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總則
1總則
1.0.1為深化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組織實施方式改革,不斷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促進工程項目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并與國際慣例接軌,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的工程項目管理。
1.0.3本規范是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明確企業各層次與人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關系、考核評價項目經理和組建項目管理組織的基本依據。
1.0.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須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和項目成本核算制。
1.0.5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除應遵循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篇2:企業員工行為規范總則
企業員工行為規范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員工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員工工作行為,提高全行員工整體素質,保證企業各項業務穩健發展,實現中國企業“商業化、現代化、國際化”的發展目標,特制定此行為規范。
第二條 本行為規范是企業全體員工必須遵循的準則,它是評價員工職業行為的標準,是規范企業員工內外行為的依據。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要以身作則遵守行為規范,并抓好所轄部門的行為規范教育、培訓、監督、考核工作。全行員工言行應遵循行為規范,共同塑造企業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四條 本行為規范適用于企業全行員工,包括全行在職干部、職工、離退休返聘人員和從事本行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本行為規范的解釋權在**企業。
篇3:《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總則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總則
1.0.1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鐵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一步提高建設管理水平,規范監理工作行為,明確監理職責,促進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規范化,特編制本實施細則。
1.0.2本實施細則是《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細化,涵蓋鐵路工程監理工作的全部內容,適用于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負責建設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主要包括線下土建工程、工廠或現場制梁工程、鋪架工程、站場及房建工程、給水排水工程、四電工程、大宗物資、設備采購和大型構配件、設備監造等的監理工作。
1.0.3本實施細則編制的主要依據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鐵道部的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3國家和鐵道部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施工技術規范;
4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監理合同等。
1.0.4實施監理工作前,必須簽訂書面委托監理合同。監理單位應依據合同中的責任、權利、義務和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安全、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進行監理,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搞好現場協調工作。
1.0.5監理單位與工程參建各方的關系
1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是被委托與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中的工作是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的延伸,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在監理工作中應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在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工作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2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關系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監理單位應公正客觀地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并不得損害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3經過建設單位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施工單位施工的依據,也是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工作的依據。監理單位應對設計文件進行現場核對和優化,提出書面建議。
1.0.6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工期、技術復雜程度和委托監理合同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
1.0.7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根據鐵道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代表政府依法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監理單位應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