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PM集團房地產開發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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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集團房地產開發管理細則

  一、總則

  為加強對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管理,減少和避免失誤,提高綜合效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近年來山東榮安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二、項目開發管理

  1、項目選擇:由項目部根據城市發展前景、地理位置、城市規劃等因素,結合自身實力,考察選擇具有投資價值的開發項目。

  2、可行性研究:由項目部按房地產開發可行性研究管理辦法執行。

  3、投資決策: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結合公司自身情況,對是否投資開發該項目做出決策。決策必須認真慎重,貫徹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決定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山東榮安集團有限公司審批。

  4、土地合同訂立:項目確定后,項目部應組織盡快與土地持有方簽訂正式合同(或協議),如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建合同等。合同內容要具體、明確、嚴謹,準確載明合同各方的責任,必要時可以報有關部門簽證或公證。

  5、計劃編制:土地合同簽訂后,項目部經理應組織編制項目開發詳細計劃書,明確辦理各項前期手續、規劃設計及論證、施工圖設計及優化、施工監理的委托、施工隊伍的選擇及進場等事項的時間、人員安排、辦理步驟等。明確資金籌措、完成投資、成本控制、房產銷售等的方式、方法及相應計劃安排。

  6、前期手續:項目部指導并會同項目部相關人員有步驟地辦理有關手續,主要有:

  (1)向開發管理部門報批項目,申報開發經營許可證;

  (1)向計劃部門申報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報批項目立項。

  (1)向土地部門申領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1)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定點,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

  (1)如系舊城改造項目,按當地政府的拆遷政策委托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拆遷安置,拆遷完畢后請有關部門驗收。

  7、規劃設計:由工程部完成。要貫徹充分利用土地、完善使用功能、利于房產銷售、降低工程造價、美化周圍環境的原則。大型項目的規劃設計宜采用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規劃設計完成后,向規劃部門報批,項目部組織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8、現場施工準備

  (1)項目部負責委托測量與勘探,辦理地形圖和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2)項目部組織實施項目(場地)的“三通一平”,聯系辦理水、電進場,必要時爭取辦理“七通一平”。

  9、委托工程施工監理:所有開發項目原則上都要委托施工監理。宜采用招標或議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監理單位;應明確工程監理的職責、權限、與公司項目部的職責分工,并應有與對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獎罰相對應的合同、經濟、行政管理措施或辦法。項目部負責組織委托監理。

  10、編制項目施工組織總設計:項目具備開工條件時,總工程師組織項目部編制項目施工組織總設計,明確單項工程開工順序、施工隊伍及資金的調度、各單項(或單位)工程開工時間、設備及材料的采購準備及時間、質量控制計劃、場地的利用及安排等。

  11、施工隊伍選擇:項目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后,工程部應按計劃組織選擇施工隊伍。具體操作方式見工程招標管理規定。施工隊伍確定后,公司應與其簽訂正式的施工合同。

  12、開工手續:工程開工前,項目部配合項目部辦理消防、抗震監督、工程報建、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手續。

  13、自購工程用設備、材料的招標與供貨:工程開工前,項目部應依據設計施工圖紙及開發項目定位做好設備、材料選型、定位工作。相關部門(或項目部門)根據設備、材料定位要求及施工組織總設計的時間安排選擇供貨商,一般采用招標或議標的方式確定供貨商。供貨商確定后,公司應與其簽訂正式的供貨合同。

  14、施工管理:項目部負責施工管理。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1)組織施工前的圖紙會審,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

  (2)協助施工單位解決現場的特殊困難;

  (3)督促施工單位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進度,實事求是地對工程進度做出簽證;

  (4)清點、驗收甲供材料,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工程材料的取樣檢驗,檢查材料合格證;

  (5)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自檢、互檢工作,組織進行隱蔽工程的驗收,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6)及時發現、處理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對質量事故,必須向公司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反映,妥善處理;

  (7)協調解決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施工交叉關系;

  (8)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維修。

  委托監理公司進行施工監理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對以上施工管理工作進行分工,避免與公司項目部工作交叉,并按《委托監理合同》、《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對監理單位進行日常監督。

  15、工程造價預測及預算:項目定位前,工程部進行經濟論證;項目定位后,工程部做項目投資估算;正式設計施工圖出來后,工程部應做設計施工圖預算。工程部應視以上工作量大小外委編制或自行編制,以此作為控制項目投資、工程成本的依據或目標。

  16、工程款撥付:項目部根據工程進度,編制開發項目的季度、月度用款計劃,交計劃計劃財務部組織資金。施工單位按合同提報工程付款計劃后,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并配合計劃計劃財務部撥款。

  17、竣工驗收:

  (1)開發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后,先由公司項目部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向質量監督部門申請驗收。

  (2)成片開發項目竣工后,項目部組織初驗,然后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3)開發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部將工程項目資料綜合整理后按規定時間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18、工程造價決算: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審核施工單位提報的工程竣工造價結算(必要時,可委托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項目部配合,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造價結算手續。計劃財務部依據確認的工程造價結算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對項目工程投資進行竣工清點。

  19、技術檔案管理:工程部、辦公室根據檔案管理要求制定相應辦法進行管理。主要是:

  (1)收集、保管開發項目的原始資料,包括立項批文、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驗收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等等。

  (2)收集開發項目的全套工程資料,審查、保管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資料,包括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規劃圖、施工圖、圖紙會審記錄、重要施工日志、材料化驗與試驗報告、隱蔽工程驗收單、設計變更記錄、現場簽證、質量事故處理報告、竣工決算書等。

