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廣西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行為,構建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20**年)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物業服務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審核、披露、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在廣西各級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物業服務且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公司或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具體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人員(項目經理、主任等)。
區外入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于分析、判斷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相關協議,遵守物業服務行業自律準則等方面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披露、使用及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市、縣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統一建設全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制定本市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指導、監督所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意見,及時采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六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行政、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價格、城市管理、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實行聯合獎懲制度。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負責制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自律規范,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公布等工作。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建立與新聞媒體聯絡機制,采集、核實各新聞媒體報道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并定期上報本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通過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主動采集,以及社會組織、行業組織提供。
新成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信用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的基礎數據等有關信息,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
我區物業服務企業在區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其在區外所產生的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不記入總公司(或集團)的信用信息。
區外入桂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優良信息、不良信息、警示信息,僅限于在桂經營形成的信息,但需提供總公司注冊所在地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和印章準刻證“六證合一”)、上年度納稅規模、法定代表人、管理面積、注冊地等相關信息。
(二)物業服務項目:物業項目名稱、地址、項目委托方名稱、委托期限、項目負責人、物業服務合同、建筑面積、棟數、戶數、配套設施設備等相關信息。
(三)項目負責人:姓名、性別、身份證、崗位、職務、學歷、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執業經歷、培訓經歷(證書)、勞動合同、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基礎信息的采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由注冊地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A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變更。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填報基礎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優良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相關協議,自覺遵守物業服務行業自律準則,積極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獲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物業服務行業組織的表彰、服務對象等社會公眾的表揚信息。
第十三條 優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級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政府部門的表彰文件;
(三)各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的表彰文件;
(四)媒體、服務對象等社會公眾的表揚信息;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優良信息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地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優良信息采集手續,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材料,逾期優良信息不得追加記入當年加分。
對符合規定的優良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注冊地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庫。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記入優良信息之日起在全區統一的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優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查情況屬實的,不計入優良信息;經核查情況不屬實的,公示期滿后,優良信息生效。
第十六條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物業服務行業自律規范、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相關協議,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核查屬實的媒體曝光、服務對象等社會公眾投訴舉報信息。
第十七條 警示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物業服務行業自律規范、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相關協議,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等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警示信息:
(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二)侵占、挪用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
(三)未按規定,擅自進入物業服務項目提供管理服務,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的;
(四)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未按規定退出服務項目,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的;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撤出項目時,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的;
(六)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事件的;
(七)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導致發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逾期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九)拒不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檢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
(十)物業服務企業故意在信用系統填報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證書,逾期不整改;
(十一)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十八條 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等;
(二)經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違規情況;
