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格式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篇2:醫院病歷管理規定(4)
第五醫院病歷管理規定(四)
1、為了加強醫院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2、醫院由醫務科病案室專職人員,具體負責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3、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在運行過程中,由病區護理組保管;患者的檢驗報告、影響報告、病理報告等結果收到24內歸病歷中;患者出院后的病案,由病案室收集,經登記、分類、統計后歸案。
4、各科室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5、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審批通過后,到病案室登記,現場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6、運行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本科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7、醫院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8、醫務科負責受理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者近親屬代理的人,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病歷資料的,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10、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11、受理復印病歷資料申請后,如果是運行病歷,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2、受理復印運行病歷申請后,由醫務科通知病區,將需要復印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到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病案室加蓋證明印記。
13、醫院復印病歷資料,按照物價部門規定收費。
14、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務科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主觀病歷。封存的病歷由醫務科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15、病案的查閱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3:醫院病歷復印管理規定(5)
> 醫院病歷復印管理規定(五)一、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制定我院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及住院病歷。正常工作時間內,門診辦公室負責受理門診病歷復印申請,醫務部負責受理住院病歷復印申請,社工辦負責受理涉及糾紛的病歷復印申請。受理病歷復印申請時,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要求審核復印病歷申請人及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復印病歷在該患者診療活動結束且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即病歷返回病案科或掛號處)后予以提供。特殊情況下,如交通事故、司法鑒定、醫療糾紛等需住院期間復印部分病歷內容時,應由主管醫師負責攜帶和保管病歷。
四、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五、可以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經醫務部或門診部審核同意,復印申請人持《復印病歷通知單》到病案科(住院病歷)/掛號處(門診病歷),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加蓋復印病歷專用章。
七、病歷復印費,由申請人一方承擔。
附:復印病歷流程
醫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