  三、房產銷售管理

  1、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銷售工作應提前介入。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部就項目的銷售前景、預期售價提出意見,并對項目進行市場定位即確定項目的主要銷售對象。在規劃設計階段,項目部應根據市場定位和掌握的市場信息,對項目的戶型設置、面積大小、內部設施、設計標準等提出相應的意見。

  2、項目的規劃設計一經批準,項目部應會同相關部門編制銷售計劃,包括銷售策略、銷售方式、平均售價、銷售進度等,制訂詳細的銷售方案,確定每樓層、每單元的明細價格,定出底價,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后實施。

  3、開發項目開工前后,項目部應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手續,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為促進銷售,有條件的還可與銀行聯系,辦理按揭委托。

  4、項目部應采取各種方式促銷商品房,如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上發布廣告,制作售樓說明書向潛在客戶分發,在現場制作廣告牌,有目的地上門推銷,委托代理銷售等等。

  5、銷售開始后,應隨著項目建設進度并根據市場反應、銷售情況對售房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6、商品房的銷售,除預售時或建成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外,其余均不得享有優惠。特殊情況需要予以優惠的,須經公司領導集體研究批準。

  7、銷售商品房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所售房產的位置、面積、標準、附屬設施、交付時間;

  (2)房產單位售價、總價款、付款方式和定金;

  (3)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違約責任和懲處方式;

  (5)爭議解決辦法及其他約定的條款。

  8、任何購房業主若未按合同約定付清房款,一律不得將所購房產交付其使用,違者對責任人就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9、開發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項目部應為購房業主辦理產權證書。

  10、房產銷售基本結束后,由項目部、計劃計劃財務部共同寫出開發項目投資效益總結報告,上報公司領導。同時,項目部還應配合計劃計劃財務部編制開發項目決算報告,對項目收益情況加以認真分析。

  11、公司在資金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可將所開發的重要位置的商業用房、寫字樓留作固定資產,用于對外租賃,獲得長期的租金收益。

  四、物業管理

  1、開發項目在進行房產銷售之前,公司應根據項目情況選定物業管理單位,由其承擔項目建成后的管理。任何開發項目,既可由公司控股的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管理任務,也可委托非公司控股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公司要與選定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

  2、物業管理公司對項目驗收接管后,負責所管理項目的房屋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并可按實際情況相應負責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保安等事務,還可為居民(用戶)提供其他無償或有償的服務。

  3、工程竣工后,在工程保修期間,物業管理公司發現工程質量等問題,應及時向公司項目部反映,由項目部責成施工單位及時修繕;或自行修繕,并會同相關部門按實扣除施工單位保修金。

  4、物業管理公司按《業主須知》規定定期向服務區內的業主收取有關費用。

  5、開發建成區居住業主數達到一定規模,應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管理的委托事宜。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11月2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20**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0**年12月1日寧復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1.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2.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項;

  4.條文順序作相應訓整。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幸磺Ф偃f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ǘ┯惺幻陨铣钟匈Y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ㄈ┡c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經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Y質等級申報表;

 ?。ǘ憾ㄙY質證書;

 ?。ㄈI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Y產負債表和驗資證明;

 ?。ㄎ澹┓ǘù砣说纳矸葑C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

 ?。┓康禺a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執行情況報告;

 ?。ㄆ撸┮验_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ㄒ唬┮患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ǘ┒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ㄈ┤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ㄋ模┧募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米。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資質證書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建筑面積按總規模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越級承擔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ㄒ唬┮患壻Y質,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ǘ┒壻Y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自治區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接受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及管理,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控制零星項目建設,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城市危(舊)房屋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列入規劃的,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采用協議方式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價格,并向社會公布協議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資本金投入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收到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依法辦理其他手續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每半年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下列內容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ㄋ模┱魇昭a償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移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轉讓或者銷售、出租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凑粘鲎尯贤s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凑粘鲎尯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于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項目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并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轉讓合同;

 ?。ǘ╉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ㄈ╉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拆遷等審批文件;

 ?。ㄋ模╉椖窟M展情況的證明材料;

 ?。ㄎ澹╇p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康禺a開發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和現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具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有任何性質預售行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預定性質的費用。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刺峁┑念A售商品房工程施工進度計算,地上建筑設計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筑主體完工,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八層以上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二分之一,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ㄎ澹┮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猛恋厥褂脵嘧C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淹ㄟ^竣工驗收;

 ?。ㄎ澹┡涮谆A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捌谖飿I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四十條 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買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分攤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購買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知購買人。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對商品房面積實施測繪,并將測繪結果及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購買人出示測繪結果。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對所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損害,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從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購買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驗;經核驗,原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購買商品房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ǘ﹤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篇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ǘ┯?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

 ?。ǘ┢髽I章程;

 ?。ㄈ炠Y證明;

 ?。ㄋ模┢髽I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ㄎ澹I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ǘ┏鞘幸巹澰O計條件;

 ?。ㄈ┗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ㄋ模┗A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ㄎ澹╉椖坎疬w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ㄒ唬┏鞘幸巹澰O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ㄋ模┎疬w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ㄈ┌刺峁┑念A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ㄋ模┮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緱l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ǘI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ㄈ┕こ淌┕ず贤?;

 ?。ㄋ模╊A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ㄎ澹┥唐贩款A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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