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學院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支持我院科研人員多出學術精品力作,促進學科建設,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資助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優秀著作。
第三條 學校每年從財務預算中安排10萬元用于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結余經費轉入下一年出版基金。
第四條 出版基金資助的著作必須是申請資助者本人的理論(學術)著作。教材、資料、工具書、譯著、普及讀物、論文集等,不在資助范圍之內。
第五條 接受過各類出版補貼或已正式出版的著作,不在資助范圍之內。
第六條 申請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資助者必須是xt職學院在職教學科研人員。
申請資助者必須是擬出版著作的第一著作者。
申請資助者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具有碩士學位。
申請資助的著作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及學術價值,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開拓性和創新性。
申請資助的學術著作不存在任何著作權爭議。
申請資助的著作不得有違背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內容。
申請資助的著作必須已有部分內容在公開刊物上以論文形式發表,且發表論文數不少于3篇,或者在正式出版社擔任過兩本相關內容的教材主編。
第七條 每年一次在規定時間集中受理學術著作出版資助申請。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程序
申請資助者按要求填寫《xt職學院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申請表》,申請表一式三份,經申請者所在單位對所申報著作的學術水平、創新性等內容簽署具體意見,連同書稿二份及軟盤一份,交科研處進行資格審查。
學術著作出版資助實行校外專家通訊評審與學位學術委員會會審相結合的評審制度??蒲刑帉Y格審查合格的著作送校外同行專家進行匿名評審;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的條件和擬出版著作的學術水平,結合同行專家評審意見會審。會審以會議形式、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審結果予以公布。
評審發生的費用從出版基金中支出。
第九條 通過學校學術委員會會審的著作,經分管領導審核、院長審批,即獲得學院出版基金資助。由受資助者和科研處共同與出版單位簽訂出版合同。
第十條 獲得出版基金資助的著作,由受資助者與學院共同確定出版單位。如因特殊原因改換出版社,須同科研處協商,另行確定合適的出版社。
第十一條 申請出版基金資助的額度原則上自科類不超過3萬元/部,社科類不超過2萬元/部。資助經費用于支付著作出版及相關的差旅、業務聯系等方面。申請者五年內獲得出版基金資助不能超過一次。
第十二條 獲得學校出版基金資助的著作出版時,作者的署名及著作的內容必須與申請表中所填的相關內容一致。
第十三條 由出版基金資助出版的著作須在著作顯著位置(封面或扉頁上)注明“本書由xt職學院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字樣,并分別向學校圖書館科研處免費提供樣書6本和2本。
第十四條 凡獲得學院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的著作,如在兩年內未出版,視為自動放棄受資助權,受資助者必須全額退還資助經費,否則從工資中扣還。
第十五條 申請資助的著作如發生版權或知識產權糾紛,其責任由申請人自負。
第十六條 申請資助的著作如被發現有弄虛作假現象,損害學院聲譽者,學院將給予通報批評或其他行政處分,受資助者必須全額退還資助經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 1 月 1日起執行。
篇2:物業公司費用、基金收取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費用、基金收取管理制度
1.0程序目的
通過對物業管理服務中各項費用、基金的測算、收取進行規范化管理,使各項費用、基金能及時得到收取,收取標準既符合公司利益,又能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使住戶滿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處所管物業各項費用、基金的收取管理。
3.0主要職責和權限
3.1管理處收費文員負責按批準的《費用收取標準》及時收取各項費用。
4.0程序內容
4.1《費用收取標準》的制定及費用測算
4.1.1管理處負責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將相關資料、數據提請公司審核。
4.1.2制定《費用收取標準》時,應考慮符合公司利益,同時又不違反行業法規和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又為大多數業戶所能接受。
4.1.3客服中心負責收集外部及行業收費信息和價格,當需要改變收費標準時應及時提供修改《費用收取標準》意見至公司。
4.2費用收取
4.2.1相關部門負責在每月30日應將收費用項目等轉交財務部計算制單,客服中心負責在5個工作日內將填制好的《收費通知單》派發住戶。
4.2.2如住戶在當月15日前及當月30日前均未繳交相關費,客服中心將填制《費用催交通知》,對在當月未交納費用的住戶,將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4.2.3對欠費逾2個月以上且發出催交通知后仍不繳費的住戶,財務部應知會客服中心采取措施追繳費用。
4.3基金的收取管理
4.3.1基金主要指房屋主體維修基金,管理處應根據小區使用狀況,依據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4.3.2管理處對房屋主體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須完全依照行業法規的要求,并接受有關部門和住戶的監督、質詢。
5.0 支持性文件
5.1《費用收取標準》
6.0 質量記錄
6.1《收費通知單》
6.2《費用催繳通知》
篇3:常州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常州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財政局常房發[20**]7號和常財基[20**]1號以及常房發[20**]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做好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以下簡稱本體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續籌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在辦理業主入伙手續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向業主足額收取本體基金,并開具本體基金專用發票;未交清本體基金的業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向業主收取的本體基金,無論總額多少,都必須于五個工作日內如數交到公司財務部。
四、公司財務部在匯總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收取的本體基金后,應嚴格按照市房管局《關于加強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規定,于每月10號前將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體基金解繳市物業管理中心。
五、當維修基金余額不足應歸集基金總額的30% 時,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應積極配合所在區房管局和業主委員會及時進行續籌。
六、本體基金的使用應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發[20**]28號以及市房管局常房發[20**]83號文件規定。在接受業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訂維修工程預算書,向市基金中心申請用款,與有資質房屋修繕單位簽訂維修工程合同,實施維修工程,并參與工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