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仁壽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實施方案(2018)

2996

  仁府辦函〔20**〕112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仁壽縣20**年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仁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28日

仁壽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的綜合能力。根據中國保監會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保監發〔20**〕3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97號)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眉府辦函〔20**〕11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建立政府引導的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加強政府資源、保險資源的整合與協調配合,發揮住宅地震保險的風險轉移機制、社會互助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作用,充分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用于防災救災,拓寬災后重建資金來源渠道,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愿參保、財政支持、保障民生”的原則。

  (一)政府引導。加強對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發揮政府在地震巨災保險工作中的引導作用,為地震巨災保險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法律環境和政策環境。各鄉鎮應建立健全地震巨災保險工作制度,推動地震巨災保險合規高效運行,確保取得實效。

  (二)市場運作。以商業保險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托,運用商業保險機構在風險管理、專業技術、服務能力和營業網點等方面的優勢,為地震巨災保險工作提供承保理賠服務,轉移地震巨災風險??刂坪头婪督洜I風險,完善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確保地震巨災保險工作穩步推進。

  (三)自愿參保。各級各部門要持之以恒開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宣傳推廣活動,不斷提升城鄉居民的地震巨災保險意識,引導城鄉居民主動了解地震巨災保險在化解自然災害風險和防災減災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主動、自愿參加地震巨災保險。

  (四)財政支持。建立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地震巨災保險參保機制,提升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的制度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行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保費補貼政策,降低城鄉居民的參保成本,為更加廣泛的城鄉居民提供地震巨災保險保障。

  (五)保障民生。按照民生優先原則,以地震災害為主要災因,以居民住宅為保障對象,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地震災害風險保障需求。為助力精準扶貧,為農村散居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貧困殘疾人等特殊優撫群體提供基本的地震巨災保險保障,防止“因災返貧”現象發生。

  三、主要內容

  (一)開展地區。全縣全面開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

  (二)工作目標。全縣參保率力爭達到25%(其中農村散居特困人員、城市散居特困人員、城鄉低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100%參保)以上。隨著各項工作的穩步推進,再逐年提高參保率。

  (三)保險金額和保險費。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為每戶5萬元,對應保險費27元人民幣;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為每戶2萬元,對應保險費38元人民幣。同一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超過部分無效。其中,鋼混結構最高保額100萬元、磚木結構最高保額10萬元、其他結構(如土坯)最高保額為6萬元。

  (四)保費補貼機制。為鼓勵城鄉居民參保,城鄉居民按照基本保額參保時,由投保人個人承擔40%的保費支出,各級財政提供60%的保費補貼(其中:省級和市〔區〕級財政,擴權強縣試點縣財政各承擔30%保費)。農村散居特困人員、城市散居特困人員、城鄉低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涉及的基本保額參保保費由財政全額承擔,即省級和市(區)級財政,擴權強縣試點縣財政各承擔50%。投保居民可參考房屋市場價值,根據需要與保險機構協商確定保險金額,超出基本保額以外的參保保費,由投保人個人承擔。

  (五)承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規定要求,由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成員單位具體負責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承保工作。首席共保人為:中華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體的份額劃分、業務財務對接、財務核算、承保管理、理賠銜接等問題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六)協同承保機制。為確保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持續穩定運行,民政部門應向保險機構提供經縣、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所屬村(居)委會核實后的農村散居特困人員、城市散居特困人員、城鄉低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人員信息,保險機構根據人員信息逐戶開展簽單工作。保險機構按季度向市、縣財政部門同時報送地震巨災保險承保情況,據實申請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將各級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劃撥到保單簽發機構。

  四、工作安排

  (一)啟動階段。20**年9月25日至20**年10月15日,組織召開全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動員大會,部署全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

  (二)推進階段。20**年10月16日至20**年11月10日,承擔承保工作任務的保險機構積極開展各種宣傳活動,全面推進工作開展。

  (三)評估階段。有關保險機構認真總結前階段工作經驗,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對工作進行綜合評估,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仁壽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1),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國資金融局、縣財政局、縣氣象局、縣民政局等單位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資金融局,朱章付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統籌安排、推進全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協調處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組建專門力量,抓好地震巨災保險的政策宣傳和組織工作,將具體目標任務分解到村,確保參保率力爭達到25%(其中農村散居特困人員、城市散居特困人員、城鄉低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100%參保)以上,安排專人積極配合縣財險公司開展工作,幫助協調和處理具體問題,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圓滿完成目標任務(詳見附件2)。

