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印章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的印章,其管理使用必須確保安全合法。業主委員會可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另行擬定印章管理細則,并應遵循以下原則。
印章應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指定業委會成員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印章保管人必須確保公章使用符合制度的要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負責監管制度的落實。
(一)建立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 會議的決定。(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 [20**]274號第四十一條)
(二)建立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登記薄,對所有蓋章文件編號存 檔,所有用印均須在登記薄上登記。
(三)使用印章事先必須經主任簽字同意,重大事項加蓋印章須 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通過。
(四)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五十五條)
(五)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移交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
(六)業主委員會成員因公需要攜帶印章外出使用,必須經業主 委員會主任批準。
(七)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印章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暫時代管;
(八)如印章遺失,保管人應在第一時間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報告,業主委員會應及時聲明,根據公安部門相關規定及時補辦。
二、財務管理制度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四十二條)
(二)工作經費主要來源如下:
1.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中提取;
2.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3.業主委員會直接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收取標準 由業主大會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三)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2.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
3.業主委員會聘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津貼等人力資源成本;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正常運作的其他必要費用。
(四)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另行制定經費管理細則,并遵循以下原則:
1.工作經費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的 決議或授權依法使用和執行;
2.工作經費應當以有利于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為首要原則,節儉、合理適度使用;
3.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的額度、使用范圍,業主 委員會不得越權,超額、超范圍使用、挪用;
4.業主委員會應建財務賬冊,如實記載工作經費的開支情況, 不得將單一項目支出分解為多個項目;
5.業主委員會至少每半年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公示經營性收 支情況。公示期間如業主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說明;
6.業主委員會可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聘請相關專業中介機構 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
7.小區內的一切公共收益歸物業共有的業主所有,按協議或者 有關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分成后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管,單獨建賬;
8.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或物業服務企業代管存在可預見風險的,業主委員會可自行保管但需經業主大會決定并向社區居(村)民 委員會報告,接受業主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9.業主委員會不得設立私人賬戶,禁止公款私存、私用;
10.業主委員會應設財務專職管理人員。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
11.各項收入和支出應及時入賬,原始收支票據必須有經辦人和副主任、主任共同簽字。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配套、共用設施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業主大會的授權,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
三、會議制度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七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年度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工作總結會 議,議定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分為年度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維修計劃)等。
2.業主委員會定期會議
(1)總結、安排業主委員會工作,處置小區內相關公共事務;
(2)分析研究小區的現狀,討論如何改進;
(3)討論、表決有關事項;
(4)與物業服務企業溝通,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實施服務;
(5)組織學習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文件等。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其召開 時間,會議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臨時會議包括:
(1)業主委員會與業主監委會之間的碰頭會;
(2)商議小區內重大突發事件;
(3)臨時需要商議的事項。
(二)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待議的議案或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召開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
(2)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處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擬調整物業服務企業、臨時需要動用維修資金、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安全事故需要等);
(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二一條〉
3.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1)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 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二十二條)
(2)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可用掛號或者特快專遞等方式向業主發放征求意見書。
(3))如與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 的,可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是否延長投票。具體投票時間延長時限和次數應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
(4)業主委員會(或籌備組)應當及時向全體業主公告、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并形成大會議事決議。
4.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提議再次召開大會會議的限制”明確的期限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次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5.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的,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7號第十二條)
6.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 加業主大會會議。
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刷規定。(《關于印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二十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
1.業主代表大會對業主大會和全體業主負責,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形成的決議對業主委員會、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前,就業主代表會議擬討論的 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全體業主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選票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提交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3.會議召開條件
(1)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業主委員會上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下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維修計劃;聽取物業服務企業工作報告;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要事項。
(2)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俳洏I主委員會決議召開的;
?、诎l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討論的,包括(不限于) 擬調整物業服務費、臨時需要動用維修資金、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
?、蹣I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軜I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或委員人數缺額超過半數以上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立即召開臨時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大會議事期限屆滿后,及時向全體業主公告通報征詢意見或技票統計結果,并形成大會議事決議。
5.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經所在代表的半數以上業主 同意,可書面委托其他業主代表,具體委托事項、期限、權限等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2名或者2名以上缺會業主代表不得委托同一名其他業主代表。
6.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第二方機構參加。
四、檔案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
(七)業主的意見和建議。(《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274號第四十條)
物業區域內的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業主委員會應指定專人管理。涉及到業主隱私的信息不得外泄。
值班接待制度
業主委員會應當有一個接待業主的制度,及時了解和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監督。(《關于印發做好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房物[20**]2號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值班制度,將接待的時間、地點等公示。主任或副主任、秘書長或授主任委托的委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業主,聽取意見和建議,并做好記錄,積極做好解釋處理工作。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共同搞好物業管理工作。
公示、公告制度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活動及內容應公開、透明,嚴格執行公示、公告制度。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應明確記載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召集人、參會人員、提案人、提案、表決結果以及表決人姓名、意見等信息。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1.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3.物業服務合同;
4.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5.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6.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7.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8.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關于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 274號第三十六條)
(二)方式:業主委員會應在公告欄(顯示屏)、單元門(樓道)等顯著位置書面張貼或用其他方式將提案、會議日期、表決結果等公示、公告。有條件的,或可利用互聯網技術、公共通訊平臺等在相關網站、微信平臺用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告知相關業主,所有公示、公告要拍照存檔,也可采取法律認可的方式留存證據。
(三)期限
1.物業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公告;
2.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每年公告一次;
3.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資源收支情況每半年公示一次;
4.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情況,定期公示;
5.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公告;
6.其他有明確規定的。
篇2: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范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管理,增強財務收支透明度,根據國家財務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設施、設備、場所租賃費”“公共設施、設備、場所廣告費”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財務支出包括“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
“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業主委員會常委秘書工資”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條 每項財務收支必須建立帳目,并由常委秘書保管登記。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金額300元以內的支出,金額超過300元以上支出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主任簽名確認,提取現金必須提前3天通知現金保管人,由常任秘書對現金金額確認、登記,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四條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帳目,不得保管現金。
第五條 現金由委員專人保管或者在保險箱保存,大額現金必須存入業主委員會指定銀行。
第六條 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帳目保管人,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交接,雙方必須簽字確認。
第七條 每季度在小區物業范圍內公布財務收支并接受質詢。
第八條 業主有權力對業主委員會帳目進行預約查詢。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業主(代表)大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質詢。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委員,終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個人行為的,業委會必須追究其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篇3: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0**年*月*日業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北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關于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公章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保險柜里,由常務副主任和秘書長共同負責保管。
第四條 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暫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保管人,并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時將印章保管手續交回保管人。
第五條 經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事項,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其他情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人應填寫"印章申請單",寫明使用原因,報業主委員會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六條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七條 開具介紹信、證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經業主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和一名委員簽字同意方可蓋章。
第八條 財務章使用除業主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簽字外,還需一名委員簽字。
第九條 所有印章使用,須做好登記并存檔。印章保管人每年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印章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未執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印章遺失,應及時在北京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導致印章遺失外,因印章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若保管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在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規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給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條 若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應在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慶縣政府小區辦代為保管。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