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管理制度
1、缺貨的管理
“缺貨是最大的罪惡”,由于缺貨而使顧客無法即時獲得滿足,長期以往,則會流失大量忠實的顧客,所以訂貨率要嚴格控制,如有缺貨,要在該商品的價格卡右側放置缺貨卡,店長要詢問落實情況,督促該部門主管/經理及時解決,不允許用商品填補缺位。
2、補貨的管理:
主要檢查補貨是否符合下面原則
1)貨物數量不足或缺貨時補貨,補貨時須將商品整齊擺放。
2)補貨區域先后次序:端架→堆頭→貨架
3)補貨品項先后次序:促銷品項→主力品項→一般品.4)先進先出
5)不堵塞通道,不妨礙顧客購.6)補貨時不能隨意更改排面。
7)補貨時,同一通道的放貨棧板同一時間內不能超過三塊,且要放在同一側。
8)補貨結束后,首先要清理通道,多余存貨放回庫區,垃圾送到指定位置。
3、理貨的管理
主要檢查理貨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1)零星物品要收回并歸位。
2)貨物排面要整齊,貨物和價簽要相對.
3)理貨區的先后次序是:端架→堆頭→貨架
4)所理商品的先后次序:是快訊→主力商品→易混亂商品→一般商.
5)商品包裝(尤其是復合包裝)是否完好,條碼是否完好。
6)理貨的順序:自左向右、自上向下。
7)每日的銷售高峰前后,須進行全面理貨。
8)每日營業前理貨時,須做好清潔衛生。
9)不妨礙顧客購物。
10)叉車和鋁梯要按照規范安全使用。
4、庫存區商品的管理主要檢查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1)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商品與燈的距離大于75cm,不阻礙消防噴頭和其它電子設施。
2)商品按指定區域整齊碼放。
3)指定區域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商品。
4)貨物在棧板上有序堆放。
5)庫存區要有條理,方便進出貨物,易辨認。
6)安全標識,嚴禁吸煙。
5、商品陳列:
主要檢查商品的陳列是否達到以下目的:
1)高的銷售額,高的商品周轉率。
2)是否有美感、量感。
3)方便、符合購物習慣。
同時檢查是否符合商品陳列原則
1)以銷售量決定陳列空間。
2)陳列黃金線(0.9m-1.4m)的應用。
3)沖動性產品放在臨近主通道的地方陳列,日常性的消耗品陳列在店的后方。
4)輕小的物品放在貨架的上面,重大的物品放在貨架的底部,以增加安全感。
5)陳列時,商品的正面要對著顧客。
6)滿貨架陳列。
7)優先選擇塊狀垂直陳列。
6、促銷商品的管理
1)不管是長期促銷還是短期促銷,不管是開幕、店慶促銷還是競爭.、例行性促銷,也不管是快訊促銷還是店內促銷,都要達到以下目的:
提高營業額、提高客流量、提高客單價
2)對促銷商品的管理主要檢查:
●促銷商品準時足量到貨(促銷前一天16:00前),若沒到貨,則即時與相關采購聯系由企劃部及時張貼道歉啟示。
●促銷商品的價格與快訊的價格要一致。
●促銷商品補貨要優先、及時、足量、豐滿且整齊。
●促銷用的POP要明顯,吸引人。
●促銷手段要合理、得當,如低價格、搭贈、游戲、抽獎、試吃、店內音樂、廣播及員工配合等等。
●每天分析《促銷商品日銷售報表》,制訂計劃,提高促銷商品的銷售。
●換檔當晚12:00后由IT部對促銷商品進行認證。
促銷結束后,價格要回升到正常價位,促銷用的紅色價簽要更換成正常的綠色價簽,促銷用的POP牌要撤換成正常的POP牌,保證當天所有價格標示正確。
7、損耗管理:
由于競爭激烈且價位低,故損耗的高低直接影響利潤,往往每個單位商品的損耗需要幾個甚至更多單位商品的銷售才能彌補,損耗通常是由于:
1)作業錯誤引起的損耗:
●驗收不當損耗
●退換貨處理不當損耗(供應商)●變價損.