  (二)資金保障。我縣地震巨災保險工作所需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按照眉府辦函〔20**〕119號要求,按比例承擔保費補貼資金,全力保障財政資金投入。

  附件:1.仁壽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領導小組

  2.20**年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指導任務表

  附件1

仁壽縣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

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趙飛宇 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王連軍 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朱章付 縣國資金融局局長

  胡曹林 縣財政局總會計師

  成 員:張明安 縣發改局副局長

  劉 能 縣民政局副局長、縣老齡辦主任

  杜 璟 縣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

  陳玉梅 縣住建局副局長

  袁 濤 縣行政調解指導中心副主任

  楊勇軍 縣政府應急辦副主任

  劉 勇 縣氣象局副局長

  郭 健 中國人保財險仁壽分公司副經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資金融局,朱章付兼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分工:

  1.縣國資金融局。負責統籌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有關職責,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共同推進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承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指導保險公司落實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方案。在工作開展過程中分析新情況、研究新問題、總結新經驗。

  2.縣發改局。參與制定有關政策,協調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分析執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議。

  3.縣民政局。負責利用現有體系資源,支持保險公司利用基層服務網絡,支持開展承保理賠工作,并配合提供居民房屋數據信息及災害發生后的災情調查報告服務。

  4.縣財政局。負責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執行地震保險基金運行有關管理政策。

  5.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參與制定有關政策,提出政策建議。

  6.縣住建局。負責統計整理全縣各區域民房抗震設防實施情況及民房分布、結構占比、建筑成本、建筑物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等數據資料,為保險承保理賠提供專業技術和數據支持服務。

  7.縣政府法制辦。按照職責和規定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8.縣政府應急辦。參與制定有關政策,提出政策建議,支持開展災后理賠工作。

  9.縣氣象局。負責支持開展仁壽縣地震風險研究、風險區劃制定、災害數據分析整理、未來災害發展預測等有關工作,為保險公司承保理賠提供技術支持和地震災害評估服務。

  10.中華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仁壽分公司。負責按照工作方案推進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為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的首席保險人,具體負責承保出單、保費收取、查勘定損、賠款支付及協調共保體等各項工作,并及時總結和匯報工作推進情況。

  11.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組建專門力量,抓好地震巨災保險的政策宣傳和組織工作,將具體目標任務分解到村,確保參保率力爭達到25%(其中農村散居特困人員、城市散居特困人員、城鄉低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100%參保)以上,安排專人積極配合縣財險公司開展工作,幫助協調和處理具體問題,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圓滿完成目標任務。

  附件2

20**年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指導任務表

序號

鄉鎮

戶籍戶數(戶)

目標任務(戶)

備注

篇2: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2012年)

  津政令第 56 號

  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

  《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已于20**年10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防震減災社會動員機制,防御和減輕地震

  災害,規范地震群測群防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群測群防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地震群測群防是指群眾性的監測地震活動和防御地震災害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堅持群眾參與、預防為主、測防結合、平震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群測群防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解決地震群測群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地震群測群防隊伍。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防震減災工作經費,保障地震群測群防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 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群測群防工作。

  建設、國土房管、財政、民政、科技、教育、衛生、氣象、農業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地震群測群防工作。

  第六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防震減災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全市地震群測群防網絡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地震群測群防網絡建設方案,制定本區縣地震群測群防網絡建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防震減災助理員,具體組織、指導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防震減災科普宣傳等工作;發現地震宏觀異常情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生產、儲存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專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條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布設地震宏觀觀測網點,應當充分利用氣象、環境保護、水文地質、畜牧養殖、漁業水產等現有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要求,確定地震宏觀觀測點,并確定專人做好地震宏觀異常測報工作。

  第九條 地震宏觀異常測報員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地下水、氣體、動植物、氣象氣候等異?,F象,應當及時上報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突然出現、規模較大、情況嚴重的異?,F象,可以越級上報。

  其他單位和個人觀測到前款所列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F象,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越級上報。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書面報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收到書面報告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接收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