(三)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有權機關生效的判決書或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件情況;
(四)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經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記入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之日起在統一的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相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息、警示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滿之日前向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默認相關信息。
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實的,應當及時更正;如核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核查結果。核查結果應當書面反饋當事人。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確屬失實的,責成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更正;經復核確屬無誤的,維持原核查結果,復核結果應當書面反饋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經采集并按規定計入信用檔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或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分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按年度評定信用等級并實行動態管理。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分值-不良行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記分周期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個月,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原記分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平臺的信用信息檔案中備查。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得分分別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詳見附表)執行。
對我區行政區域內無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進行信用評價計分,但對其經營情況定期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注冊地在廣西的物業服務企業跨設區市分公司的信用加減分同時記入總公司的信用加減分??偣拘庞眉訙p分值=分公司加減分值×(分公司所服務全部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筑面積÷總公司所服務全部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筑面積)。
區外入桂經營的物業企業分(子)公司的信用等級,以其分(子)公司在桂的業績獨立評定,不考量其總(母)公司的業績及信用等級。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將入桂經營的物業企業分(子)公司的信用評價情況向其總(母)公司注冊地的省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服務行業組織通報。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AAA級(優秀)、AA級(良好)、A級(合格)、B級(不合格)四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30分以上(含130分),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級;
信用得分在105分(含105分)至130分之間,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級;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至105分之間,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級;
信用得分低于90分,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級。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劃分為A級、B級、C級三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至10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B級;
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C級。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B級。
本辦法所列的警示行為中,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作為主要責任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C級。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統一信息公示平臺(含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廣西”網站、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等)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通過統一信息公示平臺查詢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物業服務收費、物業管理招標投標、評優評先表彰、主管部門對企業實施行政監管、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物業服務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和工作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不同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九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A級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減少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開展企業檢查時,對其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二)在各類評優評先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在自治區級、市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分,其中自治區級加3分,市級加2分;
(三)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的,可適當加分;
(四)優先推薦列入各級政府扶持的物業服務企業名錄;
(五)國家或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引導措施:
(一)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業務的指導監督,引導企業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不支持、不推薦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第三十一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取消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評比資格;
(二)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
(三)向社會公示不合格企業名單,提示招標人慎重選擇該企業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承接項目;
(四)不得參與行政部門組織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物業服務項目競標;
(五)行業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并向有關單位書面通報情況。
第三十二條 對于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等級為A級的,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在各類評優評選表彰活動、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選聘行業專家時,給予優先推薦或適當加分;
(二)信用等級為B級的,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各類評優評先表彰活動,須重新接受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且考試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建議行業組織解聘其行業專家身份;
(三)信用等級為C級的,撤銷或向有關部門建議撤銷已獲得的行業相關榮譽稱號,建議行業組織解聘其行業專家身份,建議所在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免職;對本辦法規定的警示信息負有責任的,于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按企業信用等級B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級在信用信息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年9月1日起試行。
