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辦發〔20**〕11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衡陽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4日
衡陽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經批準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行專項專存、專戶專存、??顚S?,采取全程全額的監管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辦理預售許可證后,由預購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購房資金,包括定金、預付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貸款、房價款、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等。
第五條 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負責本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監督、指導;
(二)負責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聯網,將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及其資金進出情況納入信息管理,并做好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系統的銜接工作;
(三)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情況的查詢、投訴,依法查處商品房開發企業違法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行為;
(四)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工作。
監管銀行是指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具體監管義務的商業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監管協議》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開戶、收存、使用、核查等具體監管工作;
(二)負責按照統一標準建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入、支出臺帳,并進行日常管理;
(三)定期向市住建局報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情況;
(四)負責監管資金的安全。
人民銀行、銀監部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工程監理機構是指負責本開發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管預售資金費用的支出,確保預售資金專項用于購買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和支付本工程其他相關費用;
(二)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銀行出具的預售款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
(三)對各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及工程進度進行核查,并出具施工進度和資金用途證明。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原則上應委托按揭和開發貸款商業銀行作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并報請市住建局備案。預售資金監管銀行確定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監管銀行、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1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建局備案。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專用賬戶?!渡唐贩抠I賣合同》簽訂后,由預購人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預購人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或POS機繳款憑條,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交款專用票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預購人交納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預購人退房的,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可申請從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退款。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款應當用于本項目的預購商品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向監管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項目用款計劃;
(三)該項目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四)其他用于該項目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監管銀行收到開發企業的用款申請后,經審查,手續齊全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
(二)現場查看施工進度;
(三)核定用款額度;
(四)經核實,工程進度與用款計劃相符合的,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并及時撥付。
第十一條 監管銀行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上月資金收支情況抄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到監管銀行核對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 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中的預售資金超出該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的總額時,經審核,可允許開發企業以其超出部分的60%資金用于還貸或備用。
預售商品房項目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且開發企業留足不動產銷售相關的稅費后,可申請撥付剩余監管資金。
第十三條 預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初始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對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的監管。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申請撥付預售資金:
(一)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
(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預售資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四)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
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該項目網上銷售,將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以及設計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協助開發企業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市住建局每季度組織對履職監管情況進行檢查;不定期對監管銀行的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并不及時整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暫停其商品房預售,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對拒不進行整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取消資格。監管銀行未按監管協議履行監管職責,擅自撥付、挪用監管資金的,市住建局有權解除該監管銀行的資金監管權,三年內不得在本市范圍內承擔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情節嚴重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或監管銀行相互串通,設立虛假資金賬戶逃避監管或者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人民銀行衡陽市中心支行、衡陽市銀監分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監管銀行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監管協議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部門依紀依規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南岳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2012年)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府發〔20**〕78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年9月3日
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顚S?,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預售方式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出售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保證金、房價款(包括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等各種購房款。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下設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五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與監管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監管機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
(六)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的確定及使用計劃;
(七)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其他約定。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時,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書;
(二)監管項目的工程進度表;
(三)根據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結構封頂、通過竣工驗收、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等五個節點制定的資金使用計劃;
(四)經有關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設備的購銷合同等;
(五)投標文件、中標通知;
(六)需提供的其他資料。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變更工程項目相關合同,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交變更后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為監管機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按規定對上述賬戶的使用進行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單個預售許可申請項目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設立后,不得擅自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特殊原因申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與監管機構、原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重新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應明確將原專用賬戶的結余資金轉入新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并由監管機構對其中用于項目工程建設的資金實行重點監管,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該商品房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止。
