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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0相關資料:環境管理體系策劃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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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O14000相關資料:

  文 件 名:環境管理體系策劃與設計

  策劃活動應是ISO14001標準要求的17個要素的全部明確化、具體化和文件 化,對于初次建立體系的組織,可按如下步驟進行:制定環境方 針;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框架設計;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結構及職責確定;環境目標、指標及方 案制定;程序文件清單確定;全部文件編制并投入運行。

  ●制定環境方針

  (1)應收集和使用如下信息資源:

 ?、俪跏辑h境評審的結果;

 ?、诮M織的經營戰略及戰略計劃,如組織長遠戰略中的環境條款、能源及資源條款等 ;

 ?、郜F有的關于環境問題的承諾和聲明;

 ?、墁F有的其他方針,如職業健康、安全、質量等方針;

 ?、菹嚓P方如員工、執法機構、居民、顧客、投資者等的觀點和要求;

 ?、尴嚓P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叱晌牡沫h境標準,包括ISO14000系列標準;

 ?、嗯c組織相關的其他組織的環境總體原則聲明,如政府、社團、產業協會的環境聲 明,國際商會(ICC)可持續發展憲章,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等;

 ?、峤M織認同的其他法規和要求;

 ?、馄渌愃平M織的環境方針范例;

  ○11明確限定方針適用的地理及組織界限,即方針適用于哪些國家和地區的哪些 現場、部門和活動;

  ○12特定的地區或區域性環境規劃和條件

  ○13組織所從屬的更大組織的環境方針。

  (2)起草環境方針

  一個符合ISO14001標準要求的環境方針應包括如下幾個基本承諾:承諾遵守環境法律、 法規及其他要求;承諾持續改進;承諾污染預防。環境方針中應指明實現上述承諾的基本途 徑,即要向全體員工傳達文s件化的環境方針并付諸實施,方針可被公眾獲取以接受監督。

  (3)環境方針的公布、實施及評審

 ?、俜结樀墓紤獌炔績炏扔谕獠?,組織內部全體員工應熟悉和理解環境方針,管理 者不應錯過與全體員工關于環境問題的對話的機會;

 ?、诒皇谟枳銐驒嘞薜沫h境管理者代表和其他管理者,應負責安排人員,依據環境方 針和環境初始評審的結果,起草制定詳細的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從而進入體系建立 和實施的實際性階段,環境方針實施之前,組織要對初始環境評審階段的環境因素的評價結 果進行重新審定,以使環境方針中的有關要求在重要環境因素中得到體現;

 ?、蹫榇_保方針的持續適用和有效性,即使在體系建立階段,如果出現如下情況,應 對方針進行重新評審和修訂:

  a.市場形勢發生變化;

  b.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更新或增加;

  c.生產過程、產品發生變化;

  d.組織合并或兼并其他組織;

  e.公眾或相關方提出新要求;

  f.為滿足第二方審核或第三方審核等。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框架設計

  現有ISO14000系統標準中未規定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的文件框架,但環境管理體系文 件一般可分解成四個層次:

  (1)環境管理手冊;

  (2)環境管理程序文件;

  (3)作業指導書;

  (4)記錄及報告類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組織體系結構及職責劃分

  組織應讓各層次管理者和員工明確自己承擔的環境責任和義務。應讓所有員工知道:履 行環境職責、遵守環境方針及執行環境管理規定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成功地履行環境職責 ,應成為考核所有員工的最重要的指標之一。

  (1)環境管理體系組織結構同其他管理體系一樣應包括四個主要要素。

 ?、俳M織結構圖;

 ?、诠ぷ髀氊熀头秶枋?

 ?、勖鞔_的匯報途徑和步驟;

 ?、苄袨橐幏逗腿蝿罩笜?。

  組織結構最直接的功能是應使全體員工明確“誰應做什么?”和“如何實施控制?即向 誰請示和匯報,指示誰做什么和檢查做得怎樣?”

  (2)環境管理體系職責劃分應進行必要協商,最終由最高管理者確定。

  (3)不同層次和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的職責。

  (4)為了使體系中各個要素及功能整體發揮作用,首先抓好溝通,在確定組織結構 的信息傳遞和控制機制(如途徑或方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5)在職責劃分時,應充分考慮初始環境評審確定的環境問題及部門,以避免責任 的重復或出現空白。

  (6)最高管理者應對組織的環境行為和體系運作承擔最終責任。但日常的,如建立 、維護體系的工作由他委任的代表執行。

  (7)任何職責,名義上分給部門還是部門經理并不重要,部門經理應當理解,部門 內一切工作的責任最終應由他承擔。

  (8)對于任一層次人員,任務可以指派,責任不能分攤。

  (9)組織的每一層次和角色,都應承擔相應的職責。

  (10)劃分了職責,還應授予相應的權限,并提供其相應資源保障,以使他們能夠 承擔責任和發揮作用。

  ●制定環境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

  (1)一般要求--制定目標指標的準則

  組織在制定環境目標、指示時應考慮法律及其他要求、重要環境因素、可選技術方案、財務 運行和經營要求、相關方觀點及環境方針,特別是污染預防的承諾。

  (2)制定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過程。

 ?、俜治霏h境因素識別和評價結果,確定優先項。下表描述了優先項的判斷原則和方 法,組織可以依據自身環境狀況進行改進或取舍。

  優先項判定

  緊急優先 高度優先 中度優先 低度優先

  對人類或環境威脅嚴重 環境污染可能性極大 同方針嚴重不符合 與方針輕微不符合

  對組織生存發展有威脅 同法律、法規及標準不符合 可能具有商業機會

 ?、谥贫繕?、指標

  組織在制定目標、指標時應充分考慮其設定原則及其優先性分析的結論,并遵循如下要求:

  a.目標、指標應明確對比參照值;

  b.目標、指標應明確或分解到每一有關層次和部門;

  c.已分解到部門或層次的目標、指標應進一步分解出時間段及其指示值;

  d.如果可行應盡可能量化,并設定科學的測量參數;

  e.設定具體的時間限制;

  f.避免空洞或含糊不清;

  j.避免過于保守甚至不及現有水平;

  h.避免目標過高失去可行性;

  i.避免避重就輕違背方針承諾;

  j.必要時評審/修訂。

 ?、郗h境管理方案制定

  a.提出數份備選方案;

  b.備選方案篩選排序;

  c.方案可行性分析,包括技術、成本、效益、環境行為改進可行性、市場機會等分析 評價;

  d.確定/批準最終方案計劃,并文件化。正式方案應包括:

  --方案對應的環境目標、指標

  --部門、人員職責任務分工

  --方法措施、技術手段

  --實施程序及時間進度計劃

  --資源配置(投資預算等)

  --培訓需求,運行控制文件,監督跟進、測量、評估分析、驗收方式等控制機制。

  ●運行控制/應急準備程序清單確定

  ISO14001標準全部17個要素中,有11個標準要素明確要求建立和保持程序;其他幾個要 素,組織自行決定是否需要編制程序,如目標、指標制定程序、管理評審程序等。

  ●體系運行與保持

  見本章第四個文件,即“HJJL004”一文。

篇2:徐州市餐飲服務業環境管理辦法(2008年)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條為了防治餐飲服務業污染環境,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造、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費場所及其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大排檔和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浴場、歌舞廳、茶社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噪聲、污水、污物等污染的防治以及與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縣(市)、賈汪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市容與城管執法、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餐飲服務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城市規劃應當按照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合理規劃餐飲服務業布局。在城市改造和開發時,應當規劃餐飲服務業相對集中的經營區域。

  開發建設住宅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建設規模在編制的住宅項目建設方案中明確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餐飲服務業設施。

  用于餐飲服務業的建筑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服務業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標明廢氣、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簡稱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核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下列場所或地區不得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與居住層相鄰接的樓層);

  (二)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未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

  第九條在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環境敏感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邊界外三十米范圍內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通過公告、聽證會或者其它形式征求經營者、項目所在地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確需新辦的,其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應當與相鄰的居民住宅、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邊界最近點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0米。

  新辦加工制作與提供消費場所為一體的餐飲服務業,操作間面積不得小于八平方米,消費場所的室內面積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

  第十條餐飲服務業項目配備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廢氣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設置油煙排氣筒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所在建筑物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下且無專用煙道的,排氣筒出口應當高于該建筑物最高點一點五米以上,排氣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應當避開居民樓及其他易受影響的建筑物;

  (二)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隔油、格柵、殘渣過濾等污水處理設施;

  (三)安裝防止環境噪聲超標的隔聲、降噪、減震設施。

  第十一條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餐廚設施同時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投人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建成后,應當及時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驗收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驗收意見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的,不得營業。

  第十二條現有餐飲服務業項目經營場所進行重新裝修或者煙道、灶臺等布局發生改變,致使其油煙、污水、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建成區內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現有餐飲服務業項目尚未使用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設施應當根據產品的技術要求及時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裝置、油水分離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在室內設置專門容器,收集、存放產生的廚余垃圾、餐余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密閉存放,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四)安裝空調器室外機組、通風和噪聲排放裝置等設備應當符合相應的安裝規范、市容標準和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五)依法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四條條餐飲服務業的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下列排放標準:

  (一)向環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網排放污水的,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油煙、廢氣經處理后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安裝并正常運行通過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裝置視同達標;安裝未通過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禁止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直接向環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網超標準排放污水、油煙和傾倒廚余垃圾、餐余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三)占道經營或者在店、室外從事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食物烹飪、加工制作、凈菜、洗滌及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經審批設立的餐飲服務業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限期整改或治理,逐步進行調整、改造、搬遷或者關閉。具體辦法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市民擔任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協助對餐飲服務業環境的監督。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定期公布違法經營者名單。

  在公布違法經營者名單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經營者,并聽取經營者的意見。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申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申請應當在法定時限內進行審批或者驗收,未按法定時限進行審批或者組織驗收的,應當向經營者說明原因。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使用清潔能源或不及時清潔維護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設施、致使運行不正常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對環境造成污染及擾民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業監督檢查的,由執行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條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3: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辦法(1998年)

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09.01
實施日期:1998.09.01
《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保護和改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周圍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是指對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賓館、飯店、旅館、餐廳、飲食(含加工)攤點、歌舞廳、游樂場、音像放映廳、電子游戲廳、照像擴印社、理發店、洗染店、浴池、服裝加工點、洗車點、音像發行點、機動車修配、五金加工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依法加強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現場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地點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設施,保護周圍的環境。
第五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環境保護的規定:
(一)爐灶應當使用型煤或者其他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燃煤爐灶應當配裝消煙除塵器,排放的煙塵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飲食企業應當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用的煙囪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當按照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原則而設定;
(三)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不得在商業區步行街和市區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空調散熱裝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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