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建房函發〔20**〕231號
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商品房預售管理制度》、《商品房竣工驗收制度》的通知
各旗縣區住建局、房管局:
現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商品房預售管理制度》、《商品房竣工驗收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巴彥淖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10月17日
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得通過其他非正當途徑先取得土地后辦理營業執照或申請房地產開發資質。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招投標,依法選定具備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堅決杜絕違規競標、肢解發包、壓縮工期和降低工程質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而未招標的,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建設后,必須在項目工地固定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該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的立項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預售的還要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接受社會監督。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按照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標準》進行建設,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制度
一、嚴格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制度和預售許可公示制度,禁止違規預售商品房。
二、凡未達到預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均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有關規定,通過全區商品房預銷售網絡管理系統,在線審批并發放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嚴格審查商品房預售方案,對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具體范圍、預售價格及變動幅度、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是否全裝修商品住房以及采取的節能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商品房銷售場所明顯位置張掛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宅選購指南》、《巴彥淖爾市物業管理辦法》、《巴彥淖爾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相關文件和資料。
商品房竣工驗收制度
一、商品房竣工后,建設單位要申請建設、質監、規劃、房管(包括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人防、消防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二、建設單位應當自所有驗收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開發項目驗收資料提交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表后,方可將物業交付使用。交付物業時,要在交付場所的明顯位置標明該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時間。同時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對未進行竣工驗收或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規劃、城管行政執法、房管等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五、對未按規定辦理物業管理交接的建設單位,房管或物業管理部門要責令建設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六、未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篇2:唐山市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試行辦法(2008年)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政發〔20**〕13號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冀政〔20**〕95號),拓寬保障性住房供應渠道,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古冶區、豐潤區、豐南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范圍內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其他各縣(市)、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區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項目。
第三條 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應按照本辦法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四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建設比例按項目總建筑面積(不含教育等公益設施,下同)的10%確定。其中,城中村改造項目按照回遷安置用房以外總建筑面積的10%確定。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規劃、財政、國土、建設、物價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指導、監督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開平、豐潤、豐南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下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市中心區(路北區、路南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古冶區、開平區、豐潤區、豐南區范圍內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建筑總面積、戶型設計、室內裝修、設施配備、設計變更等審核工作;負責核發《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確認協議書》;參與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驗收;負責交接、銷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第六條 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當年擬出讓的商品住房建設用地計劃、建設規模、所在區位,確定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是否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
第七條 確定為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商品房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配建項目),進行土地競價出讓前,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根據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出具《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明確建筑面積總量、戶型面積及比例、房源選擇方案、室內裝修設施設備標準等。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建設。
《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應在土地出讓公告或招標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讓
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八條 確定為不宜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非配建項目),應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具體數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會同當地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根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應配建規模和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共同確定。
非配建項目在土地出讓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需明示應交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數額。
第九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優惠政策,其分攤項目用地按劃撥方式供地,劃撥價格計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裝成本、按建筑面積分攤的配套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稅費應單獨核算,不得攤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設成本。
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項目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審核確定。
第十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45-70平方米。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設計應納入配建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房屋質量標準、建筑安裝材料、設備等與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的室內裝修、設施等應滿足基本居住需要,具體的室內裝修及配套設施標準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保障性住房詳細規劃設計。規劃部門在審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對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面積、數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見。
配建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后,開發建設單位應與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簽訂《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確認協議書》,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樓號、房間號、戶型面積、套數、裝修設施標準、建設標準、產權移交、產權登記等事宜。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標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樓號。
第十三條 配建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到發改、國土部門申請辦理配建項目相關手續時,應出示《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到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配建項目相關手續時,應出示《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確認協議書》。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預、銷售許可證發給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由開發單位組織驗收,并與商品住房同時交付使用,項目分期開發的,應在首期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對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并向保障性住房產權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按《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確認協議書》的約定,將保障性住房產權移交給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同時提供產權初始登記相關
資料,并協助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辦理權屬登記。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劃撥土地。
第十七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納入配建項目統一物業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 非配建項目應在領取土地使用證前足額交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和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售房款應全額上繳財政,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優先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產權初始登記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根據相關規定返還保障性住房項目資本金。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已經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暫停辦理該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分期開發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下期相關審批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開發建設單位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擅自銷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其銷售行為,將其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同時將該情況通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地產開發資質核發機關提出注銷或降低企業資質的書面建議,并將開發建設單位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新余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促使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水平提高,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批準的,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組織建設的普通住宅、公寓、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其按規劃要求配置的配套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進行設計聯合審批(以下簡稱聯審)。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設計聯審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開工。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初始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分戶登記。
第四條 新余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的牽頭工作,市規劃、建設、城管、國土資源、人防、消防、環保、氣象等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五條 參加聯審的部門(以下稱聯審部門)和竣工驗收的部門(以下稱驗收部門)應當在新余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辦理有關許可事項,送達有關文書。
第六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區內配套設施保證金(以下簡稱設施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