附表:⒈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附表1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加分項目)
注:記分依據需提交評定等級當年的證明材料或文件,提供的證明材料或文件以當年發文時間為準。
信息類型 | 序號 | 記分內容 | 記分依據 | 記分值 | ||
---|---|---|---|---|---|---|
基礎信息(第2、3、4項只能選一項計分) | 1 | 首次進行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填報及時完整 | 基準分值為100分 | +100 | ||
2 | 業績 信息 |
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他物業50萬平方米 |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 | +5 | ||
3 | 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層住宅100萬平方米;(2)高層住宅50萬平方米;(3)獨立式住宅(別墅)8萬平方米;(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他物業20萬平方米 |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 | +3 | |||
4 | 至少管理有一個物業項目 |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 | +1 | |||
5 | 管理有老舊小區(由項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門認定)或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集中安置住宅小區項目的 |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 | +1/個,最高不超過3分 | |||
6 | 當年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ISO)等體系認證的(有效期內,可每年加分) | 根據相關認證材料 | +1 | |||
優良信息 | 7 | 企業或負責人、從業人員獲得表彰信息 | 獲得國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表彰的 | 根據相關表彰文件 | +5 | |
8 | 獲得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表彰的 | 根據相關表彰文件 | +4 | |||
9 | 獲得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廳級行政部門表彰的 | 根據相關表彰文件 | +3 | |||
10 | 獲得縣處級行政部門表彰的(按次計分,最多不超過2次) | 根據相關表彰文件 | +2/次 | |||
11 | 獲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表彰的(按次計分,最多不超過2次) | 根據相關表彰文件 | +1/次 | |||
12 | 獲得國家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表彰的(按次計分,最多不超過2次) | 根據相關表彰文件 | +3/次 | |||
13 | 獲得省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表彰的(按次計分,最多不超過2次) | 根據相關表彰文件 | +2/次 | |||
14 | 獲得市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表彰的(按次計分,最多不超過2次) | 根據相關表彰文件 | +1/次 | |||
15 | 項目在評優評先中獲得榮譽稱號信息 | 獲得國家級(含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評優評先項目的(可按項目數量累計加分,同一項目按最高榮譽只計算一次,3年內每年可加分) | 根據相關業績材料 | +3 | ||
16 | 獲得省級(含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評優評先項目的(可按項目數量累計加分,同一項目按最高榮譽只計算一次,3年內每年可加分) | 根據相關業績材料 | +2 | |||
17 | 獲得市級(含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評優評先項目的(可按項目數量累計加分,同一項目按最高榮譽只計算一次,3年內每年可加分) | 根據相關業績材料 | +1 | |||
18 | 新聞 媒體 報道 信息 |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先進典型被國家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可按宣傳報道次數累計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次,但同一先進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以最高等級加分,不重復累計) | 根據相關業績材料 | +3/次 | ||
19 |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先進典型被省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可按宣傳報道次數累計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次,但同一先進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以最高等級加分,不重復累計) | 根據相關業績材料 | +2/次 | |||
20 |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先進典型被市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可按宣傳報道次數累計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次,但同一先進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以最高等級加分,不重復累計) | 根據相關業績材料 | +1/次 | |||
21 | 社會 責任 信息 |
企業開展慈善救助、社會公益活動的,可按開展活動次數累計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 | 根據相關證明材料 | +1/次 | ||
22 | 企業人員入選國家級物業管理專家庫的(按最高級別計分,任期內可每年加分),年度內本項最高加分不超過6分 | 根據相關文件材料 | +3 | |||
23 | 企業人員入選省級物業管理專家庫的(按最高級別計分,任期內可每年加分),年度內本項最高加分不超過4分 | 根據相關文件材料 | +2 | |||
24 | 企業人員入選市級物業管理專家庫的(按最高級別計分,任期內可每年加分),年度內本項最高加分不超過2分 | 根據相關文件材料 | +1 | |||
25 | 所服務的所有住宅小區項目的業主年度滿意率平均達到80%以上的 | 以企業提交材料,主管部門核實的結果為依據 | +1 | |||
26 | 企業成立黨組織的(有效期為黨組織存在期間) | 根據相關文件材料 | +1 | |||
27 | 成為省級以上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會員單位,接受行業自律的,會員期內每年可加分,最高分不超過2分 | 根據相關文件材料 | +2 | |||
28 | 成為市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會員單位,接受行業自律的,會員期內每年可加分,最高分不超過1分 | 根據相關文件材料 | +1 | |||
29 | 跨服務區域開展消防聯動救助的 | 根據相關文件材料 | +1 | |||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扣分項目)
注:記分依據需提交評定等級當年的證明材料或文件,提供的證明材料或文件以當年發文時間為準。
行為類別 | 序號 | 記分內容 | 認定依據 | 記分 標準 |
||
---|---|---|---|---|---|---|
不良信息 | ||||||
違法違規 | 1 |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 情節輕微,被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的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三十七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的 | -3 | |||||
情節嚴重,被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 | -5 | |||||
2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 | 情節輕微,被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的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三十八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的 | -3 | |||||
情節嚴重,被處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 | -5 | |||||
3 | 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 情節輕微,被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35%以下的罰款的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三十九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委托合同價款35%以上45%以下的罰款的 | -3 | |||||
情節嚴重,被處委托合同價款45%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 | -5 | |||||
4 | 擅自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 情節輕微,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四十九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
情節嚴重,被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5 | |||||