第十三條 監管機構按照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書總額的130%并參考同類地段、同一時段其他房地產項目的工程造價確定項目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工程預算采用數據指標低于屆時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造價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審查意見。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確定后,因工程預算書內容發生變動而需調整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的,應當報監管機構重新核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并約定購房款直接存入該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購房人應當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商品房預售款繳款通知書》,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憑繳款通知書回執及銀行進帳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繳款票據。購房人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應當將貸款直接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六條 進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預售資金,應當首先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額度資金在監管期間,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累計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內剩余的預售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支配。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監管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確定的節點,向監管機構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額度內的預售資金,填寫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的監管項目工程進度表;
(二)監管項目達到使用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對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憑撥付證明撥付資金;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并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撥付通知書。
各節點相應的撥付數額不得超過以下最高限額:
(一)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30%;
(二)監管項目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50%;
(三)監管項目結構封頂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70%;
(四)監管項目通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驗收,申請用款的,撥付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總額的90%;
(五)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全額撥付剩余的重點監管額度資金。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監管機構不予辦理撥付手續:
(一)監管項目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撥付節點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超出用款額度部分;
(三)提交資料不實不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條 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未達到重點監管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等材料向監管機構申
請從重點監管額度資金中退回相應購房款,監管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撥付證明。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應當每月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供給監管機構。
第二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機構提交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申請;
(二)對審核后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監管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
(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憑《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辦理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查驗申請預售項目是否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后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注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并約定購房款應直接存入該專用賬戶,或者未按合同約定將購房款存入專用賬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監管機構可以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撥付預售資金,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納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停止該項目的預售:
(一)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撥付預售資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相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者不實資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轄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原預售資金監管方式進行監管。
篇3:株洲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2008)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株政辦發〔20**〕1號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株洲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購人在所購商品房未辦理初始登記前,按合同約定支付給預售人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保證金等。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本辦法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的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是房地產開發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市房產局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二)接受預售人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監督的備案;
(三)受理預購人對商品房預售資金違法使用的投訴,依法查處商品房開發企業違法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行為;
商品房預售所涉及的代收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制度,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采用由預售人委托擔保機構向預購人提供預售資金監管責任擔保書的方式實施。
預售人出售預售商品房時,須向預購人提供預售資金使用擔保,擔保機構為保證預購人的預售資金安全,有權對其擔保的預售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前,應當與預售資金監管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明確三方的權
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書共四份,三方各執一份,一份送市房產局備案。
第七條預售人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委托開戶銀行成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一個預售項目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多個預售項目原則上應分別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專用賬戶設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變更開戶銀行的,應與新開戶銀行及監管機構重新簽訂監管協議,將原監管賬戶的結余資金轉入新開戶銀行,原監管協議終止,同時向市房產局備案。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提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
市房產局應在預售許可證上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第九條商品房預售資金擔保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預購人持商品房買賣合同直接到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交付商品房預售資金。購房人向銀行、信用社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單位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將貸款直接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二)預購人憑銀行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交款憑證到擔保機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責任擔保合同;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30日內,預售人需憑銀行出具的預購人付款憑證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責任保證合同到市房產局辦理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預告登記。
預售人在售房時必須向預購人書面告知上述辦理程序。
第十條預售人使用預售資金,應當提前3天向擔保機構報送用款計劃及下列相關材料,對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預售資金使用的核準意見。銀行根據擔保機構意見從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予以撥付:
(一)用于支付稅款的,由銀行憑征稅通知單直接撥付;
(二)用于償還在建工程貸款的,預售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通知書、已支取貸款金額的證明;
2.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的證明。
(三)用于支付設計、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提供合同書或繳費通知;
(四)用于支付購買建筑材料、設備或施工單位工程款的,應提供委托施工合同、工程造價預算和監理單位出具的預售項目進度證明等;
(五)用于支付與預售項目相關的其它費用,預售人應提交監管人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擔保機構應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對商品房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查,對施工進度、先期撥付的預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按月與預售人和銀行核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賬目,并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收支、使用和結余情況于每月15日前報市房產局備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終止執行:
(一)預售項目的樓盤已經辦理初始登記,且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責任保證合同全部履行的,相關代收資金已存儲到位;
(二)出現協議約定應當終止履行的情形的。
第十三條預售人向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機構認可的全額反擔保的,可以免除監管,但擔保與反擔保雙方應向市房產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擔保機構應有相關的會計師從業人員,對涉嫌違規付款的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抄報市房產局。審計期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審計期間,預售人不得以預售資金用于付款。
第十五條為使預售人正常開展業務,預售人可以向擔保機構申請一定額度的資金,作為備用金,以支付經常性、小款開支。其額度不得超過已收預售款的10%。備用金只許用于預售項目的建設投資。需要補充備用金時,預售人向擔保機構申請并提供已發生的備用金用途證明。
第十六條銀行和擔保機構因為不履行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力給預購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服務,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擔保費,擔保費可以計入工程成本。
第十八條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聯網,將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及其資金進出情況納入統一管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與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系統相銜接。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商品房預售,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