●售出商品退回損耗
●自用商品領用損耗
●壞品處理損耗
●收銀作業損耗
●盤點損耗
●商品有效期管理不當損耗
●POS系統使用不當損耗
●兌換券、贈品管理不當的損耗
2)偷竊引起的損耗:
●顧客偷.
●廠商偷.
●員工偷竊
3)意外事件引起的損耗
●自然的意外事件
●人為的意外事件
4)生鮮處理不當引起的損耗
5)其他損耗
所以店長怎樣控制損耗是內部管理主要任務之一,應當著重加強對以上環節的監督控制。
8、其他非常性商品的管理
主要有:季節性商.、節假日商品等,主要目的是加快商品流轉。
1)季節性商品:特別是服裝等季節性特別強的商品,在換季節時新產品訂貨量是否充足,品樣是否足夠,該退的商品是否已退,此時的退貨量較大,容易出現錯誤而造成損失。
2)節假日商品:如春節、中秋節、端午節、國慶節、圣誕節、情人節、店慶日等節日,如何推出合氣氛、合事宜的禮品和活動是增加營業額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抽獎、贈品、幸運顧客、專門禮物、花籃.3)特殊商.:比如下雨、下雪時,一定要及時把雨具(雨傘、雨披)等商品的信息通過廣播告之顧客,以便于顧客購買。
篇2: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2012修正)
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公公告第8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原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p>
二、刪除原第八條到第十四條。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市場攤位、店鋪招商招租和開業?!?/p>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市場開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場開業前,市場建筑應當驗收合格;市場設施和場所應當經消防部門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或者經消防設計備案并經消防安全檢測合格;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依法經農業部門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質監部門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配備檢測設備,或者委托有資質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進行抽查檢測;
“(三)經營活禽的市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五、將原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場內經營、安全、消防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相關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二)按規定建立治安、消防、計劃生育、環境衛生等制度;
“(三)發現欺行霸市、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四)指導、督促場內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有活禽入場經營的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的活禽經營區域,并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六)對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化妝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入場經營者,應當審查其經營資格,明確其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漁業等行政部門;
“(七)遵守有關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八)開展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組織經營者開展文明經商活動,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的各項統計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p>
六、將原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三條:“市場開辦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不得隨意擺攤設點。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食品等商品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商品購銷臺賬、不合格商品下架、水電使用、衛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約定?!?/p>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等其他批發市場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海洋漁業等行政部門定期對進場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查檢測,并提供方便;抽查檢測結果應當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示?!?/p>
八、將原第二十條修改為第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所經營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應當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經營證明文件。沒有條件懸掛營業執照或者相應文件的,應隨身攜帶備查。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農民在農副產品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p>
九、將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偽劣商品;
“(二)贓物、賑災物資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四)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六)報廢和非法拼裝的機動車輛;
“(七)毒品、淫穢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p>
十、將原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海洋漁業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各自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對商品交易市場內商品質量實行抽查檢測,并將抽查檢測結果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海洋漁業、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布與本部門的監督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和管理機構以及派出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做好記錄、及時調查處理,并回復舉報投訴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應當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對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p>
十一、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對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查處;公安消防機關對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p>
十二、將原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隨意擺攤設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p>
十四、將原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條例修改前已取得市場登記證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注冊?!?/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0**年1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公公告第8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市場、在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市場服務、市場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進行規劃,指導市場建設。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實行登記注冊、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公安、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市場規劃必須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場布局和建設應當遵循科學選址、方便群眾的原則。
市場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綜合協調,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肉菜、副食品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二章 市場開辦
第八條 開辦市場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市場攤位、店鋪招商招租和開業。
第九條 市場開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袌鲩_業前,市場建筑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部門驗收合格;市場設施和場所應當經消防部門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或者經消防設計備案并經消防安全檢測合格;
?。ǘ┺r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依法經農業部門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質監部門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配備檢測設備,或者委托有資質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進行抽查檢測;
