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經建設廳廳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工程招標投標行為,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線路管理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其附屬設備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禁止以投資渠道、工程專業性和地方利益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搞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
第四條 地、州(市)應當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建設工程有形交易市場,為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建筑工程招標活動提供完善的服務。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有關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地本專業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具體組織和實施。
第二章 招標方式與范圍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根據工程的性質、規模、復雜程度及其他條件采取下列方式:
(一)競爭性招標(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不加數量限制,有意投標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二)有限競爭性招標(邀請招標)。招標單位邀請5家以上的單位參加投標;
(三)議標。招標單位邀請2家以上的單位進行投標協商談判。
競爭性招標,應當在建設工程有形交易市場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報刊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有限競爭性招標、議標,可在建設工程有形交易市場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報刊上公開發布招標信息。
第七條 下列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競爭性招標或有限競爭性招標:
(一)勘察設計
1、由政府或公有制單位投資(含控股、參股)及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投資的二級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2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和改、擴建工程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
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紀念性建筑及風景游覽區的主要建筑的設計;
3、一級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層以上高層住宅和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的設計;
4、大型專業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業建筑工程的設計;
5、符合本條1至4項規定的30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
(二)施工及附屬設備采購
由政府或公有制單位投資(含控股、參股)及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投資的下列項目:
1、投資5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新建工程投資200萬元以上或者改建、擴建工程投資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
3、估價2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屬設備的采購。
其它渠道投資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建筑工程。
本條規定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凡屬政府或公有制單位投資(含控股、參股)及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投資的,應當采用競爭性招標。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議標;
(一)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技術受專利保護的;
(二)只有少量潛在投標單位可供選擇,或者報名的投標單位達不到規定數量的;
(三)屬于配合主要項目發揮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屬工程。
第九條 對不適宜招標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工程以及設計、施工單位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建設單可以直接發包。直接發包的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報有關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外商獨資、外國政府贈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資、合作工程項目,依法采取國際慣例招標發包,也可按本辦法招標發包。
第十條 工程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的大中型專業建筑工程,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通過招 標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并完成勘察設計。
第十一條 招標投標應當在建設工程有形交易市場進行,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規避招標,將建筑工程項目化大為小。
第十三條 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
(一)大型專業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業建筑工程的設計;
(二)一級以上公共建筑、16層以上高層住宅和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的設計;
(三)自治區投資5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駐疆單位、自治區各部門、各地區及其所屬單位投資20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四)投資5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
(五)30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
(六)估價3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屬設備的采購。
其它項目的招標投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勘察、設計
1、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已經批準;
2、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許可證;
3、勘察設計所需技術、基礎資料齊備,具有勘察、設計要求說明書。
(二)施工及附屬設備采購
1、已按規定批準立項并列入年度 計劃,或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2、已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3、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有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5、取得財政、審計或者銀行對跨年建筑工程資金基本落實,當年竣工建筑工程資金全部落實的審核文件或資信證明;
6、附屬設備采購有設計圖規定的設備清單及便于訂貨的技術資料和設備概算,非標準設備還應具備完整的設計圖紙;
7、單獨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招標的,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已經確定,與其相關的土建、安裝等工程進度達到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進行招標,選擇一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其中一項或多項分別進行招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招標單位將勘察、設計平行招標的,必須選定其中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為主設計單位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總體協調。
除單獨設計的工藝技術性較強的專業部分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數額裝飾裝修工程外,招標單位不得將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單體工程的設計、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
依法單獨發包的裝飾裝修工程,提倡由具備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裝飾裝修單位一并承包。
第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依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征得發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對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實施分包:
(一)勘察、設計總承包單位可以將總包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某一專業或非主體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分包;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將總包工程中工藝技術性較強的專業部分的施工任務和新建工程200萬元以上、改建、擴建工程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任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但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一般程序
(一)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
(二)編制對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和標底;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申請(報名)投標;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向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發出招標通知書;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設備清單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對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資料、設備清單等進行答疑,形成文字紀要;
(八)投標單位編制并遞交投標文件;
(九)建立評標委員會,制定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
(十)召開評標會議,審查投標文件;
