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住房發[20**]64號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投訴網絡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局、市開發區建設局:
現將《連云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投訴網絡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連云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投訴網絡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我市實施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重心下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物業管理新模式,切實維護好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利,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投訴是指投訴人所投訴內容與物業管理有直接關系的投訴。
第三條 物業管理四級投訴網絡是指: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設立市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投訴點;在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立縣(區)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投訴點;在城市規劃區內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房管所,設立街道辦事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投訴點;在城市規劃區內各社區居委會設立社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投訴點。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設立投訴點,業主委員會應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辦公室設立投訴點。
第四條 下列投訴不屬受理范圍:
(一)投訴人所投訴內容與物業管理無直接關系;
(二)投訴的對象、內容、要求不明確,無法查處的;
(三)投訴人與被投訴人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的;
(四)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
(五)在投訴事項辦理期間重復投訴的;
(六)投訴人要求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五條 物業管理投訴受理遵循“分級負責,逐級受理,就地就近,把投訴問題妥善處理在基層”的原則。市局原則上不受理越級投訴。
業主、居民群眾需要反映物業管理方面的意見或咨詢物業管理有關問題,應首先到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投訴點進行投訴或咨詢。如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的投訴處理和答復不滿意的,應先向屬地社區投訴點進行投訴。
社區居委會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投訴人對社區居委會處理答復有異議的,可以用書面形式向街道辦事處投訴點申請復查或處理。
投訴人對街道辦事處復查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縣(區)級投訴點書面申請復核。對重大、復雜的投訴事項,可由市、縣(區)兩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組成復核工作小組,提出復核意見。
投訴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投訴點不再受理,投訴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各級投訴點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公開投訴電話,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受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調查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矛盾與糾紛。
各住宅小區應當在固定公示欄中公布投訴點名稱、辦公地點和投訴電話,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業主意見箱。
第七條 各投訴點工作人員,應當熱情接待投訴人,認真聽取投訴人反映的問題。能立即解決的,應給予明確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做好記錄工作。對于電話、口頭投訴的,各投訴點應當書面詳細記錄投訴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事由。對于書面投訴的,投訴點工作人員應當做好書面接件記錄。
各級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投訴受理后,各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將處理意見回復投訴人。社區投訴點應在3日內、街道辦事處投訴點應在5日內、市、縣(區)投訴點應在7日內將投訴的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回復投訴人。
第八條 對于投訴內容不屬于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范圍的,各級投訴點應當采用書面、電話、電子信件等形式,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九條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物業管理投訴網絡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將對投訴網絡建設及受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并將其列入物業管理目標考核體系進行分級考核。
第十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連云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投訴網絡工作辦法(2011試行)
連住房發[2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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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住建局、市開發區建設局:
現將《連云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投訴網絡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連云港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投訴網絡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我市實施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重心下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物業管理新模式,切實維護好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利,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投訴是指投訴人所投訴內容與物業管理有直接關系的投訴。
第三條 物業管理四級投訴網絡是指: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設立市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投訴點;在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立縣(區)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投訴點;在城市規劃區內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房管所,設立街道辦事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投訴點;在城市規劃區內各社區居委會設立社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投訴點。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設立投訴點,業主委員會應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辦公室設立投訴點。
第四條 下列投訴不屬受理范圍:
(一)投訴人所投訴內容與物業管理無直接關系;
(二)投訴的對象、內容、要求不明確,無法查處的;
(三)投訴人與被投訴人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的;
(四)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
(五)在投訴事項辦理期間重復投訴的;
(六)投訴人要求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五條 物業管理投訴受理遵循“分級負責,逐級受理,就地就近,把投訴問題妥善處理在基層”的原則。市局原則上不受理越級投訴。
業主、居民群眾需要反映物業管理方面的意見或咨詢物業管理有關問題,應首先到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投訴點進行投訴或咨詢。如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的投訴處理和答復不滿意的,應先向屬地社區投訴點進行投訴。
社區居委會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投訴人對社區居委會處理答復有異議的,可以用書面形式向街道辦事處投訴點申請復查或處理。
投訴人對街道辦事處復查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縣(區)級投訴點書面申請復核。對重大、復雜的投訴事項,可由市、縣(區)兩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組成復核工作小組,提出復核意見。
投訴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投訴點不再受理,投訴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各級投訴點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公開投訴電話,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受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調查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矛盾與糾紛。
各住宅小區應當在固定公示欄中公布投訴點名稱、辦公地點和投訴電話,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業主意見箱。
第七條 各投訴點工作人員,應當熱情接待投訴人,認真聽取投訴人反映的問題。能立即解決的,應給予明確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做好記錄工作。對于電話、口頭投訴的,各投訴點應當書面詳細記錄投訴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事由。對于書面投訴的,投訴點工作人員應當做好書面接件記錄。
各級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投訴受理后,各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將處理意見回復投訴人。社區投訴點應在3日內、街道辦事處投訴點應在5日內、市、縣(區)投訴點應在7日內將投訴的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回復投訴人。
第八條 對于投訴內容不屬于物業管理投訴受理范圍的,各級投訴點應當采用書面、電話、電子信件等形式,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九條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物業管理投訴網絡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將對投訴網絡建設及受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并將其列入物業管理目標考核體系進行分級考核。
第十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