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醫院處方制度
一、經注冊的本院執業醫師具有開具處方的處方權。試用期的醫師,須經本院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二、進修的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在進修3個月后由科主任根據能力情況提出申請,報醫務科批準,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式樣通知相關科室。
三、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學用毒化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天。
五、處方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六、處方書寫規則:
?。ㄒ唬┟繌執幏街幌抻谝幻颊叩挠盟?。
?。ǘ┨幏阶舟E應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ㄈ┨幏揭宦捎靡幏兜闹形幕蛴⑽拿Q書寫。
?。ㄋ模┠挲g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ㄎ澹╅_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每張處方用藥不得超過5種。
?。┪魉幒椭谐伤幙梢苑珠_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藥品的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為單位。
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
十、處方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留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違反《處方管理規定》者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每月進行處方督查,對違反規定亂開、濫用藥物等不合格處方,給予處罰,限期改正。
篇2: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 某中心醫院處方制度1、各級開具處方的醫師必須辦理處方權,只有取得了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先書面申請,科主任簽字,再經醫務科批準方可取得處方權。獲得處方權醫師的簽名或印模應留樣于醫務科、藥劑科及各中、西藥房。
2、只有獲得處方權的醫師方可獨立書寫處方,其它無處方權的任何醫師所開處方必須由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查、簽名。嚴禁無處方權醫師代替簽名。獲得處方權的進修醫師,進修期滿后由醫務科通知藥劑科終止其處方權。
3、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分四類,即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印刷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診處方應優先調劑配發。
4、各級醫師應當在掌握藥品的藥理作用、適應證、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和注意事項后,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和正規格式認真書寫,處方的顏色、藥名、劑量、劑型、規格、用法等書寫要求準確無誤,處方前記、后記中的所有項目要求填寫完全。
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危重病人處方以1日量為宜;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6、處方一般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藥品及制劑的名稱、使用劑量,應以藥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醫院制劑規范的標準為準。不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代號,不準使用化學元素符號、化學分子式、中外文合稱、漢語拼音等。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規格或含量。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新簽名方可調配。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及醫院管理規定執行。
9、只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調劑、調配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審核,做到“四查十對”,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代與指導,并在處方上簽名。對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對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予以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10、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一年,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1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有權監督、指導臨床醫師科學、合理用藥,但不得擅自開寫或修改處方。
篇3:某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醫院各類處方,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對不合理用藥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時,提高處方醫師的執行能力。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報公示。
一、制度
(一)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療業務科、藥劑科每月對醫院門診處方進行評價,并列為醫療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一般缺陷處方,每張扣20元:
1.處方一般項目缺項或地址不詳者;
2.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
4.處方前記診斷欄只寫“待查”、“咨詢”“體檢”等不明確術語;
5.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6.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7.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嚴重缺陷處方,每張扣50元: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有重復給藥現象;
4.存在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6.抗感染藥物濫用;
7.麻醉藥品處方書寫存在錯誤。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將取消該醫師處方權。
(五) 通報公示方式: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匯總每月的不合理處方包括藥劑科日常登記和集中評價的不合理處方,經核實無誤后,將結果公布于《醫務簡訊》上,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