(十一)依法組織評標,選擇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代理招標,應當具有與招標工程管理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編制工程招標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并取得工程項目管理資格證書。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代理機構依照委托合同的約定,代理建設單位從事招標業務。
第十九條 招標申請書應當載明招標工程已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人的要求等。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招標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工程的簡況和基本要求;
(三)獲取招標文件的地點、時間和辦法;
(四)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按下列內容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投標單位:
(一)法人證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和收費資格證書,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安全資格證書;
(二)設備生產廠家需提供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檢驗報告;
(三)承包單位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資金、設備、其他設施狀況;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筑工程及質量等級,設備生產廠家需提供設備生產能力、生產銷售情況,合同履約狀況;
(五)當年簽訂的主要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供貸訂單一覽表。
投標單位有義務向招標單位提 交能證明本條規定條件的法定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工期、設計進度及深度、主要技術要求,施工和設備采購招標還需附招標工程的圖紙及設備清單;
(二)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樣品的要求;
(三)施工和設備采購投標價格的計算要求及方式;
(四)投標單位的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五)現場踏勘的日期和有關安排;
(六)開標、評標、定標日程安排,評標原則及辦法;
(七)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或者其他擔保方式;
(八)對未中標單位支付勘察、設計方案和投標文件成本費的額度及方式;
(九)對中標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十)投標文件編制、密封、印鑒、投標地點、截止日期及載有其他需要說明事項的投標須知;
(十一)主要合同條款;
(十二)勘察設計招標文件還應包括:
1、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招標的,須提供經批準的立項文件;
2、規劃設計條件;
3、勘察招標還需工程概況、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層數、高度、跨度及最大荷重、主要建筑物總平面圖及其它特殊要求;
4、提交勘察、設計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 施工招標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在招標文件中還應明確其額度。數額按工程(設備)投資總額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設備采購招標,一般應當編制標底,也可采用無標底競標方式。標底由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招標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機構編制。
標底編制的原則和方法:
(一)編制標底應當以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為依據,工程造價控制在核定的概算或建設單位可承受的投資包干限額以內,如有突破,需經原批準機關追加投資或落實資金來源;
(二)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系數組成,依照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規定、定額和計價規則,或以機電設備市場平均價格為基數,綜合不可預見費和技術措施費等相關費用編制。
(三)招標單位要求縮短工期20%以上的,應當向投標單位支付提前工期所增加的費用;招標單位要求建筑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的,應當執行優質優價的原則。
&n bsp;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通告或者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售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主要內容,確有需要澄清或者進行非實質性修改的,報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其變更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標單位在發布招標通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招標單位終止招標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7日內,招標單位可以召開答疑會。形成的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在投標截止期7日前送達所有投標單位,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一般不少于30日,對專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大型或者技術復雜工程的施工,招標單位可以采用技術標、商務標兩階段招標。在技術標階段,招標單位就投標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技術、質量及其他方面的建議與投標單位進行談判。
在商務標階段,招標單位向獲準通過的投標單位提供正式招標文件,投標單位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標價格在內的最終投標文件。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九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或者通過資格審查。區外勘察、設計、施工隊伍進疆承攬工程的,須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獲得承接業務許可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
(一)勘察、設計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
2、綜合說明書;
3、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組織方案;
4、主要設計圖紙:總平面圖,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主要剖面不少于2個),公共建筑需建筑渲染圖,必要時附鳥瞰圖、模型;
5、工業項目的工藝流程、設備選型、主要建筑物的總體布置;
6、主要經濟指標(包括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經營型建設工程的經濟效益)、主要設備清單及材用量;
7、主要施工技術要求;
8、勘察、設計進度和勘察、設計取費標準、方法及收費;
9、主要設計人員名單及資歷簡介。 ; (二)建筑施工及附屬設備采購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
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設備、生產(供貨)單位提供設備選型方案及說明;
3、承擔該項目施工的項目班子情況;
4、投標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5、計價規則、計價方法及投標價格;
6、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文件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準確并加蓋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技術負責人印鑒,勘察設計單位還需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名、加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章、注冊師執業章。
投標文件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逾期送達的,招標單位不應開啟并應退還投標單位。
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用正式函件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招標單位收到投標文件應當出具簽收證明。
第三十二條 投標單位不得采用賄賂、給回扣和其他好處等手段使招標單位作出某一決定或者采用某一程序。投標單位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應當由招標單位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公開進行,邀請評標委員會、投標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代表參加,當眾宣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檢查投標文件及補充函件,經投標單位確認后當眾拆封,凡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為有效投標文件。
招標單位應當當場公布有效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四條 投標文件一經啟封,評標、定標的原則、辦法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單位的代表和受聘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總人數應為7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負責人由招標單位的代表擔任。
評標人員不得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評標人員不得泄漏有關評標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評標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原則、辦法進行,對投標方案、工期(生產、供貨期)、主要材料用量、質量保證、報價以及投標單位經營業績和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比較,提出評標報告,擇優推薦1至2家為中標候選單位。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方案定標后,應由中標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且主要設計人員不得擅自變動,如因特殊理由,另外選擇勘察設計單位或調整主要設計人員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變動設計單位的,報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按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并應付給中標單位該項目標 準勘察設計費的30%作為補償;
(二)變動主要設計人員的,應當征得招標單位同意,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實行有限競爭性招標的,招標單位應按合同的約定,向投標單位支付勘察、設計方案和施工投標文件的成本費。