?。ㄈ┙洜I活禽的市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十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對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市場情況為經營者、消費者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谑袌鲈O立投訴點接受投訴并及時轉送有關單位;
?。ǘ┨峁┦袌鲂畔?;
?。ㄈ┰O置法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
?。ㄋ模樵O立郵政、通訊、金融、保險、運輸等服務設施提供條件。
第十二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撠熓袌鰞冉洜I、安全、消防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相關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ǘ┌匆幎ń⒅伟?、消防、計劃生育、環境衛生等制度;
?。ㄈ┌l現欺行霸市、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ㄋ模┲笇?、督促場內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ㄎ澹┯谢钋萑雸鼋洜I的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鮮活家禽經營區域,并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洜I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化妝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入場經營者,應當審查其經營資格,明確其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漁業等行政部門;
?。ㄆ撸┳袷赜嘘P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ò耍╅_展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組織經營者開展文明經商活動,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的各項統計工作;
?。ň牛┓?、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不得隨意擺攤設點。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食品等商品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商品購銷臺賬、不合格商品下架、水電使用、衛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約定。
第十四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等其他批發市場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海洋漁業等行政部門定期對進場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查檢測,并提供方便;抽查檢測結果應當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示。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和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場內的違章違法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檢查。
第三章 市場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所經營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應當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經營證明文件。沒有條件懸掛營業執照或者相應文件的,應隨身攜帶備查。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農民在農副產品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十七條 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岢鲩_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ǘ藴实氖袌雒Q享有與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ㄈ┰诤藴实慕洜I方式、經營范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ㄋ模┚芙^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ㄎ澹┓?、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稅、費。
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和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內各項管理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者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經營者轉租其承租的攤位或者其他設施時,應當事先征得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的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ㄒ唬┘倜皞瘟由唐?;
?。ǘ┶E物、賑災物資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ㄈ┓煞ㄒ幗逛N售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ㄋ模敊z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ㄎ澹┎∷?、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髲U和非法拼裝的機動車輛;
?。ㄆ撸┒酒?、淫穢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ò耍┓?、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 市場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娰I強賣,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條件;
?。ǘ艛嘭浽?,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ㄈ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質量、性能、規格、技術標準上欺騙消費者;
?。ㄋ模┦褂貌灰幏?、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銷售商品或者銷售商品數量不足;
?。ㄎ澹╀N售或者提供服務不明碼標價;
?。┓?、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商品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作出明確、真實的答復。
第四章 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海洋漁業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各自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對商品交易市場內商品質量實行抽查檢測,并將抽查檢測結果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海洋漁業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布與本部門的監督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和管理機構以及派出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做好記錄、及時調查處理,并回復舉報投訴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應當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對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監督檢查市場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栍嘘P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ǘ┎樵?、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協議、證明、帳冊、單據、發票、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ㄈz查與違法違章有關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扣留、封存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物品??哿?、封存物品時,必須制作清單,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和鮮活商品,可以先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對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查處;公安消防機關對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市場違章違法行為。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并出示檢查證件。對未出示檢查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市場和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隨意擺攤設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或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拒絕和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修改前已取得市場登記證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篇3:大連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2006)
