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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處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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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處方管理制度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醫院《處方管理制度》。本院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第一條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第二條本院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的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其處方權被取消。

  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并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第三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第四條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五條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ㄒ唬┣坝洠喊ū驹好Q、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ǘ┱模阂訰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ㄈ┖笥洠横t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第六條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淡綠色、普通處方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條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ㄒ唬┨幏接涊d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ǘ┨幏阶舟E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ㄈ┨幏揭宦捎靡幏兜闹形幕蛴⑽拿Q書寫。不得使用藥名縮寫或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ㄋ模┠挲g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ㄎ澹┲兴庯嬈幏降臅鴮?,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名后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昧恳话惆凑账幤氛f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ㄆ撸楸阌谒帉W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ò耍╅_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ň牛┨幏结t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八條藥品名稱以《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名稱》或經批準的專利藥品為準。如無收載,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中成藥書寫應與正式批準的名稱一致。

  第九條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

  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

  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

  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

  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

  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

  第十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第十一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第十二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藥學專業技術簽名式樣在藥劑科留樣備查。

  第十四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σ幎ū仨氉銎ぴ嚨乃幬?,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ǘ┨幏接盟幣c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ㄈ﹦┝?、用法;

 ?。ㄋ模﹦┬团c給藥途徑;

 ?。ㄎ澹┦欠裼兄貜徒o藥現象;

 ?。┦欠裼袧撛谂R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經辦藥學專業人員應當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

  對于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

  第十六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簽;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發出的藥品應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

  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十七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

  第十八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對于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九條處方應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院領導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篇2: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  某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1、各級開具處方的醫師必須辦理處方權,只有取得了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先書面申請,科主任簽字,再經醫務科批準方可取得處方權。獲得處方權醫師的簽名或印模應留樣于醫務科、藥劑科及各中、西藥房。

  2、只有獲得處方權的醫師方可獨立書寫處方,其它無處方權的任何醫師所開處方必須由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查、簽名。嚴禁無處方權醫師代替簽名。獲得處方權的進修醫師,進修期滿后由醫務科通知藥劑科終止其處方權。

  3、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分四類,即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印刷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診處方應優先調劑配發。

  4、各級醫師應當在掌握藥品的藥理作用、適應證、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和注意事項后,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和正規格式認真書寫,處方的顏色、藥名、劑量、劑型、規格、用法等書寫要求準確無誤,處方前記、后記中的所有項目要求填寫完全。

  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危重病人處方以1日量為宜;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6、處方一般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藥品及制劑的名稱、使用劑量,應以藥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醫院制劑規范的標準為準。不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代號,不準使用化學元素符號、化學分子式、中外文合稱、漢語拼音等。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規格或含量。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新簽名方可調配。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及醫院管理規定執行。

  9、只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調劑、調配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審核,做到“四查十對”,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代與指導,并在處方上簽名。對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對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予以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10、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一年,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1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有權監督、指導臨床醫師科學、合理用藥,但不得擅自開寫或修改處方。

篇3:某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醫院各類處方,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對不合理用藥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時,提高處方醫師的執行能力。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報公示。

  一、制度

  (一)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療業務科、藥劑科每月對醫院門診處方進行評價,并列為醫療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一般缺陷處方,每張扣20元:

  1.處方一般項目缺項或地址不詳者;

  2.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

  4.處方前記診斷欄只寫“待查”、“咨詢”“體檢”等不明確術語;

  5.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6.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7.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嚴重缺陷處方,每張扣50元: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有重復給藥現象;

  4.存在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6.抗感染藥物濫用;

  7.麻醉藥品處方書寫存在錯誤。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將取消該醫師處方權。

  (五) 通報公示方式: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匯總每月的不合理處方包括藥劑科日常登記和集中評價的不合理處方,經核實無誤后,將結果公布于《醫務簡訊》上,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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