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指導和監督,規范住宅小區綜合查驗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是指新建住宅小區在交付使用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方案以及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組織開展對住宅小區各項建設指標、建設內容的完成情況和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情況等進行核查的活動。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工作。
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工作。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園林、公安消防、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出具相應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將水、電納入城市管網,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并對物業服務用房、公用場地、公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計量裝置;
二是否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
三是否將電話通信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四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設施建設;
五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環境衛生等設施以及社區管理用房建設;
六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小區道路建設,并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連;
七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八前期物業管理是否已按照規定落實;
九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住宅小區。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規劃、消防、人防、環保、質監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并取得相關單位出具的驗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化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在新建住宅小區約定交付期限30個工作日前,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建設竣工及驗收情況,填寫綜合查驗備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六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或文件;
二《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三《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
四物業工程質量保證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報告及綜合查驗備案表后,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綜合查驗。
綜合查驗時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供該工程項目的圖紙資料,以及建設單位與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簽訂的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合同。
對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完成了分期建設內容和滿足基本生活服務功能,并與在建工程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和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組團,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分期進行綜合查驗,項目全部竣工后辦理整體綜合查驗手續。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合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綜合查驗不合格的,應將需要整改事項和內容書面通知相關驗收單位和建設單位,待改正后對整改事項重新查驗。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綜合查驗結果和整改情況在住宅小區內公告。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經綜合查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購房人與建設單位訂立書面物業買賣合同時,可以約定以新建住宅小區經綜合查驗備案作為交付使用條件。
第十一條 房屋登記部門在對新建住宅小區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時,應查驗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績,應查驗其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查驗備案材料。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不合格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不予全額解控。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有關單位未按照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約定完成配套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不代替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不代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承接查驗。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分別承擔相應驗收責任。
第十六條 綜合查驗中發現建設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通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 參與綜合查驗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承德市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20**]101號)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與配套設施正常使用,根據《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的交付使用管理。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
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規劃、建設、消防、公用等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單項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經過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符合入住的基本條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意見書》(以下簡稱《交付使用意見書》)后方可交付購房人使用。
物業服務用房交付使用按《承德市物業服務用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達到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購房人使用:
(一)住宅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經規劃部門驗收并取得驗收合格文件;
(二)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竣工備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三)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四)生活用水設施和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并驗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六)生活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正常生活用電的,須取得供電單位的認可,并明確采取過渡性供電措施的期限;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取得供熱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確認文件;
(八)具備燃氣供應條件的,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銜接,具備隨時開通條件,得到燃氣供應企業的確認文件;
(九)有線電視線路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電話、寬帶通訊線路具備隨時敷設的條件;
(十)完成住宅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并明確完成時間;
(十一)道路、場地、圍欄、護壩、路燈、文體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
(十二)配置電梯的,具備正常使用條件;
(十三)已按規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備案,物業管理方案齊全;
(十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方案已經落實;
(十五)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已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
第七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建住宅竣工并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二)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召集有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監理單位、購房人代表,聽取開發建設單位項目建設總體情況匯報,并在5個工作日內共同對以下情況進行核實:
1.新建住宅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是否齊
本文提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備;
2.實地察看相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設施設備是否達到正常運行條件;
3.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已經進駐。
(三)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過程中應當將核實的有關內容在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公示5日,有關購房人可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對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不相符合的內容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四)經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經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督桓妒褂靡庖姇芬皇剿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一份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使用,一份由開發建設單位申請提取剩余5%項目建設保證金時使用,其余二份分別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完善和整改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意見要求進行完善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請。
(五)開發建設單位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后7日內,應與購房人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局部配套工程,但不影響購房人正常使用的,經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開發建設單位可按該項目所需資金預算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入住手續。
第九條 新建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交付使用。申請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周邊場地清潔、平整,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構(部)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并采取臨時隔離措施。
第十條 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住宅建設項目,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不得支付剩余5%項目建設保證金。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驗收時,不得將與其驗收項目無關的事項作為驗收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將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備移交條件超過3個月仍不移交的,規劃、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建設單位予以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停止受理該開發建設單位三年內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建設等有關申請手續,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銷其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規劃、建設、房管、消防、公用、環保等承擔單項工程驗收的部門或單位無故拖延驗收或不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驗收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不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核實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條件的項目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的;
(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行政處罰,致使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對社會正常秩序造成影響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
篇3: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第1號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物業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物業保修金的主管部門,并設立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負責全市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物業保修金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一次性交存,作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法定保修期內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繳存,權屬不變、??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新建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保修金。
第六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均可使用物業保修金進行維修。本辦法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室外墻面、屋面及房屋承重結構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給、排水管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暖氣線路、消防設施、道路、溝渠、池、井、建筑小品、路燈、硬化、綠化、亮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公共設施設備占用的房間等。
第七條業主戶內自有設施設備,保修期內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備案、交存
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