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附屬一醫院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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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屬一醫院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衛生部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中心藥房醫囑單。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開具、審核、調劑、保管處方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四條處方由衛生部統一規定,醫院按廣東省統一制定格式標準印制。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五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劑科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六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七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醫院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在醫院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院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本院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進修醫師由醫院醫務科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八條 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院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院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院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九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十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根據本院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二條 醫院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四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五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十七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院內使用。

  第十九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條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二條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院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凡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應當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四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在醫院取得處方調劑資格,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二十六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二十七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八條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九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一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二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三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四條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醫院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三十六條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三十七條 處方由藥劑科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院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篇2:醫院處方管理和處方點評制度

  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和處方點評制度

  一、處方管理制度

  1、為進一步加強對醫院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等的規范化管理,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2、醫師的處方權需經院醫務科批準、登記備案,藥劑科簽字留樣備查,醫師調離本院須到醫務科及藥劑科注銷簽字。

  3、醫師應根據醫療需要,診療規范及藥品說明書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合理用藥。

  4、處方應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藥品名稱統一使用藥品通用名;藥品劑量、數量用法定計量單位和阿拉伯數字書寫,單位用克(g)、毫克(mg)、毫升(m1),國際單位用(IU)表示;片、丸、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標明劑量,口服液、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標明容量和劑量,合劑要標明數量和單位,溶液必須寫明含量濃度,以瓶為單位,標明數量,沖劑以最小劑量袋為單位。

  5、處方書寫要求字跡清楚,各項內容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情診斷等,對有項目欠缺或有錯誤的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

  6、處方當日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延期不超過三天。處方開藥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一般以1周為限,對某些慢性疾病或者特殊情況,可酌情延長。

  7、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8、開具"毒、麻、精神"藥品,應遵照"毒、麻、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9、開具處方時,醫師要簽全名,字跡清楚;處方各項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處須有醫師簽字,已涂改而無醫師簽字處方為作廢處方,藥劑人員不予調配;醫師要自己簽名,不得代簽,藥劑人員發現簽字字體與處方簽字留樣不一致時,有權向當事醫師提出質疑,當事醫師有義務解釋清楚;醫師不得事先在空白處方箋上簽字后,交給無處方權者或下級醫師。

  10、凡需要經過上級醫師同意的處方,必須雙簽字;

  11、無處方權的人員不得開處方,也無權修改處方。

  12、藥師在調配處方時要做到"四查十對",防止差錯,對不規范處方和不能確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配。

  13、處方作為醫療文件,應保存備查。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經藥劑科主任審核,報醫務科、分管院長批準后方可銷毀。

  二、處方點評制度

  1、為加強醫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2、處方點評是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證、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3、醫院成立處方點評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負責全院處方點評管理工作。

  4、抽樣方法和抽樣率: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少于總處方量的5%,單張處方金額超過1000元為重點抽查對象;病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少于30份。

  5、專項處方點評:根據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確定點評的范圍和內容,對特定的藥物或特定疾病的藥物(如國家基本藥物、中藥注射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及超說明書用藥等)使用情況進行的處方點評。

  6、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7、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8、每季度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9、監督管理

  (1)對評定為不合理的處方,依據醫院獎懲規則給予相應的處罰。

  (2)處方點評過程中,開具不合理處方醫師,下月為必查對象,直至抽查處方完全合格。

  (3)連續3個月處方點評均有不合格者,暫停該醫師處方權,時間半個月。

  (4)一年內,再次出現連續3個月處方點評均有不合格者,暫停該醫師處方權,時間一個月,須經過醫院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授予處方權。

  (5)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品、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將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經濟處罰等措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據醫院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篇3:連鎖藥店處方審核管理制度

  連鎖藥店處方審核與管理制度

  一、駐店藥師審核處方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辈∪说男彰?、性別、年齡、日期等是否填寫。

 ?、参淖质欠袂宄?、正確、有無錯誤或筆誤。

 ?、澈藢┝渴欠裼姓`,如因病情需要超過常用劑量,醫師是否已在超劑量下簽字。

 ?、从袩o配伍禁忌。

 ?、滇t師是否簽字。

  二、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處方的《處方藥品登記簿》保存年以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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