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和業主小組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
三、物業管理委員會管理期間,有10人以上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建業主大會的,可按本指導手冊第8條的意見籌建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四、業主大會存在但組織不少于兩次(含兩次)推選業 主委員會都不成功的,可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參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五、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二)決定本幢、單元范圍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
(三)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業主小組履行職責時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業主小組履行職責的程序,參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大型住宅小區分組團開發,設施設備共用或部分共用的,可以參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成立組團業主小組,履行本組團的管理職能。
篇2: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1996)
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
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選舉工作。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區。
第三條 管委會選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管委會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以下簡稱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超過總數50%以上即可召開大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會:不滿18周歲的產權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召開第一次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經已入住房屋產權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數決定,可以推遲召開大會。
第七條 管委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有足夠時間參加此項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管委會委員人數一般為11-17人。經大會決定,委員總數可以適當增減,但不得少于5人。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設候補委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人數為1至3人。
第十條 管委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名單,一般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當地街道辦事處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聯名推薦管委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
第十一條 管委會委員、候補委員會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大會人數半數以上的選票,方可當選為委員、候補委員。
第十二條 管委會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從管委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管委會每屆任期3年,管委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管委會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選舉新的管委會。
第十五條 管委會委員因死亡、搬遷、工作調動等原因缺額的,由候補委員補任。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管委會選舉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管委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按照《長春市住宅小區物
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篇3:連云港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操作規程(2016)
連住房發〔20**〕46號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區住建(規建)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贛榆區、各縣可參照執行。
附件:連云港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操作規程
連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5月13日
附件:
連云港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操作規程
為推進和規范我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工作,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申請。由10人以上的業主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向街道(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成立籌備小組。經街道同意,成立街道(鄉、鎮政府)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籌備小組,組成人員由各街道(鄉、鎮政府)商定,業務操作由街道(鄉、鎮政府)物管科具體負責。
三、制定實施方案。根據各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明確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背景和依據;制定操作程序;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構成、人數、資格條件;對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擬定人選及委員的審核;確定召開成立大會的時間、地點、內容;指導制定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物業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小區管理規約等。
四、召開籌備小組會議。街道(鄉、鎮政府)召開籌備小組會議。參會人員由各街道領導、社區(村)居委會、社區服務機構、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派出所、業主代表等組成,會議的參加對象和規模大小由各街道商定。
五、征求業主意見。張貼《告業主書》,征求業主意見,由街道(鄉、鎮政府)將籌建物業管理委員會情況在小區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六、推選業主代表。由業主自薦或由其他組織推選業主代表,籌備組核查業主代表身份是否是小區業主。審核后在小區進行公示7天。
七、召開成立大會。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大會,會議產生物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等。
八、公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將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物業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在小區內進行公示7天。
九、備案。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將組建資料報小區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附件:1.告業主書
2.關于小區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告第1號
3.關于小區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告第2號
4.關于小區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告第3號
附件1:
告 業 主 書
小區業主:
你們好!
為了更好地規范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擬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主要由街道、社區(村)居委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派出所等單位代表和業主代表共5-11人組成,具體成立工作由街道(鄉、鎮政府)負責,歡迎廣大業主提出意見建議。
業主的意見建議請在年月日-月日(公示七個工作日)到街道(鄉、鎮政府)或社區居委會書面反饋意見。如未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在規定時間內書面提出異議,將開展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
聯系電話:,聯系人 :
街道(鄉、鎮政府)蓋章
年月日
附件2:
關于小區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告
第1號
小區業主:
年月日《告業主書》已就成立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請業主發表意見,社區居委會在公示期內未收到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的書面不同意見,將開展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
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物業管理委員會組成和委員擬定人選、委員確定方式:本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單位代表、業主代表共名委員組成,其中:社區居委會、單位等名單位代表采取單位推薦、由社區居委會審定;名業主代表采取業主10人以上聯名書面推薦、社區書面推薦、由街道審核后產生符合委員額定人數的委員擬定人選(包括對推薦人的資格審查),在小區公示并符合相關規定后,視為正式委員。物業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名(是否設副主任及名額視各小區情況而定)。
二、委員擬定人選、委員的資格條件:單位代表必須遵紀守法,勤政為民,具備較強的群眾工作能力,為人處事公道;業主代表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是本小區的業主,鄰里和睦,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公平正義感、一定組織能力和工作時間,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等。
三、相關要求:業主代表的推薦人和被推薦人均應向__社區居委會出示該小區房屋所有權證、業主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證件,推薦期限:年月日-月日。
聯系電話:,聯系人:。
本公告公示七個工作日。
街道(鄉、鎮政府)蓋章
年月日
附件3:
關于小區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告
第2號
小區業主:
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大家的共同努力,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單位代表、業主代表委員擬定人選名單已確定,公告如下:
一、單位代表委員擬定人選共名,分別是:
(姓名、單位、職務)
二、業主代表委員擬定人選共有名,分別是:
幢單元 室(業主姓名)
本公告公示期間為年月日-年月日。如廣大業主對上述事項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到街道(鄉、鎮政府)或社區居委會書面反饋意見,聯系電話。在公示期間,沒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同意。
本公告公示七個工作日。
街道(鄉、鎮政府)蓋章
年月日
附件4:
關于小區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小區業主:
年月日在小區發布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第2號公告,公告期間未收到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的書面不同意見。年月日已召開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大會?,F就本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事項及委員組成人員公告如下:
一、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時間為年月日。
二、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組成人員為:
主任: (姓名、單位、職務)
副主任:(視小區實際情況設定)
委員: (姓名、單位、職務)
幢單元室
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地址:,聯系電話:
街道(鄉、鎮政府)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