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墻脫落砸死人,每戶賠3萬!外墻脫落究竟該誰負責?維修費用到底該誰承擔?
下班回家的小學老師周某,
被一住宅樓脫落的外墻水泥塊砸中,
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后法院判定33戶居民承擔近百萬元賠償,
平均每戶3萬。
判決結果一經公布,
引起不少市民關注。
別人家房子的墻體脫落,
為何其他業主也要賠?
一時間市民疑惑重重,
在遂昌引起不小反響。
20**年3月7日中午11點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學老師周某途經北街一弄堂時,弄堂一側住宅樓的外墻水泥塊脫落,導致周某頭部受傷倒地不起,后雖經過路群眾及時送醫,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另外,脫落的水泥塊還砸到另一側墻體的空調外機箱,導致空調外機箱掉落在地。
涉事的住宅樓建于1992年,分為一二兩個單元,共33戶36名業主,由于歷史原因并沒有物業及業主委員會。而水泥塊是從一單元的外墻上脫落的。
事后,周某的家人將36名業主一起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為,建筑物的外墻在功能上系為整幢建筑服務,故屬于該幢建筑物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部分,業主作為住宅樓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權人有維修保養該大樓并保證其安全的義務,而正是由于該大樓外墻疏于維護導致墻體脫落致周某死亡,36名業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遂昌法院開庭審理期間,一單元業主代理律師辯稱,對原告要求所有業主承擔責任沒有異議,但事故發生的地點并不是路,而是案涉房產與相鄰房產之間的滴水弄,因此不是用來通行的,周某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其自身也存在過錯,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二單元業主代理律師辯稱,原告將二單元確定為被告是主體不合適,該住宅樓建于1992年,當時開發商和相關管理部門并沒有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而且因為歷史原因,該住宅樓沒有物業也沒有業主委員會,一直以來,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單元為單位,在各自的單元范圍內獨立進行維修保養,兩個單元的獨立意識是約定俗成的,該起事故是由于一單元外墻脫落引起的,二單元不是事發區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當然不是侵權責任的主體,因此要求二單元賠償是不合理的。二單元業主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通道寬度1.4米左右,事發前通道附近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禁止通行標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無證據證實其存在過錯,不能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所說的一二單元是以樓內通行的樓梯數量區分,并不是區分獨立建筑物的標準,涉事住宅樓系一幢獨立的建筑物,本案36位被告作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建筑物墻體未盡合理的修繕義務,導致外墻水泥塊發生脫落致周某死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以獨立門牌或產權記載的33戶為基準,均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據此判決33戶賠償家屬989877.90元,每戶承擔賠償29996.30元。
法院判決后,不少市民對業主共同擔責表示不理解,辦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普通的侵權行為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但對于如高空墜物之類的特殊侵權行為,受害人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法律規定諸如此類的特殊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平衡致害人與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則推定其存在過錯。住宅樓外墻屬于整棟樓的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須共同承擔維護墻體的義務,故本案認定全體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小編先來科普下,房屋也有保修期哦,保修期從開發商交付房屋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住宅的保修期為五年。
在保修期內,如果確定是質量問題造成的,受害者可向開發商要求賠償,開發商可向承建商追償。如維修不及時造成新的損害,則由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責任。
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可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第十五條規定,如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則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超過保修期,發生的外墻脫落,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建筑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建筑物歸單位所有,則由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建筑物是商品房,則應由業主和小區物業部門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外墻面是小區的公共部分,物業部門對公共部分應有維修和管理的義務。
墻體掉落后該由誰維修?
維修費用誰來付?
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內發生問題,則由施工單位無償修復。
如果超過保修期,則由物業公司負責修復。修復的費用可以從房屋維修基金中開支。當然申請維修基金也有相關規定。
篇2:案例:物業公司未盡管理注意義務,應對外墻脫落致損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
謝某文訴珠海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權糾紛案
--物業公司未盡管理注意義務,應對外墻脫落致損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年9月4日,謝某連與吳某英途徑珠海市粵海中路君蘭居小區內2棟1單元樓下時,被該建筑物外墻脫落的瓷磚砸中,導致謝某連頭部重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查,君蘭居小區于20**年建成并通過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為珠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自君蘭居小區交付使用至案發時,一直由珠海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謝某連家屬謝某文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和房地產公司共同賠償謝某連死亡的各項費用97萬元。
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君蘭居小區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于20**年1月簽訂《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內容完全符合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業公司仍是君蘭居小區的物業管理人,應依據合同約定對包括外面墻在內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雖然并沒有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公司對涉案外墻面進行維修,但物業公司應當盡到相應的管理工作,做好相應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業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應的材料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應對謝某連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20**年11月18日,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9萬余元。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擔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墜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墻,并非拋擲物品或其他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物品,應當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據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盡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義務,應當對外墻脫落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