第三十九條 施工、設備采購定標由招標單位在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單位名單中選定。招標單位在定標后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答疑紀要和中標通知書等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接受監督。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與中標文件內容相一致。
招標單位不在中標候選單位中選定中標方,或者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內容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審查招標申請,確認招標單位是否具備招標資格,招標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招標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二)審查招標文件,確認標底編制和評標的原則、標準、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監督開標、評標、定標活動,重點監督開標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評標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原則、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定標是否依據評標報告中所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擇優選定,工程是否發包給依法中標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承包單位;
(四)對備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指導,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影響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對于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和投訴。受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違規行為嚴重且尚未定標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暫停招標投標進程,如已定標,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頒布的招標投標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2004年)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39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
?。ㄒ唬┓课萁ㄖ捌涓綄僭O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ǘ┦姓A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ㄈ┓课菅b飾裝修工程。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依法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而未領取的,建筑工程不得開工。
本辦法所稱開工,是指建筑工程開始施工作業,其中,新建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基礎樁施工或者土方開挖;改建、擴建工程和舊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拆改作業。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主管機關。區、縣建設委員會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呀涋k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并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ǘ┤〉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ㄈ┬枰疬w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經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已經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ㄋ模┮呀洿_定建筑施工企業,并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ㄎ澹┯袧M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依法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圖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斜WC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ㄆ撸┙ㄔO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30%;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施工許可證應當以建設項目為單位領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個或者若干單項工程為單位分別領??;線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分段領取。
按照前款規定建設項目分別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各單項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不得低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限額;各單項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設規模、工程投資額總和應當分別與建設項目的總建設規模和總工程投資額一致。
第八條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隨同新建道路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房屋附屬設施工程、與房屋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應當隨同房屋建筑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新建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可以隨同房屋建筑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向市建設委員會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顚扆R備并加蓋建設單位印章的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從市建設委員會網站上下載或者向發證機關免費索??;
?。ǘ┓媳巨k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即時審查建設單位的施工許可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齊備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文件;對提交文件齊備的,應當受理施工許可申請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建筑工程用地進行現場踏勘。
第十一條施工許可證分為一件正本和兩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偽造、變造和涂改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施工許可證發放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發生變更,依法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后10日內告知發證機關;依法不需要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條件變更后10日內告知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謔逄踉誚ǖ慕ㄖこ桃蜆手兄故┕さ模ㄉ璧ノ揮Φ弊災兄故┕ぶ掌?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施工進度、
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定期匯總全市頒發的施工許可證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許可證規定施工的行為進行檢舉和舉報。
第十八條市建設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施工許可有關的信用信息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委員會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按時告知發證機關有關變更事項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核發施工許可證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認為發證機關辦理施工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的建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設工程開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凡在**市規劃區內新建、臨建、擴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各類建筑工程,都必須按規定和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持土地使用證和建筑項目申請報告向建委規劃科提出建設申請。
二、規劃科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工程的性質、規模等進行實地踏勘,確定是否準予立項。
三、準予立項后,建設單位持批準立項報告到計委立項,同時下達規劃設計委托書,建設單位持委托書到規劃院進行規劃設計,規劃院在接到委托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交設計成果。
四、建設單位持計委投資批文、規劃設計圖、建筑方案(透視圖)到規劃科填寫“建設工程方案申請表”。經規劃管理人員審核方案、::填寫申報意見,經分管規劃副主任初審,再經主管副市長或建委主任審定后即獲通過。
五、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圖、規劃圖委托持證單位進行建筑施工圖設計。
六、建設單位持完整的施工圖交送圖紙審核部門進行圖紙審核,辦理消防、抗震手續,審核部門在規劃科常設聯絡員,負責接收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紙審核意見,自接到施工圖紙之日起七日 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圖 紙審核 意見,如果在七日內不能出具意見者,視為圖紙已經審核通過,規劃科為建設單位辦理下步手續。
七、建設單位持施工圖和圖紙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一并交送規劃科,并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經規劃管理人員審核、確定手續齊全后,經規劃科負責人初審,經建委分管規劃副主任審定后,即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八、建設單位持規劃許可證辦理有關施工手續,領取施工證后,申請建筑定位放線,規劃科填發放線委托單,予約放線。
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施工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未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各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