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案例: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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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案宣判:監護人賠償185萬,物業無需擔責

  3月3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在線宣判,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余元。

  【案情回顧】

  天降蘋果砸傷女嬰,肇事方、開發商、物業成被告

  20**年3月9日下午,僅3個多月大的凡凡被家人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凡凡突然被一個從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后陷入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

  20**年3月15日,東莞市公安局經對砸中凡凡頭部的蘋果碎片進行DNA檢驗鑒定及調查詢問,查明蘋果系因小女孩小星(化名)不慎從其自家陽臺落下。之后,小星的母親向凡凡賠償了75000元。

  事發后,凡凡先后七次住院治療,經歷了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共計住院153天。20**年9月28日,凡凡家屬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凡凡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凡凡因顱腦損傷遺留左側偏癱(肌力2級以下)及開顱術后,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至少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20**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小星及監護人賠償544萬余元,并向法院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為共同被告。

  20**年10月10日,東莞第三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代理律師庭上兩度代小星及其監護人向凡凡及其父母道歉。被告小區開發商及物業服務公司則均認為自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一審在線宣判 肇事方賠償185萬余元

  鑒于目前仍處于疫情防控期,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案后,于20**年3月31日連線雙方進行在線宣判。

  該院認為,該案案發原因已經公安機關查明,小星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小星事發時年僅11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于小區開發商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該院認為我國住宅設計規范要求對位于陽臺下方的公共出入口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但并無規定具體采取何種措施。案涉單元公共出入口是通過2、3、4層房屋陽臺逐步突出這一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并且房屋的設計、施工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可見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開發商對此并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另,物業服務公司舉證顯示,其平時有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并在事發后組織小區居民向凡凡進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故物業服務公司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至于賠償金額,凡凡父母訴請544萬余元,其中護理費主張按照凡凡父親的月工資標準計算,共計426萬余元,該院認為因無相關病歷資料及醫囑證實凡凡住院期間及定殘后二十年確需由其父親一人護理,故對此不予支持。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凡凡定殘后需大部分護理依賴,法院酌定護理系數為80%,并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為最長的二十年,護理費參照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住院期間和定殘后分別按需1人護理150元/天和120元/天,共計723750元,并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33681.72元,扣除已賠償的75000元,小星的監護人還應賠償凡凡1858681.72元。

  【連線法官】

  防治結合、多管齊下,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宣判后,本案審判長、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學堅表示,本案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破壞了原被告雙方原本的幸福家庭,既給幼小的凡凡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也使肇事女孩一家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負擔。事實上,只要肇事女孩的監護人盡到了相應的監護義務,這起高空墜物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再次明確了高空拋物不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一定情形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通過本案,他希望能警醒社會公眾,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自身做起,拒絕高空拋物,政府部門、教育機構、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各方應同心協力,加強關于高空拋物、墜物等危害的宣傳教育,共同守護 “頭頂上的安全”,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此外,法官還呼吁加強對高空墜物的預防和管理,如居民增強防范意識,自覺管好自家陽臺附屬物,定期自查修繕,住建、城管、物業等部門單位聯合加強對高層建筑外墻及其附著物的安全檢查,并建議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加強保險意識,可通過購買相應的意外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

篇2:物管案例討論:學生被高空墜物砸死

  學生被高空墜物砸死 73戶業主被判每戶賠4000元

  《深圳好來居高空墜物案》一案終于塵埃落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南山法院的一審判決,由好來居大廈北側的73戶業主(其中一戶業主有兩套房)每戶補償4000元,總計29.6萬元。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錦峰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擔責任。

  20**年5月31日下午5時40分左右,上小學4年級的小宇在放學回家路上,途經位于深圳市南山區南山大道與海德二路交叉口處好來居大廈旁的人行路面時,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玻璃砸到頭部而死。

  南山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但沒找到兇手。小宇的父母將好來居大廈2樓以上的73戶業主、負責好來居大廈管理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萬多元的民事賠償。

  小宇父母將好來居73戶業主和物業公司告上法院。20**年3月18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可以確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是出自好來居樓上,本案屬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應由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宇父母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2.9萬余元。其他業主不承擔責任。

  小宇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73戶業主和物管公司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76萬余元。

  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深圳中級法院審理,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篇3:物管案例探討:高空拋物屢禁難止 制度約束仍需加碼

  物管案例探討:高空拋物屢禁難止,制度約束仍需加碼

  8月17日晚9時許,在深圳市寶安西鄉街道人人樂桃源居店附近工作的胡喜樂,散步經過人人樂商場。商場門口正在搞商業促銷表演,他便駐足觀看。哪曾想到,這一停步竟然遭受了飛來橫禍,一塊磚頭從天而降,砸穿了商場門口臨時搭建的帳篷,重重地砸在胡喜樂的額頭上。被砸懵了的胡喜樂一模額頭,殷紅的鮮血已經噴涌而出。磚頭砸中其額頭后碎成幾塊,碎石塊又擊中了其他兩名圍觀的市民。見此變故的市民頓時慌亂成一團,紛紛向空曠地帶奔跑而去。

