗口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審批通過的,在10個工作日內,規劃部門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發放《施工許可證》;屬新建、擴建的,國土部門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核決定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過受理窗口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同意申請的審核、審批決定。如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請的審核、審批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牽頭部門跟蹤督辦案件的辦理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批決定。在聯合審核過程中,牽頭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民建房有關問題進行會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審核需要可到申請人擬建住宅現場開展踏勘等工作。
(十)牽頭部門收集、綜合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批決定,填寫《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核情況匯總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通過,規劃、國土、建設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制作《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施工許可證》,并交牽頭部門。
(十一)牽頭部門將審批資料交由受理窗口發還給申請人。
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監管和驗收
(一)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由村民選擇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具有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個人及其組織的施工隊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關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施工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安排工作人員或技術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對村民住宅建設進行巡查,并對工程質量、工程安全進行監管和指導。
(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完工后,應當持以下資料向規劃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竣工圖。如住宅建設沒有變更或者變更不涉及主體結構的,可以施工設計圖作為竣工圖;如采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進行施工的,應提供方案中的設計圖。
3.規劃驗收申報表。
規劃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部門實施規劃驗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住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鎮鄉、村莊建設用地區范圍內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涉及辦理農用地轉用的,由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并聯辦理,并按批次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組卷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七、農村村民住宅產權登記與發證
申請人備齊產權登記資料向國土資源、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房產登記。涉及違法建設的,需提交執法部門出具的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及查處結案材料,方可辦理產權登記。
八、監督和檢查
(一)市規劃、國土、建設、市容等部門是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加強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二)縣級規劃、國土、建設、城管執法局負責具體指導及辦理所在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國土、建設、執法工作。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應積極、穩妥、快速處理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投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牽頭部門是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牽頭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的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投訴的受理和處理遵循“向誰投訴,由誰負責答復”的原則,涉及其他單位的,應轉其他單位辦理后再由本單位回復投訴人,或者把其他單位的投訴方式告知投訴人。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發現有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九、鼓勵
及保障政策 (一)鼓勵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服務農村住房建設。對空心村、空心房、危舊房等農村宅基地重新規劃、整治,一部分復墾為耕地,一部分改建為新村。復墾新增耕地形成的掛鉤指標用于城鎮建設的,應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轉移部分資金到農村,支持農村建設發展。在項目實施上,利用增減掛鉤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提供宅基地并統一建房、統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配套完善公共設施,使農村道路、通信、綠化、衛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設施有根本的改觀,促進群眾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三)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用于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四)農村住宅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承包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補償安置費用由建房戶分攤繳納。
(五)農村住宅建設小區涉及跨村使用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相關村充分協商,進行土地權屬置換,置換后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可確定為鄉鎮集體所有或村集體所有。置換中涉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承包人的土地減少的,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承包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補償安置費用由建房戶分攤繳納。
(六)縣(市)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免費提供住宅通用圖紙,加大技術宣傳力度,主動向村民宣傳住宅小區規劃、建房技術標準、質量安全要求、減災防災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