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相關制度:處方制度
處方制度按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執行。
1、普通藥物處方制度
(1)經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藥品處方權,但麻醉藥品處方權需經過培訓考核并備案;其它醫技科室的各級醫師,醫務科和主管副院長根據他們所從事的專業需要,確定其有相應醫療職稱的藥品處方權。具有處方權的各級醫師要經醫務科批準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或印模留樣于醫務科、門辦和藥劑科。醫師調離本院時到醫務科辦手續,醫務科通知門辦和藥劑科注銷其在本院處方權。
(2)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3)醫師應根據病情診斷開具處方,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注明理由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其家屬開處方。
(4)處方一般用鋼筆中文書寫(使用門診信息系統者,按相應規定執行),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急診患者使用急診處方。
(5)藥品及制劑名稱采用通用名,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常規劑量使用時,醫師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6)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7)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或主管副院長批準銷毀。
(8)對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的應報告院長、主管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9)藥劑師應定期對處方進行用藥分析,并將意見及時向全體醫師通報;藥劑師有責任監督醫師科學用藥,合理用藥,并給予用藥指導。
2、劇毒、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加強對劇毒、麻醉、精神藥品的管理。
(2)使用劇毒藥品必須建立健全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嚴防錯發,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做到專柜加鎖、專人保管。
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實行處方一次有效,取藥后處方保存二年備查。
(3)麻醉藥品只限用于醫療、教學和科研需要。教學、科研所用的麻醉藥品,統一由醫院藥劑科購買后發放給使用單位。
麻醉藥品的管理,做到“五?!奔磳H素撠?,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4)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藥品,嚴禁濫用。處方應當留存二年備查。
(5)劇毒、麻醉、精神藥品的采購和保管均由醫院藥劑科按有關規定執行。醫院保衛部門負責監督,并定期檢查。
3、處方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項:醫院全稱,費用類別,門診或住院號,年、月、日,科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病情診斷,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字,配方人簽字,檢查發藥人簽字,藥價。
4、本制度所指的處方含意,包括在門診、急診、住院的醫師所開具的各類處方及下達醫囑中的藥物治療醫囑。
篇2: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 某中心醫院處方制度1、各級開具處方的醫師必須辦理處方權,只有取得了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先書面申請,科主任簽字,再經醫務科批準方可取得處方權。獲得處方權醫師的簽名或印模應留樣于醫務科、藥劑科及各中、西藥房。
2、只有獲得處方權的醫師方可獨立書寫處方,其它無處方權的任何醫師所開處方必須由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查、簽名。嚴禁無處方權醫師代替簽名。獲得處方權的進修醫師,進修期滿后由醫務科通知藥劑科終止其處方權。
3、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分四類,即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印刷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診處方應優先調劑配發。
4、各級醫師應當在掌握藥品的藥理作用、適應證、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和注意事項后,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和正規格式認真書寫,處方的顏色、藥名、劑量、劑型、規格、用法等書寫要求準確無誤,處方前記、后記中的所有項目要求填寫完全。
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危重病人處方以1日量為宜;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6、處方一般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藥品及制劑的名稱、使用劑量,應以藥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醫院制劑規范的標準為準。不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代號,不準使用化學元素符號、化學分子式、中外文合稱、漢語拼音等。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規格或含量。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新簽名方可調配。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及醫院管理規定執行。
9、只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調劑、調配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審核,做到“四查十對”,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代與指導,并在處方上簽名。對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對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予以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10、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一年,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1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有權監督、指導臨床醫師科學、合理用藥,但不得擅自開寫或修改處方。
篇3:某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醫院各類處方,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對不合理用藥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時,提高處方醫師的執行能力。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報公示。
一、制度
(一)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療業務科、藥劑科每月對醫院門診處方進行評價,并列為醫療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一般缺陷處方,每張扣20元:
1.處方一般項目缺項或地址不詳者;
2.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
4.處方前記診斷欄只寫“待查”、“咨詢”“體檢”等不明確術語;
5.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6.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7.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嚴重缺陷處方,每張扣50元: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有重復給藥現象;
4.存在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6.抗感染藥物濫用;
7.麻醉藥品處方書寫存在錯誤。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將取消該醫師處方權。
(五) 通報公示方式: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匯總每月的不合理處方包括藥劑科日常登記和集中評價的不合理處方,經核實無誤后,將結果公布于《醫務簡訊》上,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