  3名被砸中的市民,一名傷勢無礙,在現場接受簡單處理后很快離開現場。另外兩名傷員被第一時間被送往西鄉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檢查,胡喜樂頭部傷口約3厘米長,半厘米左右深,醫生為他縫了3針,并要留院治療。另一名送院男子在醫院照了CT后,發現并無大礙已經出院。

  “這簡直是赤裸裸的謀殺?!痹诂F場目擊了整個事件的朱先生回憶起當時的場景仍心有余悸:“我只聽到很大的一聲響聲,就是那種帳篷爆裂的聲音,然后是一聲鈍響,人群一陣慌亂,等安靜下來才發現有人見紅了。想想真可怕,如果沒有帳篷的緩沖,比拳頭還大的磚頭直接砸下來,那該是多大的沖擊力,估計受害者受到的傷害更加不堪設想?!?/P>

  而令人發指的是,此次高空拋物傷人事件只是近期以來深圳多起高空傷人事件的其中一件。

  7月17日,住在觀瀾的黎女士推著剛滿4個月大的孩子在家附近散步時,被樓上掉落的菜板砸中,當場暈倒。過路人隨即將她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7月31日下午,一名男子在龍華上塘瓜地新村附近玩耍時,被從天而降的啤酒瓶砸成頭骨骨折。

  8月16日晚7時,在龍華新區民治辦事處水尾三區,一棟居民樓上突然掉下一塊砧板,當場砸死一名中年男子。

  ……

  高空拋物猛如虎,為何高空拋物事件屢禁難止?還深圳一片安全的藍天,已經成為深圳市民共同面對的社會難題。

  監管盲區

  現有技術手段難以管制

  一場忽如其來的高空拋物慘案,引發桃源居周邊居民眾說紛紜。

  有人將事件的誘因歸咎于事發商場的擾民行為。一位桃源居的居民告訴記者,事發商場經常使用大功率音響舉辦各種推銷活動,由于商場位居幾棟居民樓上風口的位置,因此引發的噪聲十分刺耳。曾有居民就此問題與商場多次交涉未果。事發當晚,商場的促銷活動噪聲如舊,而且事發時段已超過普通廣場舞的法定時間段。因此,不排除有人為故意報復的因素。這位居民進一步補充道:“當然,以高空拋物的極端方式加以報復是極其錯誤的,這是一種犯罪,完全漠視了人的生命安全,我們絕對譴責這種不道德的行徑。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商場也必須反思是什么原因激發了這種矛盾?!?/P>

  記者了解到,事發當晚,在商場樓頂,夜幕降臨燈光較暗,現場附近并沒有攝像頭,暫時無法確定是否有人故意傷人。目前,寶安區流塘派出所已經對事件立案調查,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記者在與警方的聯系中暫時未獲得更多信息。

  而記者在與人人樂商場的聯系過程中,商場多名工作人員保持了緘默的態度。一名工作人員回應道,事件已經移交警方處理,商場管理部門正在盡最大努力配合警方調查。

  一名參與過多起高空拋物事件處理的警方人士透露,要在高空拋物事件中清晰指認相關責任人是非常困難的事情?,F在城市的各種監控設備安置位置普遍較低,主要目的是為了監控地面目標,能夠監控高空動態的攝像頭少之又少,加上高空照明不足等不利因素。要以監控手段完成對高空安全的管理,目前還未具備相關技術條件。目前也沒有更多的刑偵手段能夠較好地查清與還原高空拋物事件。如果事發樓宇樓層較矮尚好,可以減少排查目標;若是樓層較高的樓宇,某一面墻就有幾十上百戶,排查偵破的過程有如大海撈針。

  這名人士進一步舉例補充,在國外有些警隊會組建專門部門應對高空拋物的傷害事件,包括深圳的近鄰香港就曾經成功偵破過系列案件。不過,其偵破手段主要是在重點區域派專門警力蹲點監視監控,同樣需要耗費不菲的人力與時間成本。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獲悉,香港房屋署于20**年成立了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聘請3名警察在不同案發地點巡邏。特別任務隊成立后,在18個月的時間里,利用攝像機、望遠鏡及夜視望遠鏡,在空置單元內不分晝夜監視、搜集證據,共偵破12宗高空拋物案。而早于1998年開始,香港房屋署就開始試點在重點樓層不同位置裝設了俗稱“天眼”的高空擲物監察系統。所謂的天眼系統,就是在部分發生高空拋物的地區或是黑點,安裝多角度的隱閉監控器監察是否有人犯案,由于這類裝置有一定警示性,帶來的效果是近年高空拋物的犯案率有所減少。