5 |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 情節輕微,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
情節嚴重,被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5 | |||||
6 | 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1萬元以下的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三條 | -2 | ||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1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 | -3 | |||||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5 | |||||
7 |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經營的 | 情節輕微,被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十四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的 | -3 | |||||
情節嚴重,被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 | -5 | |||||
8 | 擅自許可或默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的 | 情節輕微,被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 | 《廣西物業管理條例》(20**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的 | -3 | |||||
情節嚴重,被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 | -5 | |||||
9 | 擅自設置營業攤點的 | 情節輕微,被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 | 《廣西物業管理條例》(20**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的 | -3 | |||||
情節嚴重,被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 | -5 | |||||
10 | 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裝飾裝修企業或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的 | 情節輕微,被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 | 《廣西物業管理條例》(20**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的 | -3 | |||||
情節嚴重,被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 | -5 | |||||
11 | 擅自提高公共停車位停車費標準的 | 情節輕微,被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 | 《廣西物業管理條例》(20**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 | -2 | ||
情節一般,被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的 | -3 | |||||
情節嚴重,被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 | -5 | |||||
12 | 發現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10號)第四十二條 | -3 | |||
13 |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 |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165號)第四十二條 | -2 | |||
14 | 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業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務的除外) |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桂價格〔20**〕62號)第三十條 | -2 | |||
15 | 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桂價格〔20**〕62號)第三十條 | -2 | |||
16 | 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桂價格〔20**〕62號)第三十條 | -2 | |||
17 | 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桂價格〔20**〕62號)第三十條 | -1 | |||
其他不良 行為 |
18 | 企業受到各級相關部門處罰的(以處罰決定書認定) | 本辦法規定 | -2 | ||
19 | 拒不執行、拖延執行各級行政部門作出的生效處罰或責令限期整改決定的 | 本辦法規定 | -2 | |||
20 | 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有權機關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確認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 | 本辦法規定 | -2 | |||
21 | 在申報或辦理相關業務(手續)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 | 本辦法規定 | -2 | |||
22 | 因企業原因導致項目存在消防等安全隱患逾期未整改的 | 本辦法規定 | -3 | |||
23 | 企業受到各級相關部門批評通報的(以文件認定) | 本辦法規定 | -1 | |||
24 | 因企業原因被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且逾期未整改的 | 本辦法規定 | -1 | |||
25 | 因企業原因出現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被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且逾期未整改的 | 本辦法規定 | -1 | |||
26 | 未按規定及時申報、變更信用信息、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材料的 | 本辦法規定 | -2 | |||
27 | 經查證屬實的企業其他不良行為逾期未整改的 | 本辦法規定 | -1 | |||
警示信息 | 1 |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2 | 侵占、挪用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3 | 未按規定擅自進入物業服務項目提供管理服務,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4 | 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拒不退出服務項目,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5 | 物業服務企業在撤出項目時,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6 |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事件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7 | 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導致發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8 | 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逾期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9 | 拒不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檢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10 | 物業服務企業故意在信用系統填報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證書,逾期不整改的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11 | 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 本辦法規定 | 直接評為B級 | |||
附表2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加分項目)
注:記分依據需提交評定等級當年的證明材料或文件,提供的證明材料或文件以當年發文時間為準。
信息類別 | 序號 | 獲獎層次 | 計分依據 | 分值 |
---|---|---|---|---|
基礎信息 | 0 | 首次進行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填報及時完整 | 基準分值為100分 | +100 |
個人獲得 榮譽 |
1 | 獲得國家級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5 |
2 | 獲得省部級行政部門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4 | |
3 | 獲得市、廳級行政部門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3 | |
4 | 獲得縣處級行政部門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2 | |
5 | 獲得國家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3 | |
6 | 獲得省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2 | |
7 | 獲得市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1 | |
