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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理局信訪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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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地產管理局信訪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安徽省信訪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辦公室是本局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的牽頭科室。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時間和地點,以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第四條 局辦公室按信訪處理原則轉至下屬單位及局機關科室的信訪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五條 局及局屬各單位應當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各類信訪事項的發生。

  第二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六條 局辦公室收到信訪事項后,應及時予以登記。

  信訪事項以來信形式提出的,應當將來信和信封裝訂在一起,在來信的第一頁右上角加蓋收信章,在《來信來訪登記表》上記載來信有關情況。

  信訪人以口頭形式提出反映情況的,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七條 局本著方便群眾、有利工作的原則設立信訪接待室,接待來訪人員。

  來訪人員應按要求填寫《群眾來訪登記表》。集體來訪的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八條 局辦公室根據來訪人信訪內容,安排相關單位(科室)人員接訪。接訪人員要文明禮貌,熱情周到,傾聽來訪人員的敘述,閱看來訪人員攜帶的材料,做好接談記錄。

  第九條 局辦公室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或信訪信息,局屬各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必要時報告局信訪與維穩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一條 凡對局系統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對下屬單位或下級部門信訪處理意見請求復查的,應當受理,并在15日內轉送局有關科室或單位,局有關科室或單位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不予受理。

  對于不屬我局職能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第十三條 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四條 局辦公室就信訪人提出的信訪內容進行歸納整理,填寫“人民來信處理標簽”,呈報局領導批閱。

  第十五條 信訪件經領導批示后,由指定承辦單位(科室)按批示意見,具體落實。承辦單位(科室)要認真調查,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妥善處理,并及時向局信訪辦書面反饋信訪件的辦理情況。

  第十六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解決問題。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科室)對接辦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不能按期辦結,經局領導同意延期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延期的理由,并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對于情況緊急的來信來訪,局辦公室可以通過電話、傳真及時告知有關單位(科室)采取應急措施,妥善處理,然后再按有關工作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請求復查和復核。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條 信訪事項承辦單位(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辦公室應當及時督辦,并做好記錄。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要求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督辦可采用電話督辦、發函督辦和現場督辦等方式。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審核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將信訪事項的結案材料按規定格式,上報局辦公室。結案報告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案材料應包括以下5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和訴求;

  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

  三處理問題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定;

  四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

  五有關告知程序(告知信訪人提請復查、復核的時間和機關)。

  第二十一條 局辦公室在收到結案報告后,要認真審核,對存在事實不清,處理不當,上報形式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應退回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對辦結的信訪事項,局辦公室應當將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的有關材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事項辦結后,局辦公室應按時給信訪人復函,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對于建議性的信訪事項,應說明情況,并致謝意。

  屬于上級機關或信訪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局辦公室應當按時將信訪答復意見抄報相應的機關或部門。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四各單位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局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特點,參照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醫院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制度

  一、醫院黨政領導要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信訪工作。

  二、領導干部要定期接待來訪群眾,原則上每半月一次

  三、各科室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要有專人負責,逐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單位或住址,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要求及處理結果等),并簽署承辦人的姓名,以備查考。

  四、對群眾來信、來訪,提出問題答復和處理,要按各部門的職責權限辦理。對于超出自己權限的問題,要以一定形式呈請領導批示或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五、上級機關和領導批辦的問題,應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黨辦、院辦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要及時催辦。

  六、對重要事件的處理結果,要按有關要求將情況整理出材料歸檔備查。

篇3:某藝術學院黨院辦信訪工作制度

  藝術學院黨院辦信訪工作制度

  一、來信、來訪中提出的各種問題,包括建議、要求、批評、申訴、檢舉、控告等,均屬信訪工作范疇。

  二、對信件來訪,要進行登記,視信訪內容對口或逐級提交解決。

  三、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要督促催辦,屬辦公室承辦的,承辦者要積極主動辦理。需做回復的要及時回復信訪人。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和院領導交辦的信訪事由,要及時匯報辦理結果。

  五、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認真聽取意見。對正確的意見和要求,能解決的要盡量解決;對不符合政策和難以辦理的,要耐心說明情況,做好疏導工作。

  六、重要來信、來訪,要向有關領導請示,并按領導要求辦理,不得自作主張。

  七、重要來信來訪記錄和有關材料要保存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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