大連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8日大連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統稱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商位(包括攤位、店鋪、柜臺、營業房等)、相應設施、物業服務及實施經營管理,有若干經營者進場自主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的設立、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建設發展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并予以相應的經費支持,確保市場服務消費安全。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的核準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行業性組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為市場經營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市場設立
第八條 市場設立應當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布局、活躍流通、方便消費的原則。
第九條 設立市場,所用商業用房和基礎配套設施必須符合本市制定的基本標準。
各類市場商業用房面積和基礎配套設施基本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場基礎配套設施,包括與市場商業用房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物業管理用房、消防設施等。
第十條 設立市場應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申請設立市場,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市場)名稱登記。企業(市場)名稱登記包括:名稱、市場類別、地址、營業面積、經營范圍、商品類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
申請人憑《企業(市場)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登記或者開業前還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場實際營業場所應當與市場設立注冊地址相一致。市場開辦者在其注冊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另行設立市場的,應申請辦理企業法人或者分支機構登記。
市場登記事項改變的,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終止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并與場內經營者結清財務帳目后,依法辦理市場注銷登記。
第三章 市場開辦者
第十二條 市場開辦者可以采取招投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出售或者租賃商位,并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進場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進場經營合同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
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市場內商品質量、安全管理、誠信經營、投訴調解、市場巡查、疫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制度,定期組織檢查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場內經營者提供物業服務,保證水、電、消防、安全、衛生、排污、污染處理等設施的完好,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經營管理職責:
?。ㄒ唬┰谑袌鲈O立投訴點接受投訴、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的調查與處理;
?。ǘ┰O置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ㄈ┌凑丈唐穼傩詫鰞壬唐愤M行劃行歸類,合理布局;
?。ㄋ模┲浦箞鰞日嫉?、搭建、擴攤、流動經營行為,以及市場規劃區范圍內的場外違法經營行為,保證通道暢通、環境整潔;
?。ㄎ澹┙邮苡嘘P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酱賵鰞冉洜I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臺帳登記、信譽卡等制度;
?。ㄆ撸┙y計市場交易情況,并定期向當地工商部門報送;
?。ò耍┮婪☉斅男械钠渌洜I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置定量檢測設施,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應當配置安全快速定性檢測設施,并配備檢測人員實施檢測。
對于定量檢測與快速定性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場內設置公示牌,公布市場管理制度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投訴受理機構的地址和電話,以及產品檢測情況和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可以與場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用于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九條 消費者在市場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場內經營者要求賠償。
第二十條 市場開辦者在招商和經營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欠ㄏ拗茍鰞冉洜I者經營自主權的;
?。ǘ﹩畏綇娦邢驁鰞冉洜I者收取合同約定以外費用的;
?。ㄈ┮耘艛D競爭對手為目的,采取低于合理價格底線收取攤位費、租賃費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商的;
?。ㄋ模闊o照經營者和經營禁止上市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提供攤位、倉儲、運輸、保管、票證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章 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許可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
第二十三條 場內經營者根據與市場開辦者的協議轉讓或者轉租商位給第三人的,受讓或者承租商位的第三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場內經營者終止場內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場內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婪ǔ闪⑸虝蛘呒尤胄袠I協會;
?。ǘ┚芙^無法律、法規依據的監督檢查;
?。ㄈ┚芙^各種形式的亂攤派、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
?。ㄋ模┮笥嘘P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ㄎ澹┮笫袌鲩_辦者提供或者保證用水、用電、通風、公共衛生等必要的經營條件。
第二十五條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應當查驗商品質量,索取、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并做好進貨臺帳登記。
經營涉及國務院生產許可證目錄商品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明。
經營直接入口食品,應當配備防塵、防蠅及冷藏保鮮設施。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七條 銷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使用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標簽。標簽應注明商品的名稱、單價、產地、等級、保質期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N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技術標準的商品;
?。ǘ╀N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國家明令淘汰或者超過保質期、失效、變質的商品,未予說明或者謊稱是正品的殘次品、等外品;
?。ㄈ╀N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地址的商品,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ㄋ模╀N售未按規定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商品;
?。ㄎ澹╀N售贓物、毒品、淫穢物品或者非法出版物;
?。┢坌邪允?、壟斷貨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ㄆ撸┦褂貌缓细竦挠嬃科骶?,銷售商品短尺少秤;
?。ò耍┮蕴摷俚摹扒鍌}價”、“甩賣價”、“優惠價”、“折扣價”、“最低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ň牛┮蕴摷俚膹V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欺騙或者誤導他人;
?。ㄊ┓?、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聯絡、巡查制度及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監管檔案。
第三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場內依法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市場內食品衛生和防塵、防蠅、冷藏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并做好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農業、海洋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市場內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其他商品質量實行定期抽檢或者快速定性檢測抽檢。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場內計量器具、食品衛生檢查和商品質量抽檢的原則、方法、程序,應當公平地適用于所有場內經營者。
計量器具、食品衛生檢查和商品質量抽檢的結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安部門負責市場治安、消防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市場商品交易違法行為時,可依法詢問有關人員,查閱和復制有關經營憑證,檢查物品。
對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扣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二)、
?。ㄈ?、(四)、(七)、(八)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