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施工塔吊的操作使用
1、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訓練,了解機械的構造和使用,必須熟知機械的保養和安全操作規程,非安裝維護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攀登塔機。
2、起重機的正常工作氣溫為20。C-40。C,風速低于20m/s。
3、在夜間工作時,除塔機本身備有照明外,施工現場應備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4、在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油棉紗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嚴禁使用電爐取暖。5、起重機必須安裝避雷針,同時有良好的接地。
6、塔機定機定人,專機專人負責,非機組人員不得進入司機室擅自地蠔操作。在處理電氣故障時,須有專職維修人員2 人以上。
7、司機操作嚴禁按“十不吊”規則執行。
8、塔吊使用前必須由當地部門及公司驗收后可使用。
篇2:建筑工程公司塔吊操作維護保養
建筑工程公司塔吊操作、維護與保養
1、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訓練,了解機械的構造和使用,必須熟知機械的保養和安全操作規程,非安裝維護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攀登塔機。操作人員操作時要精神集中,不超載使用。
2、起重機的正常工作氣溫為-20℃~40℃,風速低于20M/S。
3、要夜間工作時,除塔吊本身備有照明外,施工現場應備有充足的照明設施。
4、在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油棉紗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起重機須有避雷針,且須有良好的接地。
6、搭機定機定人,專機專人負責,非機組人員不得進入司機室擅自進行操作。在處理電氣故障時,須有專職維修人員2人以上。
7、司機操作嚴格按"十不吊"規則執行。
8、司機操作時必須有專人指揮。
9、使用時發現異常噪音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
10、嚴禁快速換檔,慢速檔不得長期使用。
11、回轉制動器只能在回轉停穩時使用,嚴禁當作止動"剎車"。
12、工作中,吊鉤不得斜拉或吊物品,禁止用于拔樁等類似的作業。
13、發現綁扎不牢,指揮錯誤或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停止并提出改進意見。
14、工作中嚴禁閑人走近臂回轉活動范圍以內。
15、塔機作業完,回機構松閘,吊鉤升起,小車停在臂架端部,即最大幅度處。
16、機械的制動器應經常進行檢查和調整制動瓦和制動輪的間隙,以保證制動的靈活可靠,其間隙在0.5-1M之間。在磨擦面上不應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即用汽油洗凈。
17、減速箱、變動箱、外嚙合齒輪等部份的潤滑按照潤滑指標進行添加或更換。
18、要注意檢查各部鋼絲繩有無斷絲、松股現象,如超過有關的規定,必須立即更換。
19、經常檢查各部的聯結情況,如有松動,應予以擰緊,塔身聯結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松緊度,所有聯結銷必帶有開口銷,并需張開。
20、安裝、拆卸和調整流器回轉機構時,要注意保證回轉機構與行星減速器的中心線與回轉大齒圈的中心線平行,回轉小齒輪與大齒輪圈的嚙合面不小于70%,趴合間隙要合適。
金屬結構的維護與保養:
1、運輸中盡量設法防止構件變形及碰撞損壞。
2、在使用期間,必須定期檢修和保養,以防銹蝕。
3、經常檢查結構聯接螺栓、焊縫以及構件是否損壞、變形和松動。
篇3:施工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塔吊的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塔吊安裝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并應設立避雷裝置。
8.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F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0.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
21.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2.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