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湖城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一、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主任、副主任各自保管用于業主大會賬戶的私人印鑒。業委會印章由副主任--保管,業主大會印章由--委員保管。
二、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對外使用。(例如:合同的簽訂等)
三、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對內使用。(例如:小區內的信息發布等)
四、使用財務專用章,應當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中關于小區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等資金使用約定或業主大會決議進行使用。
五、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均需進行書面登記備案。如需外出攜帶使用需另行登記并在領取和歸還時由使用人簽字確認
六、維修資金系統秘鑰(業委會專用)由負責財務的人員單獨保管,供上網查閱維修資金賬目使用。
七、印章如不慎遺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到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
八、印章必須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方可使用,凡未經會議通過一律不能使用。印章保管人必須做好用印登記手續(附印章使用登記表),并留存文件副本存檔,以便備查,絕對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九、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公章時,使用人需在居委會2人以上見證下與業委會過半數委員電話聯系,向其說明情況,得到過半數委員的口頭同意后將電話聯系記錄表交給印章保管人查驗后方可使用,事后印章使用人和保管人應向業委會會議做出說明,并在會上形成業委會決議。
十、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情況,確保印章使用登記記載的印章使用情況與印章實際使用相符。
十一、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篇2: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6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6
根據zz清水苑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為明確公章使用辦法,完善工作規范,現對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及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由業主委員會執行秘書妥善保管,平日隨用隨鎖,確保印章安全。
2、使用印章必須符合《zz清水苑業主大會議事規則》、《zz清水苑小區管理規約》、《zz清水苑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有關規章制度。
3、所有用印須經執行秘書(專職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記本上登記,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檔,以便備查。絕對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4、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公章者必須在公章使用登記本上登記時認真填寫《公章使用表》,由業委會主任(副主任)核對無誤并簽字批準后才能蓋章。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公章必需與業委會主任(副主任)電話聯系,向其說明情況,得到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的口頭答復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負責提醒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補簽工作。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必須親自核實情況,確認屬實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進行補簽。
二、印章的使用范圍:
1、業主大會印章的使用
《zz清水苑業主大會議事規則》、《zz清水苑小區管理規約》、《zz清水苑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方案、專項維修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及其他業主大會決議,必須經業主大會通過,經正、付主任簽字后用章。
2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的使用
物業維修、更新和改造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須符合《zz清水苑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zz清水苑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經正、付主任簽字后辦理用印手續,才能使用財務專用章。
3、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
業主委員會印章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友情提示和業主委員會授權主任審核金額范圍內的日常維修費用結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該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本登記情況,確保印章使用登記本與印章實際使用情況相符。
五、凡違章使用公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六、本規定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七、本制度經zz清水苑第四屆業主委員會會議于20**年1月14日通過后生效,并公告全體業主,接受業主監督。
篇3: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為保證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印章有“雅居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雅居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財務章;主任私章;共計三枚。
第二條 印章使用范圍僅限在法律范圍內和雅居園小區物業范圍內使用。
第三條 印章的使用必須得到業主委員會議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情必須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條 印章保管人執行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拒絕蓋章者,立刻終止其保管資格,并其保管的印鑒收回,指定其他委員保管,并在園區公示。對拒不交回者,業委會必須聘請律師依法追回。
第四條 印章由專人保管,保管人終止委員資格或更換保管人時,保管人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移交。
第五條 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六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私用印章者,自然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聘請律師,追究其承擔直接和間接的經濟責任,違反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