  不過,在許多深圳本土物管企業看來,類似“天眼”的監控裝置尚未具備大規模推廣的意義。寶安中心區某小區的物管人員告訴記者:“可以說每一個小區都有高空拋物,我們小區也發生過高空拋物事件,從高空掉下來的東西可以說五花八門。小到煙頭、廢紙和小件垃圾,大到鞋子、平底鍋乃至金屬利器。所幸的是還沒有造成人身傷害事件,但是有幾次差之毫厘,也有過高空拋物把業主的陽臺頂棚砸爛的事情?!?/P>

  這名物管工作人員補充道:“我們小區的物管公司、業委會就相關情況進行過多次探討,究竟要不要在小區安裝一套高空監控設備。經過實地調研,大家都覺得時機還不成熟,因為小區樓宇多,戶型復雜,要面面俱到監控,沒有幾十臺攝像頭監控不過來,這僅僅考慮的是監控視野,還沒有考慮攝

文章 像頭像素、服務器與數據庫管理等問題。如果貿然推進這套設備,必定加重業主的分攤負擔,而且有用拳頭打蚊子的感覺。所以最后大家討論的結果還是以教育為主,通過多種宣傳方式教育感化業主遠離高空拋物?!?/P>

  制度空間

  轉嫁風險降低社會矛盾

  高空拋物令人聞之色變,其帶來的傷害性后果則更是一場漫長拖沓的“羅生門”。

  20**年5月,深圳向南小學一名學生在經過一幢名叫“好來居”的高層居民樓時,被樓上掉下的一塊玻璃砸中導致死亡。因在后續偵破中無法認定責任人,法院判決涉事樓層的70多戶住戶每戶承擔4000元經濟補償,此事當時引起業界與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高空拋物傷害事件中,如果能夠證據確鑿認定相關責任人,并能認定其具有主觀惡性,固然可以按照刑法等相關法律加以法辦。不過,因為高空拋物的隱蔽性與偶然性,許多時候高空拋物成了找不到責任人的“無頭公案”。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毛鵬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對于高空拋物的傷害性事件,目前法律上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加以處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不過,毛鵬同時指出,在諸多現實環境下,相關法律條款有時候只能成為“安慰性條款”。發生高空拋物傷害性事件后,如不能認定相關責任人,雖然理論上依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全部作為被告一并起訴,但實際操作方面存在諸多難度:

  其一是起訴難。按照法院要求,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受害人要起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必須提供每位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如何搜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身份資料,本身就是非常復雜的程序;而且不同被告可能登記的身份地址各不相同,也給法院在送達傳票及開庭資料方面造成障礙。

  其二是開庭難。訴訟時由于涉及的被告眾多,法院開庭要盡量滿足各方的時間,而且每位被告都有權單獨提出類似管轄權異議、重新鑒定、舉證期限等要求,客觀上都會對案件審理造成推延和阻礙,因此一般類似案件審判時間都會非常漫長。

  其三是執行難。目前法院一般不會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判決各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按份承擔責任,將來執行時就需要法院針對每名被執行人都啟動執行程序,實際操作也是難度極大。

  毛鵬擔任過多家物業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對于解決高空拋物問題,其個人思路是:“高空拋物短時間內可能難以完全避免,但降低高空拋物事件中受害人的痛苦程度,避免受害人的損失持續擴大,卻不是沒有辦法可以解決。例如政府強制性推行針對大樓的高空拋物、高空墜物方面的責任保險,通過商業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一旦出現高空拋物或高空墜物,受害人可以第一時間向物業管理公司或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可以基于受害人的書面授權行使保險代為追償權,向侵權人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提出索賠。相比較而言,這樣受害人個人的利益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彌補,防止社會矛盾激化,同時又能夠保障相關責任人能夠得到追究,不會放縱侵權人?!?/P>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隨著高空拋物事件屢禁難止,已有多方人士呼吁考慮將高空拋物事故納入強制險范疇,如商業性寫字樓購買高空拋物損害險。亦有學者提出,通過儲備物業商業風險基金來支付類似侵權損失費。

  一家“村改居”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對此提出了看法:“對于購買高空責任險,我們作為物業方是支持的,通過做工作,我相信大部分業主也是支持的。我們的小區樓層高,樓道窄,流動人口多,高空拋物事件時有發生,有時產生了傷害性后果,責任人找不著,或者干脆一走了之。我們物業管理公司成了最大的壓力承受面。通過購買相關險種,我們可以在第一時間在權限范疇內給予受害者應有的賠償,這樣對于工作的推進、社區秩序的維護是很有好處的?!?/P>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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