擔任負責人所在的項目獲得榮譽 | 8 | 獲得國家級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5 |
9 | 獲得省部級行政部門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4 | |
10 | 獲得市、廳級行政部門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3 | |
11 | 獲得縣處級行政部門表彰的 | 根據表彰文件 | +2 | |
入選專家庫成員 | 12 | 入選國家級專家庫的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3 |
13 | 入選自治區級專家庫的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2 | |
14 | 入選市級專家庫的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1 | |
個人 成績 |
15 | 獲得高級職稱的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3 |
16 | 獲得中級職稱的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2 | |
17 | 獲得初級職稱的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1 | |
18 | 在公開刊物上發表行業文章的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1/篇 | |
19 | 參加省級以上行業課題研究的,最高分不超過4分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2/個 | |
20 | 參加市級行業課題研究的,最高分不超過2分 | 根據相關證明文件 | 1/個 |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扣分項目)
注:記分依據需提交評定等級當年的證明材料或文件,提供的證明材料或文件以當年發文時間為準。
序號 | 不良行為描述 | 分值 |
---|---|---|
1 | 對業主投訴處理不及時,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整改要求、批評或引起群體性*的 | -2/次 |
2 | 勞動關系發生變動時,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 -3 |
3 | 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及其相關文件規定的,違反職業道德的 | -2/例 |
4 | 涂改、出借、出租、轉讓相關證書的 | -2 |
5 | 同時在2個或2個以上物業服務企業執業的 | 直接評為C級 |
6 |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節嚴重,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7 | 侵占、挪用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8 | 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拒不退出服務項目,造成嚴重后果,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9 | 物業服務企業在撤出項目時,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造成嚴重后果,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10 |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事件,造成嚴重后果,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11 | 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12 | 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兩次以上(含兩次),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13 | 拒不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檢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14 | 故意在信用系統填報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證書,逾期不整改的 | 直接評為C級 |
15 | 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作為主要責任人的 | 直接評為C級 |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年8月15日印發
篇2:甘肅省關于進一步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2014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甘政辦發〔20**〕5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省屬有關企業,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物業管理的工作體制
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建立市州、縣市區、街道鄉鎮物業管理層級監管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決策部署,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環保、建設、物價、規劃、工商、衛生、城市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社區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三方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處理物業糾紛。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市管理、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參加。聯席會議主要協調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物業管理和社區管理銜接配合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等。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相互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落實扶持政策,加強行業管理,提高專業化、社會化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
二、依法規范物業管理活動
嚴格執行相關法規規章,依法查處和糾正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供暖、供水、供氣、通訊等單位應當收費到戶,依法承擔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的責任和費用,承擔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損耗。對不能實現終端收費,確需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的,實行有償服務。禁止以停水、停電、停氣、停暖等形式強迫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相關費用和承擔損耗費用。違反規定的經營單位,屬地政府要及時督促整改落實,給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嚴格執行《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中關于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用房建設規定,配套完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用房。各級規劃設計管理部門要將住宅項目物業管理用房標準列入規劃設計審查范圍。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并在商品房銷(預)售時予以公示。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住宅區內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供業主查詢。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計入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不得買賣或抵押。
嚴格項目招投標監管。新建住宅小區要全面實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以通過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服務行業主管部門的招投標平臺,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建立質價相符的價格體系
各市州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全省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h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等級標準,認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作為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指導價與物業服務成本的聯動機制,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原則上三年調整一次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大會決定。逐步形成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質價相符的市場化價格機制。
四、大力扶持物業服務企業發展
