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行為,推進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加強自律和自我約束,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機制,營造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和應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獨立法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擔任物業服務項目的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評價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規范、導則,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物業信用平臺)。
寧波市物業和住房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市物業信用平臺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區縣(市)、功能園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體系建設,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和應用等工作。
寧波市物業管理協會應加強物業行業自律,協助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和應用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和審慎原則,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要求,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條 信用信息征集是指通過采集、認定、記錄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相關活動信息的行為。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條 基礎信息包括:
(一)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企業注冊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經營業績信息及物業服務項目信息等。
(二)物業項目經理基礎信息:反映物業項目經理基本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人員身份信息及從業業績信息等。
第八條 良好行為信息包括:
(一)獲得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政府部門表彰、通報表揚、創新創優獎勵的;
(二)獲得地市級以上物業服務行業協會表彰、通報表揚的;
(三)物業服務綜合測評結果較好的;
(四)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的;
(五)作為正面典型在各級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六)在各級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認證的;
(七)經市住建局認定的其他良好行為信息。
第九條 不良行為信息包括: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需承擔責任的;
(二)受到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的;
(三)受到地市級以上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通報批評的;
(四)媒體披露、社會公眾投訴存在與物業服務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
(五)物業服務綜合測評結果較差的;
(六)各級物業主管部門以及街道(鎮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項目履約違規行為;
(七)經市住建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信息。
第十條 信用信息征集方式包括:
(一)基礎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輸入,企業注冊所在地(首次登記地)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其中物業服務項目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核實;
(二)良好行為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輸入,企業注冊所在地(首次登記地)物業主管部門核實;
(三)不良行為信息由各級物業主管部門記錄;
(四)人民法院、公安、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發改(物價)、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由企業注冊所在地(首次登記地)物業主管部門記錄。
第十一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負責核實、記錄。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項目經理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記錄信用信息的物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核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按規定錄入平臺后,不得擅自修改,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按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價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評價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行為。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評價實行信用評價分和信用等級相結合的方式。
信用評價分是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進行綜合評分,每日更新;信用等級按上季度最后一日的信用評價分核定。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分,由基礎信用信息評價分、市場行為信用信息評價分、項目履約行為信用信息評價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評價分組合而成。其中:
基礎信用信息評價分由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根據評價標準計算所得;
市場行為信用信息評價分,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投標行為,按照評價標準計算所得;
項目履約行為信用信息評價分,按照物業服務企業各物業項目履約行為得分進行平均計算所得;
其他信用評價分,由相關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根據評價標準計算所得。
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企業信用評價分
?。夯A信息評價分
B:企業市場行為得分
?。河行趦软椖靠倲?/p>
?。河行趦鹊?個項目常規履約行為得分
?。河行趦鹊?個項目第 次履約檢查得分
?。河行趦鹊?個項目綜合測評得分
?。河行趦鹊?個項目履約檢查總次數
?。浩渌庞眯畔⒌梅?/p>
第十七條 物業項目經理的信用評價分由基礎信用信息評價分、項目履約行為信用信息評價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評價分組合而成。其中:
基礎信用信息評價分由物業項目經理基本信息,根據評價標準計算所得;
項目履約行為信用信息評價分取該物業項目經理有效期內所有項目履約行為得分進行平均計算所得;
其他信用評價分,由相關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根據評價標準計算所得。
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項目經理信用評價分
?。夯A信息評價分
?。河行趦软椖靠倲?/p>
?。河行趦鹊?個項目常規履約行為得分
?。河行趦鹊?個項目第 次履約檢查得分
?。河行趦鹊?個項目綜合測評得分
?。河行趦鹊?個項目履約檢查總次數
?。浩渌庞眯畔⒌梅?/p>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為兩年,作為信用評價分的計算依據。
第十九條 同一良好行為涉及多項加分內容的,以加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重復記分,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按照信用評價標準繼續扣分。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分A、B、C、D、E五個等級。
(一)根據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
(二)根據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
(三)根據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
(四)根據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為D級物業服務企業。
(五)存在第二十一條所列不良行為的,直接列為E級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列為E級物業服務企業,有效期一年。
(一)物業服務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經認定物業服務企業負主要責任的;
(二)經認定有“涉黑涉惡”行為的;
(三)未及時支付員工工資等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且未及時做出有效處置,消除影響的;
(四)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程序撤離并移交物業用房和相關資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騙取、挪用或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小區公共收益的;
(六)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物業項目經理信用等級分A、B、C、D、E五個等級。
(一)根據全市物業項目經理信用綜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為A級物業項目經理。
(二)根據全市物業項目經理信用綜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為B級物業項目經理。
(三)根據全市物業項目經理信用綜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為C級物業項目經理。
(四)根據全市物業項目經理信用綜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為D級物業項目經理。
(五)存在第二十三條所列不良行為的,直接列為E級物業項目經理。
第二十三條 物業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列為E級物業項目經理,有效期三年。
(一)物業服務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經認定物業項目經理負主要責任的;
(二)經認定有“涉黑涉惡”行為的;
(三)騙取、挪用或侵占專項維修資金或小區公共收益的;
