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塔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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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2、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3、作業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7、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8、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固后方可起吊。

  10、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1、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2、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1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14、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15、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設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篇2:建筑公司塔吊起重班(起重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筑公司塔吊起重班(起重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學習熟悉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上級安全規章制度和規范要求。

  二、遵守執行十不吊規定要求,不準冒險作業和強行操作。

  三、塔吊司機和指揮員必須經專門培訓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技術水平。

  四、拒絕冒險和違章作業,遇危及安全情況的應拒絕開機,拉閘關機,立即匯報上級處理。

  五、經常檢查機械運轉情況和各保險設施的狀況,發現隱患,立即整改,嚴禁帶病運轉、危及安全生產。

  六、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嚴禁酒后操作,確保安全生產。

篇3:單位工程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單位工程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人安全生產基本規定》。

  一般要求:

  1.起重指揮應有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2.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3.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5.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安全系數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到異?,F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表2)。

  6.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小于三個。

  7.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表1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鋼 絲 繩 的 用 途安 全 系 數

  纜風繩3.5

  纜索起重機承重繩3.75

  手動起重設備4.5

  機動起重設備5~6

  作吊索無彎曲6~7

  作捆綁吊索8~10

  用于載人的升降機14

  表2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

  折減或報廢鋼絲繩種類(交互捻制)

  6×19+16×24+16×37+16×61+1

  1.000-50-70-100-15

  0.906-108-1411-20**-25

  0.8011-1615-20**-3026-40

  報廢16以上20以上30以上40以上

  8.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繩卡應用范圍

  繩卡

  型號卡桿直徑(毫米)允許承載力(千公斤)適用于鋼絲繩直徑(毫米)繩卡間距(毫米)繩卡使用量(個)

  Y1-6M60.727.4-8903

  Y2-8M81.288.7-9.3903

  Y3-10M102.0011903

  Y4-12M122.4012.5-141003

  Y5-15M142.8815-17.51003

  Y6-20M165.1218.5-20**04

  Y7-22M186.4821.5-23.51404

  Y8-25M208.0024-26.51605

  Y9-28M229.6828-311805

  Y10-32M2411.5032.5-3720**

  Y11-40M2512.5039-44.52506

  Y12-45M2714.8046.5-50.53006

  Y13-50M301852-563006

  60以上3507

  注:搭接時的繩卡數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9.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10.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11.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12.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起重桅桿:

  13.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擰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板手,如用活動板手應系安全帶。

  14.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15.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16.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17. 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采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18.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于8根,禁止設多層纜風。

  19.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越過桅桿高度的1/5;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1/20-1/15。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結構吊裝:

  20.裝運易倒構件應用專用架子,卸車后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21.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22.就位的屋架應擱置的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23.使用抽銷卡環吊鉤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

  上,并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24.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兩只,松鉤前應敲緊。

  25.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26.禁止將物體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27.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設備吊裝:

  28.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29.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并采取穩固措施。

  30.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后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31.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滾道的搭設應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應設溜繩。在滾道一側的車體下面應用枕木墊實。

  32.使用管子(滾杠)拖動設備,管子的粗細應一致,其長度應比托板寬度長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應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它四指伸入管內,嚴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33.旋轉法起吊時,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和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采用多根主纜風時,應有調節受力的裝置。在滑車組的相反方向應有制動措施。

  34.采用人字桅桿起板法吊裝時,桅桿兩腿間的夾角應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應在兩腿的中間。桅桿的高度

,應為設備和長度的1/2.5-1/2。桅桿兩腿和設備絞座應放在一起。

  35.滑行法吊裝應遵守下列各項:

 ?。?)兩桅桿或四桅桿吊裝時,桅桿的前傾和后仰應一致,并選

  用同種型號同速卷揚機。

 ?。?)設備直徑大于3米時應設兩套溜繩,其間要有平衡輪調節,使滑車受力一致;設備直徑小于3米時,可設一套溜繩,但設備中心線、溜繩與基礎中心應在同一直線上。

 ?。?)溜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負載的獨腳桅桿傾倒時,應用卷揚機松纜風,并確保纜風受力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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