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連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9)

2046

  大政辦發〔20**〕150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大連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業經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1月8日

  大連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住宅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同一物業管理區域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和其他物業所有權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倡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園區內的住宅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業主大會和其他物業所有權人自愿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其他區市縣(先導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業主大會招標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具體指導工作。

  第六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服務和指導工作。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組織實施,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交易平臺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行使以下工作職責:

  (一)負責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政策法規及業務咨詢,制定招標投標文件示范文本,組織業務培訓;

  (二)負責建設和管理大連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庫;

  (三)收集、統計、管理物業管理招標投標信息數據。

  第二章 招標一般規定

  第七條

  住宅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之前完成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選聘;非出售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二)在物業服務項目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未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時,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述情形之一,住宅建設單位應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條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后,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1.物業服務合同主體滅失的;

  2.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的。

  物業服務項目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的,由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形成決議,明確招標文件有關事項。街道辦事處應對業主大會決議進行簽章確認。

  業主委員會組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持有業主大會通過的授權委托書和選聘方案。

  其他物業所有權人或單一業主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參照業主大會方式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物業管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住宅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招標,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對招標人的有關規定,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事宜前,應當到交易平臺進行信息錄入。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授權委托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招標日程安排;

  (三)招標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坐落地址、四至范圍、物業類型、總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房屋幢數、房屋建筑結構、配套設備的技術參數、綠化情況、物業管理用房配置、規劃總平面圖及隱蔽工程圖紙等;

  (四)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標準、收費價格;

  (五)物業服務合同及簽訂說明;

  (六)對投標人及投標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文件的格式、主要內容及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等;

  (七)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八)其他事項的說明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評標標準可以參照下列原則制定:

  (一)同等服務標準選聘投標價低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同等投標價選聘服務標準高的物業服務企業。

  評標方法一般應采用綜合評估法,采取電子評標系統。

  采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進行評標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說明。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給予投標人充分的編制投標文件時間。

  公開招標的物業管理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10日前,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招標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大連市物業管理招標備案聯絡單》。

  (一)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持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經規劃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圖或規劃總平面圖(或竣工驗收備案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招標代理機構授權委托書或代理協議;

  4.招標公告;

  5.招標文件;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持以下材料:

  1.業主大會決議;

  2.招標代理機構授權委托書或代理協議;

  3.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4.招標文件;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持《大連市物業管理招標備案聯絡單》原件及招標備案材料到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活動。邀請招標的還應提交意向邀請單位名單。

  第十七條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在交易平臺發布招標公告等相關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授權委托人)名稱及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地址、使用性質、建筑面積、竣工交付使用時間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報名地點、期限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四)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開標時間、評標時間與地點;

  (五)招標人要求的其他事項。

  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意向邀請單位名單向不少于3個物業服務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包含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申請人踏勘物業項目現場。投標申請人如有疑問,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予以澄清并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所有的招標文件購買人。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標一覽表(投標人簽字、加蓋公章并單獨封存);

  (二)投標函,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新建物業項目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的管理成本不應計入物業管理總成本中)、管理目標及其他履約承諾等;

  (三)技術部分,包括服務的內容和標準、人員配備、主要工作環節運行程序及檢查方法、物業服務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商務部分,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其他委托代理服務費等收費標準報價,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形式以及相應的項目財務收支測算;

  (五)資信部分,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管理業績、項目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等情況;

  (六)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招標公告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投標人確認無誤并簽字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開標一覽表》,宣布投標人名稱和投標價格。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小組負責。

  評標小組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管理、建筑工程、成本會計等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相關項目的評標專家。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前1個工作日內到交易平臺申請抽取評標專家。

  交易平臺從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庫中自動抽取專家,經專家回復確認后確定為有效評標專家。

  評標專家名單應當在開標后公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制定綜合評分表及具體評分方法。

  評分方法應當按照綜合評分表規定的內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確定技術部分、商務部分、資信部分和現場答辯等各項內容的比重和分值。

  物業服務企業誠信信息納入本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誠信體系,招標人可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誠信信息在評分方法中給予適量加分或減分。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根據投標文件評分、現場答辯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標,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除現場答辯部分外,評標應當在保密情況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物業管理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召開現場答辯會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并注明在評分方法中所占的評分比重。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小組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小組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名順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同等條件下,招標人可優先確定誠信度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在交易平臺將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標人為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還應當將中標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明顯位置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者異議無效的,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同時應當返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投標保證金在與招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5日內返還。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依法訂立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標結果。備案應提交中標通知書及物業服務合同副本。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將中標通知書抄送至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駁回。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住宅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物業管理相關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指導服務招標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經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存在違規行為的,通過交易平臺予以公示,1年內不受理其承辦的物業管理招標事宜。

  第四十一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全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相關誠信信息,應納入本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信用體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數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2修正)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修正)

  (20**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投訴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蛘咭試匈Y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九條 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他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二條 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藥品、電力等貨物和物業管理、保險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招標人的委托,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咨詢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代理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發展和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獲批準,建設用地征用手續已經辦妥;