(四)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E級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行為進行認真整改、有明顯改觀的,可向企業注冊所在地(首次登記地)物業主管部門申請縮短E級有效期,經企業注冊所在地(首次登記地)物業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住建局同意,可以縮短E級有效期,但最短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項目經理無參與評價項目的,其項目履約行為信息評價分取當前全市的平均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當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的信用等級。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優評先、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采購或招標投標等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的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八條 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差異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優先推薦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考評;
(二)在各類行業評優評先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
(三)在政府項目采購、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中可予以加分;
(四)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次日常檢查。
第二十九條 信用等級為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差異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各類行業評優評先活動中,予以推薦;
(二)在政府項目采購、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中可予以適度加分;
(三)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頻次的日常檢查。
第三十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實施常規監督和一般頻次的日常檢查。
第三十一條 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差異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各類行業評優評先資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名單;
(三)實施強化監督和較高頻次的日常檢查。
第三十二條 信用等級為E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經理差異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取消申報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的資格;取消參加各類行業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名單,提出警示;
(三)不得參加政府項目采購、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
(四)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強化監管和高頻次的日常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試行,20**年7月1日起正式進行綜合評分并評定信用等級。
附件:1.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寧波市物業項目經理信用評價標準
3.寧波市物業服務項目履約行為檢查信用評價標準
篇2: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
武漢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武房規[20**]5號
各區房管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服務行為,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
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和使用。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定,規范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方面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市場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條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檔案。信用信息平臺運行的事務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承擔。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報送,對企業及項目經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制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自律規范,組織開展行業內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提供者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內容及采集
第五條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資質等級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包括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職業資格、執業備案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條業績信息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認定的下列信息組成:
(一)國家、省級相關項目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認證等榮譽稱號;
(二)本市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或行業協會表彰;
(三)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項目經理工作突出,獲得區級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表彰。
第七條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下列相關動態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或退出項目活動記錄;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參與招投標活動信息;
(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規模、雇用員工等情況;
(四)項目經理變更、上崗記錄等動態信息;
(五)其他市場行為的動態信息。
第八條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作出的處理決定;
(三)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通報、批評、投訴,且查證屬實的信息。
第九條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應當在基本信息產生或者變更之日起7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申報,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及時,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區房屋主管部門對審核后認定屬實的信息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錄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條業績及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業績及市場信息生成3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區房屋主管部門提供《業績/市場信息申報表》,并提供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警示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工商注冊及其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試行記分標準》執行。
區房屋主管部門上報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證材料。查證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已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報人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
內重新申報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處理
第十三條區房屋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采集警示信息的,應當自采集信息起7日內,書面告知被征信對象。
第十四條企業和項目經理認為其信用信息存在錯誤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內向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五條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報市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門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區房屋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審查同意的,按相關流程進行變更。
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房屋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市房屋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房屋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按相關流程進行變更。
異議申請受理期間不影響記錄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條區房屋主管部門對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執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臺上記錄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身份信息與實際管理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給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記分處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條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實際情況,適時公布、修改和調整《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試行記分標準》。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采集情況,進行調查、處理、記分,并上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警示信息記錄實行加分制,基本分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為3年,即從記錄之日起,每條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臺上顯示36個月。項目經理的警示信息同時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在12個月內沒有警示信息記錄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減少行政檢查的頻率。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的,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二)申請資質等級評定的,優先審定。申請執業資格認定的,優先認定;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二十條依據警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分別予以藍、黃、紅牌公開警示:
(一)企業警示信用記錄分值達到8分時,藍牌警示。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黃牌警示。記錄分值達到12分時,紅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記錄分值達到8分以上時,取消該企業各類物業服務評先資格,不予開具企業資質升級等誠信證明。
第二十一條依據警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一)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2分時,建議物業服務企業撤銷其項目經理職務。
第二十二條警示信息記錄分值累計超過12分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累計超過10分的項目經理應當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門委托的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門通過其門戶網站和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將本區房屋主管部門上一年度的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建設和管理情況書面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供物業服務滿一年的,該項目及項目經理應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三級暫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一年內無項目的,不計入其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外地企業,按照本辦法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篇3:揚州市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19)
揚州市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提升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市場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揚州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揚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揚州市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使用和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揚州市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和外地物業服務企業在揚州市區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任命或者指派負責組織物業項目管理服務活動并在揚州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中心”)備案的責任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以下簡稱“被征信人”)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是否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方面行為狀況的客觀信息。
第五條揚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市物業管理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負責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制定信用評價標準,建立信用信息檔案,統籌建設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組織對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使用和發布工作,負責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監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轄區范圍內的日常行為進行檢查、處理和記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平臺,加強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第九條揚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訓工作,并將其會員單位及項目經理的相關信用信息及時反饋市物業管理中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條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企業經營、項目管理信息的活動。
第十一條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應當遵循客觀、準確、公正、快速、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體內容在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第十三條基本信息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項目經理基本信息、物業服務項目信息、企業人員信息和企業經營信息等。
1、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是指,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規模、雇用員工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2、項目經理基本信息是指,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從業經歷及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3、物業服務項目信息是指,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4、企業人員信息是指,企業固定員工數、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等;
5、企業經營信息是指,企業經營情況、物業服務面積及連續服務年限、參與保障性住房、老小區物業服務等。
第十四條誠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級物業主管部門的表彰文件;
3、在市文明城市建設工作中獲得表彰的;
4、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成果等證明材料;
5、物業行業協會的表彰文件;
6、獲得市房管局評定的信用誠信5A級企業;
7、其他優良業績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五條失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以及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承擔主要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確認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確認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報道、批評中與物業服務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功能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服務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市、區(功能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被征信人未妥善處理的;
7、有關部門或涉事雙方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基本信息的征集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江蘇省物業服務企業和人員信用管理系統平臺自行申報,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信用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的基礎信息等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基本信息實行日常動態管理,有關信息發生變更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用系統填報變更信息,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十八條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城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人社、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可向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向所在地區(功能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審核后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激勵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被征信人失信信息的,應當書面通知相關被征信人。被征信人對失信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或提請行政訴訟;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上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上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反饋下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業管理中心統一進行變更。異議申請受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第二十四條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信用等級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按照企業自評、主管部門核定、信息疊加、系統實時評分的步驟進行。
第二十六條信用評價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和守信獎勵、失信懲戒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被征信人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實時記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定期等級評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條實時記錄按照企業自評、主管部門核定、信息疊加的步驟進行。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實時記錄,于次年1月份定期公布年度評分情況。
1、企業自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市物業信用系統開通企業自評窗口,物業服務企業對照《揚州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體系》(附件)逐項進行自評并上報。
2、主管部門核定。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核實及公示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審核合格并經公示無異議后,作為企業信用得分錄入系統。
3、信息疊加。市物業管理中心將系統中物業主管部門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業信用信息,與行業協會等各個層面推送的信息,通過物業信用系統自動歸集疊加。