物業服務企業享受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物業服務企業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不計征營業稅。住宅小區內公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計收。涉及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根據相關規定能免繳的免繳,不能免繳的按最低收費標準收費。配合城市美化亮化用電,按公益電價計收。住宅小區內的綠化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實施設施設備改造、節能減排項目降低服務成本。
五、加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力度
各市州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要制定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并對應急情況維修資金使用管理作出規定。切實加強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堅持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要加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力度,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查驗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的所有權同時過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電梯質量安全主管部門要按照《質監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質監發〔20**〕14號),做好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安全、舒適、便捷地使用電梯。
六、積極化解物業矛盾糾紛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物業服務領域的矛盾糾紛,把解決開發建設遺留問題作為突破口,嚴把質量驗收關、承接查驗關、合同約定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優勢作用,保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要根據《甘肅省20**-20**年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統籌推進老舊小區改造,不斷提高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單位的主體責任,并在小區設立矛盾糾紛調查處理責任公示欄進行公示。要加強引導監督,從規范服務和提升物業服務企業素質入手,全力推動物業服務行業提質升級,通過提高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滿意度,化解矛盾糾紛。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要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積極創建平安小區。
七、加強監管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規定,把好市場準入關。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動態管理,堅決清退整體素質低下和嚴重違規的企業。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規范物業市場管理秩序,全面實行物業服務信息公開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業主規約(含高空拋物、公共空間占用、飼養寵物等內容)等相關信息。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文件、收費標準(含代收水、電、暖和天然氣等費用標準)、收費金額和使用情況等,每半年向小區業主公示一次,當年7月底前公布上半年的收費和使用情況,次年1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全年收費和使用情況。
八、加大宣傳營造良好物業發展環境
各級政府和房地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導向作用,堅持正面宣傳,讓廣大群眾了解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引導業主樹立正確的物業消費觀念和消費意識,積極支持和參與物業服務相關活動,自覺遵守物業管理法規和業主規約,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良好氛圍。
省建設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對物業矛盾糾紛突出的地區和城市要進行重點督查。要開展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試點工作,以點帶面,推進物業服務水平的整體提升。各市州政府要強化工作措施,靠實工作責任,加大獎懲力度,確保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3月21日
篇3:寧夏關于規范物業服務管理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2014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管理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寧政發〔20**〕5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物業服務管理是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區物業服務行業得到一定發展,但仍然存在物業服務覆蓋面低、市場行為不盡規范、服務水平不高、行業發展環境亟待改善等問題。為進一步提升物業服務管理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物業服務行業在優化城市發展環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質、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中的積極作用,現就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管理、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理論、“***”重要思想和***為指導,認真貫徹*****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總要求,以提高人民群眾居住滿意度為目標,以健全完善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為基礎,規范物業服務管理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平,努力創建環境優美、安全有序、和諧文明的生產生活環境。
(二)目標任務。到20**年,全區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整體水平明顯提高,基本實現物業服務全覆蓋。
--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全面實行專業化物業服務管理。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比例達到95%,由業主自治管理、社區代管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專業化管理。農民安置區(移民新村),由鄉鎮(村)組織業主進行物業服務管理,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管。
--凡實行專業化、市場化物業服務管理的住宅小區,全面推行物業公司治安責任追究機制。
--新培育國家級物業服務示范項目20個、自治區級物業服務示范項目60個,通過典型引路、示范帶動,進一步提高物業服務管理水平。
--全區物業服務覆蓋面平均達到95%以上。新培育一級物業服務企業3家、二級物業服務企業10家,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達到10萬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物業行業管理體制。各市、縣(區)要將物業服務管理納入社區建設管理體系,設立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構建地級市監督管理、縣(市、區)屬地負責、街道(鄉鎮)組織落實、居(村)民委員會積極參與的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格局。要健全完善物業服務管理合同,規范物業服務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責權利關系和行為。
(二)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各市、縣(區)要建立由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規劃、城管、園林綠化、公安、環保、民政、物價、金融、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物業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相關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將行政執法職能延伸至住宅小區,有效制止和查處違章搭建、毀壞綠地、占用公共設施、毀壞專用設備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化解物業服務管理矛盾糾紛,推動平安社區建設。
