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電話回訪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中心作風和效能建設,及時了解中心各窗口對申請人提供服務的真實情況和滿意程度,不斷提高行政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不斷優化政務服務環境,特建立服務對象電話回訪制度。
一、回訪對象
在中心辦理審批、服務項目的經濟主體和群眾(申請人)。
二、回訪內容
一是服務態度,看是否存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問題;
二是辦事效率,看是否存在互相推諉、敷衍塞責以及“懶、散、慢”問題;
三是按章辦事,看是否存在不按公示流程辦事,亂設前置條件和環節,不按時辦結問題;
四是看有無體外循環,是否全程都在行政審批大廳辦理,有沒有到行政審批大廳以外的辦公室辦理;
五是看廉潔自律,看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報”,違反廉政紀律問題;
六是評估與建議,對工作及工作人員的滿意程度以及需要改進的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三、回訪方式和時間安排
(一)電話回訪:每周,由督查科負責從各窗口當月受理臺帳中隨機抽取20個回訪對象進行電話訪問,并做好記錄。
(二)現場回訪:由督查科組織,每周在中心辦事大廳向前來辦事的申請人發放5份征求意見表,現場填寫、回訪,做好匯總。
四、回訪人員
中心管理辦公室安排專人回訪。
五、整改反饋
對申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設進行認真梳理、分析、總結,對回訪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需要反饋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回訪結果的運用
督查科根據回訪內容進行逐項設定。設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制定回訪表格?;卦L結束后,督查科要及時(最長不超過一周)把每次回訪情況進行統計、整理,并結合電子評價器中內容,以窗口為單位匯總計分,分出等級,在中心網站、公示欄上進行通報。所得分值作為年終中心對窗口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
篇2:綜合布線系統及電話交換系統合同
綜合布線系統及電話交換系統合同
合約編號:SK-K020308-01
甲方:沈陽z商廈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沈陽市z區中街路190號
電話:(024)z
傳真:(024)z
乙方:**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廣州體育東路138號金利來大廈601室
電話:(020)z
傳真:(020)z
沈陽金利來商廈有限公司現委托*有限公司提供綜合布線系統及電話交換系統的安裝、調試服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項目內容 小 計
1、綜合布線系統設備及安裝費用(見附表一) 300,000.00元
2、三星交換系統安裝及調試費用(見附表二) 23720.00元
(1 - 2項)小計:人民幣323,720.00元
(以上費用由**********有限公司收取)
工程總造價優惠折合:人民幣300,000.00元
二、工程期限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進場施工通知后進行施工,乙方保證按如下工序同步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1、布線系統的安裝、調試:45個工作日內完成;
2、電話交換系統的安裝、調試:7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工程款項的支付和結算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項目內容所示第1項至第2項總費用的50%作為工程項目的預付款訂金,即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元),由乙方策劃安排相關工程的各項事項;
2、乙方將設備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并由甲方驗收后,甲方須于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項目內容所示第1項至第2項總費用的30%,即人民幣玖萬元整(?90,000.00元);
3、乙方對綜合布線系統及電話交換系統安裝、調試完畢并由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須一次性付清項目內容所有剩余款項,即人民幣陸萬(?60,000.00)元整。
四、售后服m.airporthotelslisboa.com務
1、乙方對所裝工程設備實行壹年免費保修和應急維修,機器在正常操作下發現有任何故障問題或產生非正常效果時,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派人前往維修;
2、保修期內乙方負責保修,保修期滿乙方仍提供有償保養服務。
五、工程驗收
1、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2、工程末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和其他問題,由甲方負擔責任。
六、糾紛解決方法
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由此而造成的違約責任,按《合同法》相關條款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后立即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算工程款項后終止,如有不詳盡之處,可由雙方協商補充,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效。
甲方:
簽署:
日期:
乙方:***********有限公司
簽署:
日期:
篇3: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施工安全協議
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施工安全協議
甲 方: 公司 分公司(已建單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乙 方: 公司 分公司(后建單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建設管理辦法》、國辦75號文件及部若干規定、《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工程設計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夠的情況下,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通信建設安全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建設責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設條件,確保線路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條 根據業務發展需求乙方需進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
2、與甲方線路的距離:
3、施工長度:
第三條 在以上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采取如下安全措施來保證甲方線路的安全。
1、架空電纜、光纜與原有線路跨越的,與原有線路的交越隔距必須達到0.6M的最小凈距,不達標的必須整改;
2、架空電纜、光纜凡是與電力線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離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必須加裝安全保護設施。
第四條 責任劃分
甲乙雙方線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況下,發生下述情況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1、架空電纜、光纜凡是與電力線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離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必須加裝安全保護設施,新建一方線路和電力線路交越時因沒有進行安全保護,發生強電侵入,導致原有桿路出現線路故障及經濟損失,由新建方承擔責任;
2、新建方桿路與原有桿路隔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若發生倒桿等現象,造成已建桿路損壞電路中斷的,新建方負責賠償損失;若原有桿路發生倒桿等現象,造成新建桿路損壞的,雙方各自承擔損失費用。
第五條 雙方義務
甲乙雙方在發現對方的線路發生問題時具有告知對方的義務。
第六條 雙方權利
甲乙雙方對由于對方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均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關法律、法規。雙方因本協議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省通信管理局進行協調,省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做出行政決定,涉及技術性的問題,要邀請相關專家論證,并做出仲裁。以上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執行本協議未涉爭議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條 附則
1、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時,本協議的其它條款不受影響。
2、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3、本協議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協議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形式或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特快專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為準。
5、本協議于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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