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藥店藥品處方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篇2: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程序
> 病區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目的:制定病區藥房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確保調配發放準確無誤。
范圍:病區藥房
責任人:藥品調配人員
程序:
1.處方審核
專用處方的處方式樣和顏色符合規定、處方的一般項目(病人的姓名、科別、性別、年齡、住址或住院號、聯系電話、處方日期、診斷、病人身份證或代辦人身份證號碼、醫生簽名或蓋章、收費章等)必須齊全;
處方內容(所列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劑量等)必須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
對不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處方,拒絕調配,向病人說明情況,指導病人由處方醫生重新開具合格后方可調配。
醫生處方權審核,不具有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生不得開具麻醉/一類精神藥品。
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需隨附注射劑的空安瓿及貼劑的廢貼。
2.配方發藥
審方合格及與電腦記帳核對無誤后,由配方藥師按處方所列藥品從專柜中取用藥品,交給發藥藥師復核。
發藥藥師核對無誤后,將注射劑藥品交給執行護士(執行完畢后由護士憑處方及注射藥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藥房專人負責)。
發藥完畢,調配人、復核人在處方上簽全名,并在電腦上確認處方、記帳。
3.登記:在規定登記本中登記使用、空安瓿(廢貼)回收、專用帳冊、交接班等內容。
4.處方保管:專用處方留于專柜中,由專人復核后裝訂、保存。
5.用藥后專柜隨時上鎖。
篇3:藥店藥品處方審核人員質量職責
藥品處方審核人員質量職責
1. 嚴格遵循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
2. 為顧客提供專業咨詢和用藥指導,保證顧客用藥安全有效;
3. 對藥品銷售的正確、合理、安全、有效承擔主要責任;
4. 負責藥品處方內容的審查及所調配藥品的審核并簽字;
5. 負責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嚴格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6. 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
7. 指導營業員正確、合理擺放及陳列藥品,防止出現錯藥、混藥及其他質量問題;
8. 負責中藥飲片的裝斗復核工作,并做好記錄;
9. 指導、監督營業員做好藥品拆零銷售的工作;
10.營業時間必須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不得擅離職守;
11.為顧客提供用藥咨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12.對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