  (二)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省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標或者委托招標的組織形式,采用自行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下材料,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權限于發售前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 采用公開方式招標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在國家或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二十條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予以聲明。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資格;

  (二)資質等級;

  (三)注冊資本、財務、人員、技術、設備、管理狀況;

  (四)過去履行類似合同情況;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因地域、行業、所有制不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一條 施工和監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重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一)招標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招標項目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

  (三)招標人認為應當踏勘項目現場的。

  第二十三條 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標底應當由招標人根據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

  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內確定。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加蓋本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的印鑒。

  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為同一項目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投標活動。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入主持,所有投標人以及被邀請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參加。

  第二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印鑒的;

  (三)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四)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標、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

  第三十三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開標后三十日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期限。投標人拒絕延長的,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期限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十日內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

  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一般應當推薦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等方式干預中標人的確定。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備案報告。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有關單位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監督,受理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審查備案過程中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招標結果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布招標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發布招標公告而招標的,招標無效,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的,標底無效,并由行政監察部門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干預中標人的確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賄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逗鲜〗ㄔO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撫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7)

  撫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管理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檢查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經貿、建設、水務、交通、教育、國土、信息產業、衛生、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禾?、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ǘ╄F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ㄈ┼]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項目;

 ?。ㄋ模┓篮?、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ㄎ澹┑缆?、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恋亻_發整理、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ㄆ撸┕┧?、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ò耍┛萍?、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ň牛┥唐纷≌?,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ㄊ┢渌A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第七條 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褂酶骷壺斦A算資金的項目;

 ?。ǘ┦褂眉{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ㄈ┦褂脟衅髽I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ㄋ模┦褂脟野l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ㄎ澹┦褂脟覍ν饨杩罨蛘邠KI資金的項目;

 ?。┦褂脟艺?/a>性貸款的項目;

 ?。ㄆ撸﹪沂跈嗤顿Y主體融資的項目;

 ?。ò耍﹪姨卦S的融資項目;

 ?。ň牛┦褂檬澜玢y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ㄊ┦褂猛鈬捌錂C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ㄊ唬┦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下列貨物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等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c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ǘ┽t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縣及縣以上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的采購;

 ?。ㄈ﹪屹Y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ㄋ模┱卦S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ㄎ澹┱顿Y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哉袠朔绞匠鲎寚型恋厥褂脵嗟?;

 ?。ㄆ撸┑缆?、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范圍內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規模標準為:

 ?。ㄒ唬┦┕雾椇贤?/a>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ǘ┩恋亻_發整理項目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ㄈ┛辈?、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ㄋ模┲匾O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ㄎ澹┽t療設備的采購單件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雾椇贤浪銉r低于前五項規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ㄆ撸┛偼顿Y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ò耍┠杲洜I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十條招標人是依據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做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ㄒ唬┘夹g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ǘ┦茏匀毁Y源或者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ㄈ┥婕皣野踩?、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ㄋ模┓?、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袠司幪?

 ?。ǘ┱袠巳说拿Q和地址;

 ?。ㄈ┱袠隧椖康膬热莺湍繕艘?;

 ?。ㄋ模┱袠隧椖康膶嵤┑攸c;

 ?。ㄎ澹┇@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ν稑巳速Y格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ㄒ唬┚哂许椖糠ㄈ速Y格或者法人資格 ;

 ?。ǘ┚哂信c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ㄈ┰O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投標活動結束后,應當到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ㄒ唬M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ǘ彶橥稑巳速Y格;

 ?。ㄈ┚幹茦说?;

 ?。ㄋ模┙M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ㄎ澹┙M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輸M合同;

 ?。ㄆ撸┱袠巳宋械钠渌马?。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者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摷僬袠斯?、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中含有欺詐內容;

 ?。ǘ┰趦蓚€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評標場所應當設施完備,并且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對開標過程中的下列事項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和數量;

  (二)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開標記錄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場的有關人員簽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原則上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與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ㄒ唬┩稑巳宋唇浭跈嘁运嗣x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ǘ]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ㄈ]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ㄋ模┩稑宋募d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ㄎ澹┎环霞夹g規格和標準要求的;

 ?。┴浳锇b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ㄆ撸└接姓袠巳瞬荒芙邮軛l件的;

 ?。ò耍┢渌环戏?、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侯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將中標候選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后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內容包括:

 ?。ㄒ唬┱袠宋募?;

 ?。ǘ┱袠朔绞?、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ㄈ嵭匈Y格審查的,其資格預審文件和預審結果;

 ?。ㄋ模┰u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報告;

 ?。ㄎ澹┲袠私Y果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O督招標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序和規則情況;

 ?。ǘ┍O督招標投標各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ㄈ`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及時向社會發布招標投標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及時公告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行為的處理結果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及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答復投訴人,并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ㄒ唬┍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

 ?。ǘ┍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化大為小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ㄈ敼_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實行邀請招標的;

 ?。ㄋ模┪赐ㄟ^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峁┨摷俚恼袠斯?、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ǘ┰趦蓚€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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