(三)推進業主自治組織建設。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工作的組織指導。凡業主入住率達到規定比例的住宅小區,均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形成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三位一體”的物業服務管理體制,共同做好物業服務管理工作。要加強業主委員會成員培訓教育,落實業主委員會成員薪酬待遇,制定完善議事規則和物業管理規約,組織引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注重維護住宅小區公共秩序和業主公共利益,不斷提高業主委員會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嚴格執行物業承接查驗制度。健全完善房屋交付使用和物業承接查驗監督管理制度,明確新建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程序和物業承接查驗的具體內容。嚴格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凡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嚴格執行物業承接查驗制度,確保接收的物業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各級房地產(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承接驗收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交付房屋和查驗接收物業的行為依法處罰。
(五)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建立完善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物業服務收費機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民安置住宅小區和老舊住宅小區,實行政府指導價;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或者接受業主委托開展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各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物業)主管部門,及時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終端用戶收取相關費用,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的應當支付手續費。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禁止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并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定
期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六)推進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各市、縣(區)要把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列入民生計劃,加強規劃指導,嚴格督查考核,整合各方資源,加大資金投入,重點對上下水、公共衛生、道路和照明、供熱管網、節能保溫等進行整治改造,確保每年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比例不低于總數的25%。對整治改造后的老舊住宅小區要組織建立維修資金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為房屋后續維修提供保障。要對整治改造后的老舊住宅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支持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專業化物業服務管理,提高老舊住宅小區的功能質量、環境質量和安全防范能力。
(七)加強農民安置區物業服務管理。鼓勵農民集中安置住宅小區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化物業服務管理。根據業主意愿,也可以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組織入住業主進行自治物業服務管理,優先安排業主中的失地農民和困難家庭成員就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管理內容和收費標準。
(八)健全住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管理機制。落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管理規定,全面推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各市、縣(區)要研究制定各類住宅的維修資金繳存標準和續繳辦法,對個人賬戶維修資金余額不足30%的,動員業主及時續繳。要簡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批條件和程序,推行業主“代表制”,對屋面漏水、管道堵塞、單元門損壞、電梯停運等緊急維修事項,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組織征求樓棟或單元業主代表意見后決定使用,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方便業主查詢,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實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保值增值。
(九)加強物業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各級房地產(物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物業服務市場監督檢查,整頓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要嚴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健全完善物業服務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服務質量差、群眾滿意度低、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企業,依法查處并清出市場。要推行物業服務招標投標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各市、縣(區)要研究制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公開企業資質和信用狀況,接受業主和社會監督。
三、扶持鼓勵政策
(一)鼓勵引導企業爭先創優。深入開展物業服務示范(優秀)項目和優秀物業企業創建活動,典型引路,示范帶動,提升物業服務管理水平。加大對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獎勵支持力度,對獲得地級市以上物業服務示范(優秀)項目稱號的物業服務企業,自獲得示范(優秀)項目次年起,三年內參加物業項目招標投標時分別給予加分鼓勵,并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二)加大財政補貼支持力度。自治區財政廳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可安排一定的財政補貼資金,對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好的市、縣(區)實行以獎代補。各市、縣(區)要將老舊小區整治改造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對老舊小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民集中安置區實施專業化物業服務管理的,由各市、縣(區)財政給予資金補貼。對在商品住宅小區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業主屬于低收入家庭的,按照優惠價格繳納物業費,低收入家庭繳費標準與該小區統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差額部分,由市、縣(區)給予資金補貼。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公共照明、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生活使用價格標準執行。住宅小區綠化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各地對物業服務企業征收的營業稅地方所得部分,主要用于物業服務管理補貼和獎勵。
(三)合理確定稅基。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額,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收代繳的水、電、燃氣等費用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相應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所耗用水、電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向居民收取的高層住宅電梯、水泵運行費,實行單獨核算,按實列支的,可視同代收代付費用暫不征收營業稅。
(四)加強用工優惠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招聘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就業困難人員的,優先提供招聘崗位并實行免費服務;對招用下崗失業和“4050”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并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配售。
(五)加強培訓教育支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分級、分批對物業服務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公安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保安員)的培訓考核;房地產(物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物業管理員、綠化保潔員、設備維修員等崗位的培訓考核。對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享受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職業培訓補貼,并減免培訓費用。
(六)強化輿論宣傳引導。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宣傳,引導企業和廣大業主依法理性維權,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積極支持和參與物業服務相關活動,自覺遵守物業管理法規和業主規約,自覺愛護公共設施,維護住宅小區良好秩序,為物業服務行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