第二十九條定期評級按照企業申報、市物管中心審核、公告公示無異議后發布的步驟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每年1月31日前在物業網等平臺發布,對社會公布。
1、企業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
2、市物業管理中心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3、公告公示。通過揚州市物業網公示,公示期為7日。在公示期內,企業對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申請市房管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三十條被征信人信用管理采用信息綜合評分制。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分=基本信息評分值+誠信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
基本信用信息、誠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揚州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體系》(見附件)記分累計。
第三十一條誠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積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涉及列入黑榜事項的,計算周期根據企業整改情況確定。
計分計算周期暫定為一年,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計算。
新申報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記分周期自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完成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記分周期不足3個月的,其當年度記分信息滾入下個記分周期。
第三十二條同一業績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重復記分。同一失信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同一失信行為在整改期內不重復記分。同一失信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按照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整改要求,在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區局考核完成整改的,可考慮不繼續減分。同一情形受處罰的,減分不累計,以最高分計算。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五個等級,信用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1、AAAA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達到90分及以上;
2、AAA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達到80-89分之間;
3、AA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達到70-79分之間;
4、A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達到60-69分之間;
5、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60分以下。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為AA級(未承接項目),信用成績取AA級下限。
企業故意不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為缺失。
第三十四條設立物業服務行業“紅黑榜”發布制度。
市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成績在90分以上按高分到低分,一般不超過10家列入紅榜,信用成績50分以下或存在以下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企業列入黑榜;
1、未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房屋安全監管義務,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2、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3、對業主、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惡意騷擾,采取暴力行為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項目經理信用評分扣分值在20分以上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存在以下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列入黑榜。
1、騙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萬元以上的;
2、因項目經理過錯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3、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4、其他損害業主利益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監管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誠信信息及失信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查詢時限自信用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不超過5年。
第三十六條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2、作為前期物業服務招標的信用成績;
3、作為物業服務項目評先評優的考評內容;
4、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參考依據;
5、作為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其他行政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
6、作為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七條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內,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三十八條信用等級達到AAAAA級(5A)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1、在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2、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房管局政務網、物業網公開推介;
3、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4、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
5、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九條信用等級達到AAAA級(4A)的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1、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2、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信用等級為AAA級(3A)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1、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2、限制行業各類評先創優資格。
第四十一條信用等級為AA級(2A)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1、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2、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
3、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4、取消行業各類評先創優資格。
第四十二條信用等級為A級(A)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1、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
2、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間,不予開具誠信證明;
3、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4、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5、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
6、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提醒業主委員會注意風險;
7、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四十三條外地來揚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低于60分或上黑名單的,向該企業注冊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告知函,并抄送物業服務企業總公司。
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外地來揚企業被外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上黑榜的,兩年內不得在本市參加招投標。
第四十四條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市、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1、項目經理記錄扣分達到1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不能參加當年度的評先評優;
2、項目經理記錄扣分達到15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及項目不能參加當年度的評先評優;
3、項目經理記錄扣分達到20分時,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撤消項目經理登記備案,取消該項目經理參加行業各類先進評比表彰資格,兩年內不得作為本市項目的擬派經理。
第四十五條信用信息中失信信息記錄分值累計超過18分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累計超過10分的項目經理應當接受市房管局或委托的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因失信信息的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經理登記備案的,在重新備案前,應當通過相關法規和業務的培訓。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管局通過政務網、物業網等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信用信息征集評價使用和監管過程中損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被征信人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記入失信行為。被征信人瞞報、不報失信信息的將加倍處罰。
第四十九條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記分項目、加減分標準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
1、揚州市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體系;
2、揚州市區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體系。
(企業)記分標準(修改版).*ls*
(項目經理)記分標準(修改版).*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