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承德市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

1449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20**]101號)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與配套設施正常使用,根據《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的交付使用管理。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

  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規劃、建設、消防、公用等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單項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經過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符合入住的基本條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意見書》(以下簡稱《交付使用意見書》)后方可交付購房人使用。

  物業服務用房交付使用按《承德市物業服務用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達到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購房人使用:

  (一)住宅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經規劃部門驗收并取得驗收合格文件;

  (二)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竣工備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三)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四)生活用水設施和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并驗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六)生活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正常生活用電的,須取得供電單位的認可,并明確采取過渡性供電措施的期限;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取得供熱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確認文件;

  (八)具備燃氣供應條件的,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銜接,具備隨時開通條件,得到燃氣供應企業的確認文件;

  (九)有線電視線路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電話、寬帶通訊線路具備隨時敷設的條件;

  (十)完成住宅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并明確完成時間;

  (十一)道路、場地、圍欄、護壩、路燈、文體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

  (十二)配置電梯的,具備正常使用條件;

  (十三)已按規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備案,物業管理方案齊全;

  (十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方案已經落實;

  (十五)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已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

  第七條 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建住宅竣工并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二)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召集有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監理單位、購房人代表,聽取開發建設單位項目建設總體情況匯報,并在5個工作日內共同對以下情況進行核實:

  1.新建住宅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是否齊

  本文提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備;

  2.實地察看相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設施設備是否達到正常運行條件;

  3.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已經進駐。

  (三)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過程中應當將核實的有關內容在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公示5日,有關購房人可對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對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不相符合的內容向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四)經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經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督桓妒褂靡庖姇芬皇剿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一份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使用,一份由開發建設單位申請提取剩余5%項目建設保證金時使用,其余二份分別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付使用條件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完善和整改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意見要求進行完善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請。

  (五)開發建設單位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后7日內,應與購房人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局部配套工程,但不影響購房人正常使用的,經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開發建設單位可按該項目所需資金預算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入住手續。

  第九條 新建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交付使用。申請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周邊場地清潔、平整,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構(部)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并采取臨時隔離措施。

  第十條 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住宅建設項目,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不得支付剩余5%項目建設保證金。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驗收時,不得將與其驗收項目無關的事項作為驗收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將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見書》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備移交條件超過3個月仍不移交的,規劃、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建設單位予以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停止受理該開發建設單位三年內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建設等有關申請手續,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銷其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規劃、建設、房管、消防、公用、環保等承擔單項工程驗收的部門或單位無故拖延驗收或不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驗收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不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核實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條件的項目出具《交付使用意見書》的;

  (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行政處罰,致使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對社會正常秩序造成影響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

篇2:上海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

  滬容發規[20**]105號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區衛生環境,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新建住宅區是指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擬建和在建的居住組團、居住小區、居住區。

  第四條(管理原則)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分類收集和無害處理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區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發展局是本市住宅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工作;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配建規定)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

  (一)每幢樓設置相應容量的分類收集容器,并沒有明顯標記;

  (二)每一組團設置相應處理能力的生化處理裝置;

  (三)每一住戶在3500戶以下的居住小區(2個組團以上)設置一處生活垃圾容器間;

  (四)每一住戶在3500戶以上的居住小區或者居住區設置一處相應規模的小型壓縮式收

  集站。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相對獨立,布局合理,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外墻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應當大于5米,四周設置綠化隔離帶。具體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規劃設計)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納入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規劃設計方案中,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與住宅區建設項目同時投資、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八條 (竣工驗收)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市和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配套建設情況納入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審核范圍。末按規定配套建設相應設施的新建住宅區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投資建設)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由新建住宅區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

  第十條(日常運行和管理)

  新建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做好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回收和生化處理工作,并負責做好住宅區內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分類投放)

  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將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分類收集容器內。

  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定時、定點投放,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上門有償收集。

  第十二條(收集)

  居民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收??少Y源利用的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回收處理。

  對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規定場所。

  對不能回收和不能生化處理的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投放至設置在新建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容器間或者小型壓縮式收集站,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及時收集、運輸至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入

  收集、搬運生活垃圾,應當保持住宅區內的環境整潔,不得泄漏、散落和飛揚。

  第十三條(處理)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理處置:

  (一)廚余(有機)垃圾直接進入生化處理裝置處理;

  (二)可回收利用物資進入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系統;

  (三)其它分類垃圾進行分類處理處置。

  第十四條(環保要求)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作業場所應當相對封閉,垃圾滲濾液、廢氣等的排放必須符合有關環保標準,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周圍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分別依據?!稐l例》和《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

  本市城市化地區以外的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住宅發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管理辦法(2001)

  天津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1.02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商品房計劃、經濟適用房計劃和危陋房屋改造計劃,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住宅。

  第三條 住宅商品房實行準許使用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準許使用證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座落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住宅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座落在本市外環線以外的住宅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或按規定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住宅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驗收

  報告;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道路以及其他配套條件,并由相關配套單位出具住宅商品房已具備配套條件的證明;

  (五)非經營性公建與住宅商品房同步建成,已具備使用功能,并由區、縣配套單位出具證明。

  經審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第六條 分期建設的商品房住宅小區,可以分期領取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分期入住。

  第七條 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按幢發放。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該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各配套單位應當簽訂配套合同。配套合同應當載明配套費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國家和本市對配套費用的標準有規定的,應當執行規定的標準。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配套費用。

  各配套單位應當按配套合同的約定履行配套義務,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備使用條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配套證明。

  配套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約定履行配套義務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備使用條件后未按規定出具配套證明的,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造成的損失,由配套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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