  第十一條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情速報員網絡,并建立地震災情速報員數據庫。每個行政村、社區應當確定1至2名地震災情速報員。

  第十二條 地震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后,地震災情速報員應當將震感情況或者人員傷亡、建筑損壞等情況,及時上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宏觀異常測報和地震災情速報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確保地震宏觀異常信息和地震災情信息及時、準確上報。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文化站、廣播站等為依托,宣傳、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公眾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居民做好家庭地震應急準備工作,制定家庭地震應急預案和疏散方案,明確群眾應急疏散場地并設置標識,組織群眾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指導,組織培訓建筑工匠,推廣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標準圖集,逐步提高農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防震減災助理員、地震宏觀異常測報員、地震災情速報員、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員等地震群測群防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地震群測群防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地震群測群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對地震群測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及時上報地震宏觀異常信息,對形成地震預測意見發揮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報災情,對抗震救災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開展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取得實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測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 在地震群測群防工作中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在地震宏觀異常處置、地震災情報送或者地震應急處置中,遲報、瞞報、謊報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制造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管理辦法(2015年)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0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1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年9月2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管理,提高地震災害防御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分為國家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自治區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國家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由國務院劃定。自治區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和震害預測結果提出確定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臺網基礎設施建設及更新改造,建立與震情形勢相適應的地震監測設施和技術手段,完善震情跟蹤、流動監測和群測群防工作,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地震監測預報工作:

  (一)根據全區震情跟蹤方案,加強震情跟蹤和地震活動趨勢分析評估,強化地震短期與臨震跟蹤監測措施;

  (二)根據全區地震監測臺網規劃,提高臺網密度,消除地震監測弱區和盲區,提高地震實時監測和速報能力;

  (三)完善流動式地震監測手段,根據震情形勢擴大動態監測范圍,加密觀測次數,提高地震短期與臨震跟蹤監測能力;

  (四)健全短期與臨震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建立適應本地區特征的地震預測判定指標體系。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為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運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電力等保障條件。

  第四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烈度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能力,實現地震參數、災情快速評估。

  在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建設地震預警系統,可以充分利用中小學校、氣象臺站、廣播、電視設施等建設地震預警和烈度速報臺站,并試點建設地震預警信息服務系統,相關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地震監測和預警設施的建設??h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存儲、使用、發布的指導和監督,實現地震監測和預警數據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五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加強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設置保護標志,落實保護措施。

  第六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一次齊發爆破用藥超過6000千克TNT炸藥能量以上的爆破作業,公安機關應當在辦理審批手續后,及時通報當地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爆破作業單位在實施爆破作業24小時前,將爆破作業的時間、地點、用藥量書面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群測群防工作隊伍和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加強群測群防工作。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F象,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核實。

  第八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讓活動斷層、采空區、沉陷區或者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裂縫等地震地質災害的危險區。

  第九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員密集場所、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設施的地震安全隱患排查統一納入安全檢查內容,組織地震、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開展排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震設防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和新農村建設內容,制定扶持政策,重點推進農村危舊房抗震改建改造。

  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村抗震設防建設開展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社會資源,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館、科技館地震科普展區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

  第十三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學生的安全教育內容,每個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行政學院應當將地震應急處置能力建設,納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培訓教育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購買地震科普宣傳服務。

  第十四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下列單位應當編制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當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一)公路、鐵路、航空、航運、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工程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大型文化體育設施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

  (三)核電、礦山、大型水庫、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新聞、廣播電視等承擔應急宣傳任務的單位。

  第十五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自治區地震危險區判定結果的基礎上,開展地震災害應急風險評估,確定本區域地震應急風險等級,制定應急救援方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第十六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綜合演練。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預案,適時開展地震應急避險和救助演練。

  第十七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震應急儲備參考標準,加強對地震應急儲備工作的指導。

  第十八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準備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已有的廣場、公園、綠地、體育場館、人防設施和學校操場等場所,按照相關標準建設與當地人口分布相匹配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用作室內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工程,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具備作為避難場所的必要條件。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應當向社會公布,設置明顯的指示引導標志。

  第二十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后,地震災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組織民眾疏散,開展自救互救,維護社會秩序。

  廣場、公園、綠地、學校等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有接納災民避難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防震減災措施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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